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地产律师 深圳房地产纠纷律师:购买二手房必须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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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买房前,必须确认卖房人已取得《房地产证》。


  按照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同时该法第十七条还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属证书受国家法律保护。《房地产证》作为房屋权属证书,是国家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作为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必须审查出售方是否已取得《房地产证》而且尽量查明卖方提交的《房地产证》是真实的。


  2.买房时,必须查明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


  我国目前的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包括划拨、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在不同土地权属性质前提下,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所不同,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时不存在额外的费用,如果是划拨的土地在交易时会补交土地出让金,增加交易成本。所以购买二手房时还必须弄清所购房屋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3.如果房屋属夫妻或家庭成员共同财产,须取得共有人同意出售的声明。


  按照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共有人未获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行为无效。


  所以在购买“二手房”时,买房人应查清该房屋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如果存在其他共有人,必须要求其同意出售房屋,如夫妻一方出售房屋,应要求另一方书面确定同意出售。


  4.在购买在租房屋时,应确认房屋承租方已放弃优先购房。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方出售房屋时应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依据上述规定,在购买那些在租的“二手房”时,买房人应考察所购房屋是否存在租赁关系,如果存在的话,应落实出售人的出售行为是否已通知承租人,且已得到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认可。


  5.所购房屋没有被司法机关财产保全、查封,没有设定抵押权。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房产在一定期限内是不能交易过户的。同时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人处理抵押房屋,应获得抵押权人同意,否则不得转让房屋。按照上述规定,购买“二手房”应审查拟购房屋是否设有抵押权。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抵押应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权属证书上记载抵押情况。所以,审查房屋是否设有抵押权,可审查权属证书原件是否有抵押的记载。


  6.经济适用房或房改房应符合转让的条件。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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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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