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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信息化全面发展的今天,如何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滥用,是每个人都可能遇到的问题。市民徐先生就因个人姓名、电话连同一套虚构的房产被人发布到搜房网上,一天内接到了30多个骚扰电话。徐先生认为自己的隐私遭侵犯,于是将北京搜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删除相关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1500元。福田法院一审以证据不足驳回徐先生的诉求,徐先生不服上诉。昨天,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原告售房信息被人恶意发布
家住罗湖某小区的徐先生诉称,在今年3月20日,自己莫名其妙接听了30多个骚扰电话,来电都称他在搜房网上公布了售房信息。徐先生觉得奇怪,因为自己从来没有打算卖房,而且网上公布的房产虽然与自己的房屋在同一小区,但并非自己的那套,但网上却公布了徐先生的真实姓名和手机号,因此才有众多的购房者和中介打电话询问。徐先生认为,这一虚假的信息不仅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不堪其扰的电话更影响到自己的正常生活,遂与搜房网交涉,问其为何未经审核便随便发布个人信息,网站工作人员回复称这是公司的漏洞,以后会改善。后来徐先生得知发布该信息的IP地址在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这足以证明发布该信息的不是自己。徐先生认为,被告没有经过网络审核,让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漏洞发布个人隐私,严重骚扰了原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不是网站经营者,告错人了
被告北京搜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一审答辩称,搜房网并非该公司所属网站,原告诉讼对象错误。根据搜房网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该网站的经营人为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所诉的售房信息发布在搜房网上,与被告无关,被告无从删除该信息,更谈不上赔偿问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一审原告证据不足败诉
福田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隐私权纠纷。原告提交的网页打印信息未经公证,不能证明原告的姓名、电话、住房情况等个人信息在搜房网上被公布,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两被告是搜房网的经营者,因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对其实施了侵害其隐私权的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同时指出,在网络信息空前繁荣的今天,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应能容忍网络带来的不便之处,在我国法律尚未能对网络进行全面规范时,原告对个人信息在网络上被公布应有一定容忍之心。一审还表示,如原告认为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其实施了侵权行为,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二审双方不存在调解基础
二审时,徐先生亲自到庭,北京搜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则由代理人应诉。徐先生坚持认为,根据自己查询并提交的证据,证明北京搜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就是搜房网的经营者。而正因为两公司没有启动网络后台审核功能,才导致不实信息被发布上网。同时,该信息称自己是“急需资金周转才卖房”,对其个人名誉造成了极大伤害。搜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方面的代理人则坚持一审时的观点,称此事与该公司丝毫扯不上关系,上诉人告错了对象。由于双方在诉讼主体上存在根本分歧,本案不存在调解的可能。市中级法院将择期作出二审判决。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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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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