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往往滋生出的是“霸王条款”


  我们常常会见到某令、某条、某例在最后属上一句:最终解释权归某某所有。诸如此类,往往在发生了事情和问题后让百姓失去“令、条、例”们的依靠,仿佛真理永远在“令、条、例”所有者一方。

  国令、国条、国例且不说它,单单是和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些令、条、例,也时不时因为背后藏匿着不为人知的解释权而使人生出太多无奈。甚至一些被人们痛批为霸王条款的令、条、例,也常常受到了最终解释权这一华丽外衣的保护与包装。

  大到房产交易,小到街头打折,商家总会在名目繁多的条条框框中埋伏一笔:“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一旦交易发生纠纷,商家就会搬出这些“护身法宝”,而消费者多半只能忍气吞声。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无疑会削弱“最终解释权”这类“霸王条款”的威力。

    我们应该看到,尽管“最终解释权”倒了,并不代表最终解释权就会自动消失,一方面商家不可能乖乖地轻易放弃畸态的自身利益,另一方面还需要警惕最终解释权会以其他面孔出现。 这一次国家工商总局明确指出这些霸王条款违法,只不过是法律重申,能否达到震慑商家的效果,或能达到多大效果,不容乐观,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强化巡查,常态监督。

     此外,霸王条款绝不止存在餐饮业以及一些普通商家,这些势力不够雄厚的商家有时还不敢过于猖狂,像水电、通信、石油和银行这样的巨头企业中的霸王条款更可怕,比如,在北京用电必须先购买才能用,比如银行五花八门的乱收费……这样的垄断性企业一旦霸蛮起来,老百姓的权益便岌岌可危,只能无可奈何。当然,清理这样的霸王条款,就不是工商部门的事了。(王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