《找准西部大开发的着力点》原载于《人民日报海外版》
●完善基础设施拉动产业发展
●共同开发资源实现利益共享
●建立西部人才流出补偿机制
●贫困治理生态保护有机结合
日前,中央召开了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提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任务,今后10年的总体目标是:西部地区综合经济实力上一个大台阶,基础设施更加完善,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形成,建成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资源深加工基地、装备制造业基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上一个大台阶,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与东部地区差距明显缩小;生态环境保护上一个大台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遏制。笔者针对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特征,对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期对切实推进西部大开发有所建益。
1.以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拉动产业发展。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西部省区,在较长的发展阶段,投资作为拉动经济增长强劲动力的局面不会改变。因此,为确保经济以较快速度持续增长,必须在加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投资、加大支柱工业产业的投资、加快吸引外国资本投资、强化民营资本投资等方面作出更加积极、有效的努力;在强化投资对经济的牵引作用的前提下,应着力培育若干优势产业和产品(尤其是要形成几个在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有较高市场份额的制造业),以扩大国内需求和国际出口,从而使投资、内需、出口一同拉动西部经济发展;通过产业联系链条,有序地安排基础设施投资、产业投资,最有效地利用投资和资源。从各种基础设施与产业经济的关系来看,基础设施建设通常应超前于产业经济的发展,但在建设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同时,一定要预先与未来的产业发展协同考虑,以使基础设施投入建成后能够最大限度地带动当地产业发展、产业链和产业群的形成。要防范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发展相互脱节的倾向。
2.理顺西部发展与全国、东部地区的利益关系。在面对全国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大规模开采西部地区资源、资源能源被低价利用等问题时,应强化西部省区的利益主体意识及其博弈能力。以自身的资源优势,争取到与中央企业、东部发达地区的共同开发并共享利益。以资源优势与东部制造业发达地区形成合理的产业关联;对于西部大开发过程中,存在中央给予西部的优惠政策及政策性投资被流转、难以在本地“沉淀”等问题,应形成有效的利益引导机制。如,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不应对东部、西部采取“一刀切”政策,而应通过有差别的政策机制使东部资金向西部转移,有效遏制东部发达地区以各种变相方式吸走西部资金;在面对西部省区独力承担区域性生态功能区的保护责任而影响自身经济利益和发展利益等问题时,应强调“生态利益与生态责任对等”原则,制度上应明确分享生态功能区的发达地区须以转移支付方式共同承担生态保护责任。
3.推动建立西部人才流出补偿机制和人才流转平台。目前各种专业技术人才的流动很普遍,在无序的人才流动过程中,承受最大影响的是西部地区,它们无法从人才流失中获得合理补偿,导致“培养——流失——再培养——再流失”的恶性循环。这对发展本来就不均衡的西部省区来说,更加不公平,更容易拉大各方面的差距。因此,国家应推动建立西部人才流出补偿机制和人才流转平台,以形成东西部之间人才有序化、规范化流转的良好氛围,同时也为西部地区培养人才、使用人才形成一种良性循环的机制。人才流转平台可营造人才市场有序的竞争环境,西部专业人才可通过流转平台体现自身价值、找到适合自己发挥才能的岗位,也可保障西部企事业拥有人才、培育人才的权益,还可减少人才为单位所有但又不用的现象,从而激活人才市场、盘活人才资源、形成人力资本合理运作。这一机制可保证西部地区不至于因大量人才流失而失去竞争力,反而可能因培育人才、获得收益而得以发展。
4.把贫困治理与生态保护有机结合起来。西部地区贫困人口过多依然是制约其全面发展的重要问题,表现为农民增收乏术、农民增收渠道单一、非农收入比重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困难。由于贫困人口集中的地区有不少是生态区。所以,要进行这些地区的贫困治理,不应单纯从经济角度入手,而应把贫困治理与生态保护结合起来。能够为整个区域提供生态保障的地区的生态效益是第一位的,所以对这些地区不应更多地考虑经济收益,而应注重其生态效益。生态保护不应是临时性的政策,而应作为国家发展的长期任务,所以生态保护应纳入政府经常性预算之中。因此,地方政府最应考虑的是:与生态受益的全国、发达地区、部门(如旅游行业)形成生态补偿制度,以获得经常性的生态补偿收入。依靠生态补偿制度来保障当地居民的长期收入。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以收购生态林、委托维护生态区等方式来使当地居民获得长期的生活保证。如果只是不断地做使农民“增产增收”的文章,不仅不能有效地解决贫困问题,反而可能使良好的生态遭受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