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结事了也应是律师的追求


         案结事了常常是对法官的要求,告诫法官不要一判了之。笔者认为案结事了也应是律师的追求,律师虽然是追求当事人最大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任何纠纷,法官与律师都有一个共同目的,就是定纷止争。

         律师从接触当事人的那一刻起,都应该树立这一理念,在尽可能全面了解案件材料后,作出客观的评估,提供一个妥当的维权方案。相对于律师来说,当事人是不精通法律,不单是实体法律方面,诉讼程序方面也知之甚少,在发生纠纷以后,当事人寻求律师的帮助时,从心里也是相信律师是专家、权威,所以当事人与律师面谈时,总会探寻律师的看法或意见。如果律师为了促成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而作出片面的案件分析,隐瞒可能存在的风险,甚至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即便当事人当时委托了,但是任何诉讼都是有风险的,何况是由法官而非律师下最终定论,当你无法兑现承诺时,即便是二审法院作出最终判决,案子结了,但是事远远未了,法官在受理案件时已经书面告知法律风险,加上民不给官斗的心里,憋了一肚子气没地方撒的当事人正好拿律师当出气筒,投诉、索要律师费都有可能,甚至当事人为索回律师费而二次诉讼。律师与律师所处罚办法也明文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对当事人作出承诺,虽然某些律师视而不见,依然我行我素,但是笔者认为,该规定不单是约束了律师,还保护了律师。譬如,在帮原告确定诉讼请求数额时,为促使原告支付律师费,故意提高数额,提高当事人的期望值,但是有句话说得好,期望越高,失望越大,打赢官司赔了钱的大有存在,何况输了官司赔了诉讼费呢?

        当事人在涉及诉讼过程中,也是学法的过程,律师在代理诉讼过程中,也是普法的过程。同时当事人通过亲身经历诉讼,加深对法律的认识,树立对法律的信仰。相对于过去,当下国人解除法律的机会与途径增多了,同时也倾向于采取打官司的途径解决纠纷。但是当事人依据生活经验对案件作出的判断与法官依据证据对案件下的结论是有偏差的,这就需要律师对当事人的判断依据法律和证据作出分析,剔除其不切实际的期望与诉求。另外,由于司法腐败及国人对司法的偏见,会造成当事人对司法的误解,一旦法院无法满足你要求,就会寻源于对方找了关系,也就不会接受司法判决。譬如某些被告为了拖延时间,而滥用司法资源,一味上诉,或者消极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又如法院案件积压,法官不能尽快出判决书,但是当事人不了解实情,就会怪罪律师关系不到位,甚至怪罪法官整天不干活。

        律师不应为迎合当事人的要求而出具馊主意,譬如当下的执行难,为了逃避义务而消极履行,甚至转移财产。笔者也曾犯过这方面的错误,譬如明知当事人应该赔钱的案子,却执意当事人上诉,即便二审败了,就告知不履行判决,让对方申请强制执行,以此让对方付出更多的时间、金钱、精力。当事人本来只是不想赔钱但是却想不出招来,如果最终法院判败诉了,也会赔钱的,但是在律师军师的辅佐下,当事人就会打不赢官司耍无赖,这样事情却不知何时才能了结。譬如,律师指使当事人四处信访,造成政府领导干预案件,影响法官的独立办案,在司法不独立、法官不独立的国度里,只会增加案件的复杂,无法平息纠纷。

        既然选择了做律师,就应当对法律怀有信仰,应尊重法律的权威。如果连律师都不信仰法律,你的当事人也不可能信仰法律,在法律得不到信仰的国度里,律师是不可能得到当事人的尊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