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草案,年限设置不科学


本次提交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四审稿,草案中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能一次性领取;在华工作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来源于《人民网》)

有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的规定,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一是因为必须把差额年份补齐,就会相应减少其享受社保的时间,这对他们是极不公平的;

二是本该享受退休金的老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压力更大。

笔者以为,安徽省芜湖市目前的做法,值得将要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借鉴。具体做法就是,让那些离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者,在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的时候,先一次性补交差额年份的养老保险款,然后和其他职工一样,按照退休年龄正点享受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