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以“试生产”名义污染环境


       环境保护企业新建项目“试生产”,是指企业在完成建设项目“三同时”后,报请环境管理部门批准同意,而带负荷试运行,对生产主体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调试,时期达到设计要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必须在试生产三个月内申请竣工监测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生产。但是,一些企业在试生产期间不能达到环保要求,也不进行积极整改,不经环保部门同意,一直以试生产为名长期违法生产,超标排污,污染环境。
      对于这样的企业,法律规定由批准其试生产的环保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并可处罚。绝不允许以“试生产”为名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