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石油储备体系建设




再谈石油储备体系建设

2010年10月15日/董秀成

 

    石油储备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在我国又是一个不得不经常引起讨论的话题。石油储备体系概念来源于西方,并最早实践于西方,这已经不是什么新概念。

    对于石油储备,在国际上其实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西方国家实践表明,一个国家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选择不同的石油储备体系和运行模式。例如,美国实行政府主导型的国家战略石油储备(SPR,日本则是实行国家和民间企业共同储备的形式,德国采取政府储备、企业储备和公共机构共同储备相会结合的方式。

    我国石油储备体系建设思路来源于西方国家,但总体上还没有形成完善和健全的制度体系。从国家能源安全战略角度看,应对石油供应中断是我国必须悠闲考虑的战略目标,因此在过去十几年来我国石油储备体系建设的主体是政府,主要是以建立国家储备为主要内容。

    从经济承载能力看,建设石油储备需要巨额资金,因此必须从全社会的角度而不是个别企业的角度考虑增加抵御危机的能力,政府和企业的承受能力都需要考虑。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需要建立政府储备和商业储备相互配合协调的储备体系,单存依靠政府储备是不完善的。政府储备和商业企业储备功能各异,应各司其职,互不替代。政府石油储备目的是应对石油供应中断,只是在发生战争和突发事件时才可以动用,而不应该担当在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条件下调控国际、国内市场石油价格和供求关系的功能。

    当市场出现波动或出现异常时,也就是说因市场机制作用下的市场供求关系和油价的波动时,解决问题的手段应该是商业储备,应该由企业通过商业储备或者其他经营方式进行调节。

    如果国家频繁动用战略石油储备调控石油市场,或者行政干预企业动用商业储备的行为,这完全违背市场经济规律,不仅达不到调控市场的目的,还可能使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而且会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

  为晚上国家石油储备体系,我国应该加快立法,尽快制定《石油储备法》,明确我国石油储备的目的、目标、规模、体制管理、资金、方式、布局与动用等问题,使我国石油储备体系建设的全过程有法可循,依法实施,有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