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赔偿才是国家赔偿的至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0月20日将财政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笔者对于《国家赔偿法》,提出一个重要的修改建议:有过错的国家机关必须在中止过错后主动地自动执行国家赔偿程序,并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而无须受害人申请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主动赔偿的,监督机关应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对责任人实行问责。

    作出这样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因为,相当一部分无辜的受害者,往往不敢向有过错的国家机关提出赔偿要求,有过错的国家机关就会因此推卸责任,或以各种方式胁迫受害者放弃赔偿要求。那样,胆小怕事的民众就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更倾向于对胆小怕事的民众实施过错。

    只有法律强制规定“不主动赔偿就是违法行为,须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才能对行政部门及其责任人有所制约。才能对滥施过错行为有所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