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几点修改建议
我们是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沙营村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8年11月公布施行以来,对推进农村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自治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行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村干部严重侵害村民利益、损害村集体利益,由于法律不健全不完善村民难以进行有效监督的问题。
昨天看到了人大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感觉此修订草案的一些地方仍然不能达到立法之目的。现根据我多年的农村经历,班门弄斧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应当健全和完善对损害村集体利益的责任追究制度。在现实社会环境下,一些人不当干部说人话,当了干部就说鬼话,办坏事儿,并且寡廉鲜耻没有羞耻感和罪恶感。例如:“磁县沙营村1996年1月,当时的村主任岳某在没有召开党支部会、党员代表会、村民代表会的情况下,私自做主,将村集体200余亩土地以每亩每年25元的价格与岳金生续签合同60年。群众知道后意见非常大”(见《共磁州镇委员会关于反映沙营村支部书记闫珍违法承包土地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村民多次反应要求收回岳金生承包的土地,县、镇政府有关部门推诿扯皮,法院也不受理。村民眼睁睁自己的权益和村集体利益受到损害没法补救。
2009年4月磁州镇指派闫珍到沙营村担任支部书记。同年6月,在未经过村“两委会”研究决定,未依法召开村民大会选举“土地承包工作小组”的情况下,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私自将沙营村230土地以170亩承包给关系户村民李卫某。60亩耕地白白送人。
2010年5月,支部书记闫珍再次故伎重演,未经村“两委”讨论决定,未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承包方案和选举土地承包工作小组,将45个大棚地以35个承包给一村民。村民们到磁州镇、县政府上访,又多次向国家信访局检举,检举信件转来转去让磁州镇政府处理。磁州镇政府护犊子包庇,时至今日也没有解决处理。支部书记闫珍还对上访的村民说:“你们说我违法,你们就去法院告我,看法院受理不受理,不受理就是我没有违法”。
根据这些实际情况,建议将(草案)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村干部作出的决定损害村集体利益和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两倍承担责任”。给腐败分子造成只要损害村集体利益,村民可以人人喊打的法制条件,使拿村集体财产白白送人的村干部受到有效制衡。“两倍承担责任”其目的是在经济上打消他们侥幸占便宜的心理——逮住了我退了也不赔本,逮不住就占便宜。
村民是村集体财产的唯一可靠的看护人。至于侵害个人利益,受侵害人当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如果不进行修改,仅是“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那么,村集体利益受到损害由谁来维护、捍卫?怎样维护和捍卫呢?
建议本条增加一款:“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转让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非法转让土地和侵占财产论处”。增加这一款,目的是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土地管理法》、《刑法》进行接续连接,使侵占村集体土地财产的违法行为受惩处更加有法可依,以达到保护村集体土地,维护村民切身利益之目的。
二、第二十九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应当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由村民选举产生”。建议修改为“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应当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由村民选举产生。对于村委会及其成员不接受监督、滥用职权、违法损害村集体利益的行为,监督委员会可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弹劾”。
由于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的强势,在现实社会中不仅村两委成员、村民而且县、乡(镇)干部绝大多数认为: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是在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领导下工作,隶属于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由于来自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甚至乡(镇)领导的阻力,事实上他们很难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
要保证掌权者在权力的运作中始终维护村民意志和村民利益,永远不敢滥用权力,就必须使公共权力及其行使者处于全面、有效的制约监督之中——用权力制约权力。既然监督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那么,他就应当有权力代表全体村民对村务进行监督,对村民负责。没有权力的监督是无效监督,只能起到“花瓶”作用。所以应赋予村务监督委员会与其职能相应的权力。
以上建议虽是班门弄斧,但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效。
通讯地址: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沙营村李全 李英、李旺、王义文、王殿义、王江、李有、李付等480名村民 邮政编码:056500 电话:15130049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