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9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9

 

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的原则

 

陈绪国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本条款,是关于同一抵押财产上多个抵押权受偿顺序的规定。同一抵押物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数个抵押权须依此规定进行有序化、条理化清偿债务,并将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分成若干个等级按部就班地实行。根据实现抵押权的现实条件,分别实行阶梯化或者扁平化的办法实现债权。

上辞条, 讨论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的基本概念。本辞条,讨论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的原则。

 

主题: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受偿顺序的原则

以抵押权已经登记为有物权、以抵押权未经登记为零物权来划分界限,毫无疑问,有物权就是有清偿债权的优先权,否则,就是零物权,也就是无债权清偿时的优先权。在此基础上,再细分优先权的等级制度,由高级向低级的顺序延续清偿债权。另外,隐形的优先权应当是优先权的品种之一,应当引起重视。

一、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受偿顺序的原则

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受偿优先权,所谓的有物权与零物权,只不过是相对而言的。比如,未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普通债权,虽然对于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是优先权的零物权,对于未设立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却是有物权;一同登记的抵押权,或者是一同未登记的抵押权,于性质上是无优先受偿权之分,于受偿比例上却存在数额上的优先受偿权之分。

鉴于以上各种客观因素的干扰,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受偿顺序的执行原则,应当是多对象、多层次、多方位区分的先后受偿原则。

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受偿顺序,总体上的规则是:

1.已经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生效时间自登记时日起计算,从抵押期间到抵押权实现期间,可以全部高于、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顺序。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个普遍性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于抵押期间买受抵押物的善意第三人,更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同为优先受偿权,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是高级优先受偿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是低级优先受偿权。前者的法律效力,优于普通债权并优于未经登记的担保债权,处于绝对优势;后者的法律效力,仅仅优于普通债权,处于相对优势。但是,后者相对于前者,完全不具备优势。

2.先登记优于后登记的

全部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本质上是同一类型的优先受偿权,之所以要区分最优先、中优先和次优先的顺序,是因为登记的先后相当于排队挂号,相当于排排座分果果,又因为没有顺序就体现不了正规抵押与公平竞争。

登记的先后相当于排队挂号和排排座,即产生公证、公示的效力,先登记的可以优于后登记的,中间登记的可以优于再后面登记的。分果果的办法,不是将全部价款平均分割,而是逐个逐个的完全分割,余下的价款部分向下阶位的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按顺序分割,分完为止。

全部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按顺序排列以后,他们的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实质上是分等级进行的,先行清偿债权的保险系数高于后行的清偿债权的保险系数,但不是绝对这样子的,主要取决于可分割清偿的抵押财产价款是否完全充足,法律关系所调整的是自由的公平竞争和相对的公平合理。

3.一同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如前面所述,全部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本质上是同一类型的优先受偿权。当然,一同登记的抵押权,他们的优先受偿权是并列式的,处于同一等级位置。然而,就其完全受偿权而言,是按照比例关系来确定债权的实现方式的,所占的比例越大所得的抵押财产价款就越多,反之就越少。

全部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按债权比例分割以后,各抵押权人完全受偿的保险系数,主要取决于可分割清偿的抵押财产价款是否完全充足,法律关系所调整的是自由的公平竞争和相对的公平合理。

4.全部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全部未登记的抵押权,本质上是同一类型的优先受偿权。相对于普通债权的优先受偿权;相对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却没有优先受偿权。在这里,无论是先成立或者是后成立抵押权的,或者是一同成立抵押权的,统统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因为先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后未登记的,后未登记的也不能对抗先未登记的,一同成立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更不能相互对抗,因此必须实行“一刀切”的办法来处理。

这种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的办法,与以上已经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的办法有所区别,因为先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后登记的抵押权。以上已经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的办法,只有一种情形,即一同登记的抵押权,因为他们同为优先权,同时成立,同时生效,分不清伯仲主次,只能是按照同一顺序来行使优先权。

以上四种类型,第1、第2种属于阶梯化优先权,也是明显的优先权,容易观察和理解。第3、第42种属于扁平化优先权,也是隐形的优先权,不容易观察和理解。

 

二、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受偿顺序的类型

是否登记的组合类型共有三种:

1.已经登记的与已经登记的同类组合。如“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的规定便属于这一类组合。

2.已经登记的与未登记的异类组合。如“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的规定便属于这一类组合。

3.未登记的与未登记的同类组合。如“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的规定便属于这一类组合。

其中,他们又衍生出区分优先权等级和不区分优先权等级两种形态:

1)区分优先权等级的,其优先权的特征是有等级落差,适用于阶梯化等级管理。①最大优先权等级落差。如“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②最小优先权等级落差。如“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2)不区分优先权等级的。其优先权特征是无落差、不分先后但分比例的优先权,适用于扁平化等级管理。。①积极的优先权,即由全部登记的优先权降格,平均化为分比例优先权。如已经登记“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来已经登记的是有优先权的,但一同登记的,他们的优先权被相同的法律要件和事实要件限制住了。平均化的结果,冲销了各自的时间上的优先权。但是,“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却是隐形的优先权。②消极的优先权,即由全部未登记的零优先权再现为比例优先权。如“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来大家都是没有优先权可言的,实现抵押权之前,大家都是在零优先权原地踏步。但是,“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却是隐形的优先权。

通常,人们将实现债权的优先权当作时间上的概念来理解的。如果作进一步分析,便会发现,除此之外,基于同等条件下实现债权,断无时间上的优先权可言。然而,实现债权比例高的应当作为一种另类优先权对待。

 

三、明显的优先权优于隐形的优先权

第一,明显的优先权受登记生效主义法律关系保护,是优先受偿权最大化的优先权。

明显的优先权,即不按比例而按时间先后顺序的优先权,是优先受偿权最大化的优先权,可以在优先受偿权基础上附加完全受偿权。

1)圆满的附加完全受偿权。鉴于抵押财产变现后实现债权的圆满程度不同的情形,如果其抵偿债务的价款完全充足,则可以逐个地在优先受偿权基础上附加完全受偿权。

2)残缺的附加完全受偿权。鉴于抵押财产变现后实现债权的圆满程度不同的情形,如果其抵偿债务的价款不充足,也有可能先前的债权人能够得到完全清偿、后面的债权人得不得完全清偿,而最先的得不到完全清偿的极个别的例外。

第二,隐形的优先权仅限于清偿比例的大小不一,是优先受偿权最小化的优先权。

隐形的优先权,即按比例高低而不按时间顺序的优先权,是优先受偿权最小化的优先权,只能在部分受偿权基础上附加完全受偿权或者部分受偿权。教科书及其通说上没有论及隐形的优先权,许多人对此相当陌生。

1)微观上的隐形的优先权。受偿比例大的可以认知为优先于受偿比例小的。所占抵押财产变现的价款总量是一定的,而比例有大小多少之分。通常所说的优先权,是指清偿债权的时间早晚关系,这里指的是于同等条件下所得价款的多少关系,所得偿多的可视为优先权行使的结果。

2)宏观上隐形的优先权。将已经登记了的抵押权与未经登记的抵押权综合起来,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受偿顺序的类型,就发生了变化。如原先已经登记了的抵押权,由于大家一同登记,原有的优先受偿权扁平化了,时间顺序上的优先受偿权事实要件不存在了,最后却被“按比例的优先权”所替代了。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本来就没有优先受偿权可言,无论是先前抵押的或者是一同抵押的,只要是未经登记抵押权的事实存在,注定了要统统按照“按比例的优先权”实行。

这后面一种极度隐形的优先权,更不为人们所认知与理解,教科书及其通说上一向断定“凡是没有登记的抵押权,就没有任何优先权”。当然,这种说法,对于普通债权的优先权是如此,对于抵押权内部的实际情况来说,却不是这样的。现在,我们抛开以前的什么一整套理论不说,单单将“有的抵押权人得偿多,有的抵押权人得偿少”这一事实来看,得偿多的实质上有某些优先权的成分了。

总而言之,所谓的优先受偿权也罢,完全受偿权也罢,静态的概念与动态的概念是有所不同的,外部的、广义的与内部的、狭义的概念也是有所不同的。完全照猫画虎地照抄照搬国内外的传统理论,有时候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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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制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0·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1·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2·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土地用途》;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3·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使用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4·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争议处理办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5·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6·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7·土地用途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8·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9·土地用途变更的法理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0·土地出让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1·土地出让金的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2·现行土地出让金新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3·建筑物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4·建筑物所有权的除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5·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6·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多重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7·土地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8·建设用地流转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9·建设用地流转合同的相关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0·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1·公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2·私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3·抵押权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4·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5·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的两项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6·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7·提前收回出让土地的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8·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9·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土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0·公共利益与经济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1·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2·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4·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5·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6·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7·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性质辨别》;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8·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9·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0·宅基地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1·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2·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3·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5·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6·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7·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8·自然灾害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9·环境污染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0·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1·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2·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3·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4·不同土地所有制之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5·以地役区域区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6·以土地用途划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7·一般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8·地役权的基本物权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9·地役权是相邻关系的准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0·地役权是特殊优先级土地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1·地役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2·地役权合同内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3·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4·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设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5·供役地权利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6·明确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方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7·按义务性质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8·按组织形式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9·按土地用途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0·按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1·地役权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2·物上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3·权利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4·财产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5·地役权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6·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立法背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7·西方国家的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8·中国农村的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9·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意思表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0·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1·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主体适格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2·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区别对待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3·地役权转让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4·地役权转让限制之解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5·地役权抵押限制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6·地役权抵押成立的三个平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7·地役权抵押成立的限制因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8·地役权抵押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9·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0·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1·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2·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上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3·地役权法定解除之通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4·地役权法定解除之专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5·地役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6·地役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7·担保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8·担保物权之物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9·担保物权之债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0·担保物权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1·担保物权之信托权·权利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2·担保物权之信托权·财产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3·担保物权之信托权·交换价值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4·担保物权之信托权·直接与间接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5·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6·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7·担保物权主体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8·担保物权客体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9·担保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0·担保合同的从属与自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1·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2·担保范围之主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3·担保范围之利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4·担保范围之违约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5·担保范围之损害赔偿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6·担保范围之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7·担保范围之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8·担保范围的意定与法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9·担保物权溯及效力(创新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0·两种状态之担保物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1·物上代位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2·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3·担保人三角债定限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4·三角债定限担保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5·担保人定限三角债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6·物保与人保的担保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7·物保与人保的要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8·物保与人保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9·担保物权消灭情形与性质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0·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简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1·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2·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对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3·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4·抵押权之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5·抵押权性质之物债权(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6·抵押权性质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7·抵押权性质之信托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8·抵押权性质之反定限物权(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9·抵押权性质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0·抵押权之根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1·抵押权之一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2·抵押权之特殊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3·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4·抵押财产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5·不动产抵押范围之主从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6·不动产抵押范围之房地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7·不动产抵押范围之财产与财产权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8·不动产抵押范围之土地财产权优于土地财产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9·动产抵押范围之所有权型抵押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0·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制度(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3·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4·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5·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双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6·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隐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7·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8·不得抵押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9·抵押土地所有权属于最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0·抵押公益事业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1·抵押耕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2·抵押自留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3·抵押自留山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4·抵押宅基地属于次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5·抵押执法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6·抵押权属不明的财产属于一般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7·抵押合同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8·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与数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9·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0·抵押财产的综合指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1·抵押财产的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2·禁止流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3·禁止流押的特殊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4·禁止流押的均衡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5·禁止流押的特别定限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6·禁止流押的连贯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7·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8·不动产抵押登记体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9·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0·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落空抵押权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定限登记对抗主义(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2·抵押权与租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3·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4·买卖击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5·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6·前置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7·兜底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8·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9·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0·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1·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的例外情形》;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2·抵押财产价值保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3·放弃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4·抵押权的顺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5·放弃抵押权或者顺位的责任免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6·抵押权的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7·抵押权的实现·折价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8·抵押权的实现·拍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9·抵押权的实现·变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0·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3·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4·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5·抵押物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6·抵押物孽息的收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7·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8·同一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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