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陈光武说的是大实话


               陈光武说的是大实话

  陈光武:杨金柱和湖南省公安厅谁在撒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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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金柱和周泽律师代理的湖南省公安厅副厅长杨建农之妻陈玲虚报注册资本一案,杨金柱曾以《陈玲似从人间蒸发》等为题,多次反应办案机关与律师躲猫猫,看守所四次会见“查无此人的”的司法怪象。日前,“南都周刊”记者李大今《一个帖子引起的牢狱之灾》的文章,披露杨建农、陈玲夫妇的牢狱之灾,是由一篇揭露湖南省公安厅黑幕的帖子引起的,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关注。

    今天上午,湖南省公安厅办公室新闻发言人发表了《湖南省公安厅反驳副厅长双规系遭政治报复的报道》,对《一个帖子引起的牢狱之灾》文中涉及的关于杨陈案侦破问题、湖南省公安厅黑幕问题,以及律师会见受阻等问题的报道严重失实作了公开回应。

    本人作为围观者,既不关心杨陈案的进展,也不关注湖南省公安厅的黑幕,身为刑辩律师,仅对律师会见是否受阻问题较为留意。

    杨金柱日前的相关帖子反复提到:自己和北京周泽律师担任湖南省公安厅副厅长杨建农的妻子陈玲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律师,自2010年9月17日受案以后,四次往返公安局和看守所而“查无此人”,国庆节后的10月8日被办案机关告知“涉嫌国家秘密”而不准会见。

    而湖南省公安厅办公室新闻发言人发表的《湖南省公安厅反驳副厅长双规系遭政治报复的报道》则强调:“公安机关在侦办陈玲案件中,周泽、杨金柱两位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由于案中有案且涉及国家有关秘密,根据法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刑事拘留期间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侦查单位批准。经办案单位研究决定,此段期间不宜律师会见。长沙市公安局已于9月25日约见周泽、杨金柱律师并告知,暂不批准律师会见陈玲,这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看来,在律师会见是否受阻问题上,双方各执一词。一个说自19日至29日四次往返公安局和看守所而“查无此人”;一个说因“案件涉密已于9月25日告知暂不批准律师会见”。

    究竟谁在说谎?!

    一方是省级国家行政机关,一方是被单位除名即将下岗的律师。如果从对双方的政治水平和道德水准方面的习惯认知简单考量,我没有理由不相信湖南省公安厅。它不只是省级国家行政机关,而且是执掌法律的省级行政执法机关,绝不会说谎,更不会在网络媒体上对全世界公然说谎。

    于是,我开始再一次仔细审阅杨金柱在帖子中提供的相关书证。以便检验我的习惯认知。

    究竟是我太善良,还是湖南省公安厅太令人失望了。我对杨金柱在帖子里公布的相关书证的审查令我瞠目:证据真真切切的显示:湖南省公安厅在说谎!而且是在网络媒体上对全世界公然说谎。

    杨金柱、周泽律师于9月19日至24日四次往返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和益阳市第二看守所之间,益阳市第二看守所在律师出示的益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签发的《拘留通知书》上,先后两次注明“查无此人”,并分别加盖公章。杨金柱的这份《拘留通知书》曾在网上广泛流传。(图)

陈光武:杨金柱和湖南省公安厅谁在撒谎

    此份书证足以说明:陈玲系9月13日被刑事拘留;杨金柱等律师多次被办案机关允许到看守所会见,一再被告知“查无此人”;期间,公安机关未告知陈玲案涉密。否则,律师不会来回数次折腾。对此,益阳市第二看守所应当有监控录像予以佐证。且杨金柱他们也不会在10月8日再次申请会见。

    另,公安机关若依法办案,完全应当在律师第一次申请会见的9月19日时就告知律师案件涉密,为何要到9月25日?

    这实在是我不愿看到的事实。一个连真相都没有勇气面对的部门,无论级别多高,无论权力多大,还有何诚信可谈,还有何话语可信?有时甚至其级别越高对屁民可能殃祸越深,权力越大对社会危害则可能越广!

    至于认定陈玲案是否真正涉密,那是公安机关的权力,但质疑谁在说谎,就是公众的权利了。

    顺便说一下,如果说案件涉不涉密,准不准会见,是公安机关的权利的话,但关押场所必须24小时内通知家属,这可是没有可商量余地的。湖南公安机关做到了吗。陈玲被抓月余,到底关押在何地,甚至是死是活,家属皆无从知晓。仅仅“涉密”两个字,就可以让一个所谓嫌疑人暂时性、或阶段性,甚至永久性消失。

    对事不对人。我和“南都周刊”素昧平生,亦和湖南公安无恩无怨。只是听不贯谎言,看不惯假象而已。但愿我的围观不要再来一个“湖南省公安厅反驳晨光斋胡言乱语”之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