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讲课笔记——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的限制性规定
2.用不征税收入购进的设备能否税前扣除折旧?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4.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可以选择零吗?
5.厂区的道路损毁能否作为固定资产损失?
6.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范围
7.所得税法中对折旧方法的规定
8.所得税法中对折旧年限的规定
9.企业办理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时间要求
10.缩短折旧年限的不稳定性分析
11.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
12.加速折旧法以及缩短折旧年限的应用分析
1.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的限制性规定
问:是否所有的固定资产折旧都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不可以,尽管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用不征税收入购进的设备能否税前扣除折旧?
问:企业用财政拨款购进的设备能否计提折旧?
答: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用该款项购入的设备计提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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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问: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不超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50%,所发生的费用可否一次性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若该企业发生的大修理费用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则计入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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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可以选择零吗?
问:请问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可以选择零吗?
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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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者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5.厂区的道路损毁能否作为固定资产损失?
问:企业厂区内修建的道路,已列作固定资产管理,现在发生损毁,能否作为固定资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在税前扣除?
答:需要经税务机构审批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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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
“第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6.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范围
问:非主要或关键的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能否加速折旧?
答:不可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7.所得税法中对折旧方法的规定
问: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折旧的方法有何规定
答:一般采用直线法折旧,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和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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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8.所得税法中对折旧年限的规定
问:所得税法中对折旧年限有何规定?
答:有最低折旧年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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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9.企业办理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时间要求
问:企业应如何办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的申请?
答:时间上的要示,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取得固定资产的一个月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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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0.缩短折旧年限的不稳定性分析
问:缩短折旧年限与加速折旧法在税务管理上有区别吗?
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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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六、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仅规定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11.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
问:某公司采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符合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应向何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答: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申请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八、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 ”
12.加速折旧法以及缩短折旧年限的应用分析
问:加速折旧有何积极的作用?若企业预计前期整体亏损,而后期盈利,采用加速折旧是否恰当?
答:加速折旧以及缩短折旧年限方法,并不能改固定资产折旧总额,但能改变计提折旧期间各期的折旧额。其导致的结果是后期企业所提的折旧额大大小于前期,故税负较重。对企业来说,虽然总税负未变,但税负前轻后重,有税收递延缴纳之利,如同政府给予一笔无息贷款。
若企业能准确预计前期整体亏损,而后期盈利,采用加速折旧不是很恰当,不能发挥折旧抵税作用。
《企业所得税法》讲课笔记——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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