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领导替身下井带班合法化?


 
国务院要求煤矿和非煤矿山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的23号文件发布后,广西河池朝阳煤矿突击提拔7名矿长助理下井带班,而包括矿长、副矿长在内的5名主要领导却稳坐在办公室里,这一“替身下井”事件迅速遭到舆论的强烈质疑和国家安监总局介入调查、责令纠正,结果以7名助理被免职而告终。
而纵观山东省新规,我们却惊讶地发现,“替身下井”疑似被制度化、合法化。该省规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得少于3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得少于6次,煤矿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 次,安全生产系统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 次。”这里的“下井”显然只是领导重视,视察、检察工作的性质,与带班无关。
连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也只是被要求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那么“矿井必须保证每个班次至少有1 名矿领导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这里的“矿领导”是什么级别?又将以什么样的身份或者名义下井带班?会不会也只是些“助理矿长”?抑或如“严格实行领导干部下井挂牌制度,在矿井井口显著位置每班公布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情况”中所说的管理人员?
笔者无意怀疑一切,吹毛求疵,只是觉得,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名义上的加强,实际上的弱化,表现上的严,骨子里的松,或者变相默许“领导下井”变异为“替身下井”,这显然不利于强化煤矿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有百害而无一利,最终极易酿成煤炭安全生产的大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