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知识产权律师:象征性使用商标可能导致商标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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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可以依法予以撤销。在商标法意义上使用商标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如何理解这里的“停止使用”?对于仅以或主要以维持商标注册效力为目的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能否导致该注册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撤销?

 

    【案情回放】

 

    1997年10月13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恒大建材商行申请注册第1240054号“大桥DAQIAO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复审商标),并于1999年1月21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后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1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19类胶合板等非金属建筑物涂料商品上。2007年1月21日,金连琴依法受让成为该商标的专用权人。

 

    杭州油漆公司以该商标在2003年11月16日至2006年11月15日期间构成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请求商标局撤销复审商标在非金属建筑物涂料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局经审查决定:维持该商标在非金属建筑物涂料商品上的注册。

 

    杭州油漆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008年5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09年6月,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决定:维持复审商标在非金属建筑物涂料商品上的注册。杭州油漆公司不服并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连琴的销售行为仅为一次性的销售行为,未达到一定销售规模,在金连琴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该使用行为属于“真实的、善意的商标使用行为”。因此,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涉案三年期限内进行了符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使用,遂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与金连琴均不服原审判决并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2003年11月16日至2006年11月15日这三年期间里,使用复审商标的商品销售额仅为1800元,期间也仅有一次广告行为投放于在全国发行量并不大的湖州日报上,且上述广告行为与使用复审商标的商品销售行为均发生在杭州油漆公司主张复审商标未使用的三年期间后期。复审商标的上述使用系出于规避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以维持其注册效力目的的象征性使用行为,而不是出于真实商业目的而使用复审商标。因此,复审商标的上述使用不符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使用行为。2010年6月,北京市高院遂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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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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