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密:
—实名举报撞击关系网 冤假错案何时得纠正?
李付坤家族在曹家村掌权30余年,在此期间与黑白两道关系密切,已经结下了错综复杂的稠密关系网:
在李付坤担任支部书记期间,因包村的高密市人大副主任崔红旗于2008年为曹家村实施“村村通”工程争取了58万元资金,李付坤为表示“感谢”,将10万元现金“送”给了崔红旗,并将40多万元的工程以78万元的价格交由崔红旗实际控制,从此后二人称兄道弟,关系密切。
时任高密市公安局副局长的兰波,因其童年时曾全家下放到曹家村,当时李付坤的父亲担任村会计,对兰波全家给予了特殊照顾,连兰波家在曹家村的房子都是由李付坤的父亲动员曹家村村委出钱建造。2006年,作为兰波“世交”的李付坤,更是凭借支部书记的权力,无偿划给兰波副局长9亩耕地,为避人耳目,目前该耕地有兰波的弟弟兰晓剑挂名。兰波因为接受了李付坤的好处,自然也会为李付坤提供各种便利与支持。
此外,李付坤还通过其惯犯堂弟李国正和干交警的堂弟李勇纠集了一群社会闲杂人员,充当其打手和保镖。
李付坤有了这两大保护伞和一群打手,更是肆无忌惮地横行乡里,欺压群众,百姓敢怒不敢言。在李付坤被举报及随后的整个诉讼期间,就一直动用社会黑恶势力和保护伞打击报复举报群众,李玉就是遭受打击报复最厉害的一个。
李玉出生于曹家村,早年曾当过兵,也曾担任过农村支部书记,自小性格耿直,仗义执言,正因为李玉看不惯李付坤掌权期间的一些丑恶现象和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不怕歪风邪气,敢于为群众说话,因而在当地群众中树立了较高的威信,在举报李付坤的时候,很多群众都自然地向他求助,李玉就这样地加入了举报李付坤的行列。因此,他也就成为李付坤的眼中钉、肉中刺,李付坤一伙也一直伺机报复。李玉也深知这一点,平时做事谨慎细微,尽量避开事端。但2008年3月27日一起看似普通的纠纷,李付坤的打手、保护伞却给李玉制造了一起冤案,给他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2008年3月27日16时,李勇因宅基地和曹家村村民李玉法发生争执,随后李勇打电话招呼其姐夫陈玉君及以尤伟涛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进行报复,李玉法见势不妙,慌乱之中躲入附近的李明(李玉的弟弟)家。李勇、陈玉君以及尤伟涛黑恶势力团伙10多人窜入李明家,在大门口将李明的老母亲推到,然后在院内叫骂,李玉法等人躲在屋内未敢露面,李勇见状带领尤伟涛团伙返回陈玉君家。四点五十左右李玉到李明家给母亲过生日。李勇等人得知后,于16时50分,又携带木棍、铁锨、酒瓶、刀子等工具来到李明门口大声叫骂,欲挑起事端(实际上这次他们是针对李玉而来的,目的就是想报复李玉)。他们在门外叫骂一阵后,仗着人多势众窜入李明家中,逢人便打,将李玉、李明,李玉发殴打致轻伤,李风,李玉福等在家的人被殴打致轻微伤,随后李玉他们忍痛奋力将这伙人赶出门口。
(插图:被行凶者闯入家中打伤的人及现场)
高密市公安局接警后,于2008年3月29日以寻衅滋事为由陆续刑拘了李勇、尤伟涛、李瑞贞和陈玉君等多名涉案分子。出人意料的是,近3个月后,即2008年6月26日,公安机关以了解案情为由传唤了李玉和李玉福(因李玉福是群众选出的村委委员),并以寻衅滋事为由,于当日对李玉采取了刑拘措施,一夜之间由受害人变为被告。次日,又用同样的方式刑拘了李明和李玉法。而对已被刑拘的李勇改为治安拘留,在权力的旨意下照常工作,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为由,对李玉和李明提起公诉。李玉被羁押了3个月后,在潍坊市人大因该案牵头成立的联合调查组的干预下,方得被取保候审,其余三人则被羁押了1个月。
案发9个月后,高密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在崔红旗的授意下,作出一审判决,作为受害者的李玉、李明及行凶者陈玉君、多次判刑的李国政尤伟涛等人共同作为被告人出现在同一份判决书上,一概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其中李玉和胞弟李明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而行凶者一方的陈玉君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毒品犯罪刚服完刑一个月的尤伟涛,却因检举有功,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叶涛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李国正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一、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李玉、李明有期徒刑,严重违背事实
1、法院对案件定性错误。从案件的事实看,李勇、陈玉君等人应属寻衅滋事,李玉们是受害者。这一点从判决书上完全可以看出。根据(2008)高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书》门孝先(被告人尤伟涛同伙)和李守敏(被告人尤伟涛同伙)以及李秀珍(陈玉君之妻)供述,李勇、尤伟涛、李国正等人仗着人多势众挑起事端、主动攻击,李玉们完全处于弱势,他们组织人员上门来的目的就是想报复李玉们,因为他们是李付坤那边的人:尤伟涛是李付坤妹妹的外甥,陈玉君是李付坤妹夫;李勇、李国正均是李付坤的堂弟。李玉们与他们发生冲突是迫于无奈和正当防卫,虽然在李玉们自卫过程中也导致陈玉君受伤,但是否真的构成轻伤却令人质疑。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上界定的“聚众斗殴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但处罚的却是首要分子;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实施纠集、召集他人进行斗殴并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而李玉等人的行为却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客观要件。反而是陈玉君、尤伟涛等人纠集黑恶势力团伙对李玉等人实施殴打,并且连一个80多岁的老太太(李玉的母亲)也不放过。我们真不明白,法院判决李玉等人聚众斗殴罪的依据难道就是双方曾经发生过肢体冲突?难道说多人在自己家里被人殴致轻伤、轻微伤也危害了公共秩序?
2、判决有失公正,刻意为陈玉君、尤伟涛等规避罪责。案发当日,尤伟涛所纠集的黑恶势力团伙全部拿着尖刀行凶,给李玉们一方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但判决书却只字未提。
二、公安机关歪曲事实,包庇黑恶势力
1、除少部分人外,警方对2008年3月27日尤伟涛所纠集黑恶势力团伙未追究任何责任。尤伟涛先后共纠集了七车人,第一次是两面包车和一夏利车,随后又来了四面包车,这一切全部由康庄社区派出所指导员葛金波亲眼目睹,但未追究这些黑恶人员的责任。需要说明的是,首要分子李国正在案发现场被公安带走后,警车走到村西头就将李国正释放,而李国正当时还尚在缓刑考验期。案发三天后被刑拘的李勇最终也未受到任何处罚。
2、公安局副局长兰波包庇黑恶势力。案发后,李玉们当即进行了报案,但公安局却不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以至于错失了采取强制措施的良机。直至案发后第三天,迫于群众的压力,公安机关才对个别人员采取了强制措施。
3、3月27日案发当日,李勇带领10余名歹徒打至李明家这是无争的事实。就连参入殴打李玉等人的门孝先也承认他们一伙拿着砖头、酒瓶等砸李明家的门。但是公安局却不予调查,不予处理。反而颠倒黑白,在案发后三个月,拘留受害人等多人。
三、公安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严重违法
公安机关掌握的第一手材料已证实陈玉君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而非聚众斗殴罪。但等李玉们被刑拘后,作为受害者的李玉们也被定性为涉嫌聚众斗殴罪,并且是先定性,然后再搜集所谓的证据。程培森还扬言“把李玉判为四年,叫他们反……”,他这种先定性、后“取证”的程序严重违反法律。
审判过程中,李玉、李明对陈玉君的轻伤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然而一审法院没有理睬,二审法院却以李玉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曾提出过鉴定申请为由,不予采信。此举明显违背司法程序。
四、羁押期间遭诱供
程培森是公安机关承办此案的负责人,是一个侦查案件的好“导演”。李玉被刑拘的第一天,他首先引诱李玉:“你们这事很小,案发地点在什么地方无所谓,反正你方都挨打了,都住了医院,你就说在大门口外发生的殴斗就行了,就可以回家了。如果你坚持说在院里挨打的,恐怕就回不去了,你也知道对方有什么关系和后台,这个社会就这样……”。当时李玉妻子被车撞伤,卧床不起,再加之还经营企业脱不开身,总想尽快回家,于是就按照程培森“我问什么你回答什么,别说原因,别多说……”的要求,提供了口供。但程培森却将引诱李玉的口供作为认定其有罪的证据。另外,他还继续引诱李玉做李玉福的工作,使李玉等人提供的口供一致。6月28日,在程培森的“导演”下,李玉法、李明将李玉的口供抄写了一遍。李玉们完成了程培森 “导演” 的剧目,但却没有如程培森说的那样,让李玉们回家。
(2008)高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书》证据3中,李玉所做的案发现场不是发生在院内供述,都是在被引诱的情况下所为。但是从照片和康庄派出所所做的调查,可以确认案发第一现场确实是在李明院内。至于案发第二现场,则是在距李明家门口外3米处,因为当时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李玉们将寻衅滋事者赶至此处。而李玉兄弟没组织一个人,都是60岁、50岁的人了,特别是李玉还常年有病,连自卫的能力都没有,哪有能力去聚众斗殴呢?亲属们都是躲在里屋不敢开门。
五、办案人员有力证据不采信却唆使他人作伪证
其实案发时间持续很短,也就是3—4分钟,只有村民单既富、李付德、范西平之妻、单荣兰和范西江之妻看到了事实真相,目击者都出具了书面证言,竟然未得到采信。然而,却在判决书上出现了很多不在场的所谓的证人证言人,并且这些所谓的证人都与李付坤、陈玉君存在利害关系。而陈玉君、尤伟涛等人手持棍子、刀子在李明家门前围攻叫骂,闯入李明家中打人的事实,尽管有上述五人的证言,但却没有一个部门采信,甚至就连李玉等人申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都没人理会。
六、案外案
李付坤一案曾牵涉到市人大主任崔红旗受贿10万元现金的事实,检察院受权力干涉未予立案。其实,本案背后还隐藏更深处的问题,涉及到李付坤的保护伞。
2008年6月25日晚,也就是李玉被抓前一天,高密市政法委书记刘明伦根据崔红旗的授意,连夜召开公、检、法、司及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会议,明确指示不准律师参与李玉一案,不准为其辩护。在这种情况下,李玉的亲属无法在高密找到辩护律师。最后,李玉的儿子李冰费尽周折找了一名律师会见李玉,却由办案民警程培森陪同,律师也不敢多说一句话,不敢了解一点案情,只是说了一句话:“你家属说,让你保重身体。”高密领导干预司法,人权如此被践踏,可见一斑。
八、权利作祟
崔红旗指使公、检、法不予民事调解,必须进行刑事判决,其目的对李玉进行打压。当时,双方都想通过调解或和解的方式尽快结案,这也是潍坊市联合调查组对本案的指导意见,但崔红旗却利用权势,一定要判李玉们徒刑而后快。
九、不翻案保证
取保候审当日被迫签下不准翻案保证,并威胁说如果翻案,对李玉们有权收监。从这些事实可以看出,一些人很担心李玉们翻案。个中内情,我们不得而知。
十、蓄谋已久的多次报复
事实上,早在李玉们实名举报李付坤伊始,就遭到了疯狂的报复。
2007年夏,李付坤就唆使李国正夫妻等人挑起事端,诬陷李玉之子李冰抢其项链等金银首饰,并报了警,结果不了了之。
2008年11月,醴泉街办统一收费安装自来水,李玉按要求缴纳3000.00元安装费后,却至今不能安装自来水,而他的左邻右舍却在2009年春就安装了自来水。
2010年春,李玉全家准备将户口迁回曹家村,结果却遭到阻挠,尽管他们是曹家村的老户,在曹家村还有老房,并且,也按照村委的规定缴费,但至今户口却得不到迁移,而近两年却有170多人将户口迁到了曹家村,有关部门给他们的答复竟然是“怕影响曹家村的稳定”。李玉两个女儿的户口倒是一直在曹家村,当时土地连包时村委就未分给他们土地,至今三次调整却未分到土地。从这一点事实上看就是严重的报复。
李玉儿子李冰早在2006年秋就成为了预备党员,但在崔红旗的授意下,醴泉街办三年半却一直不予转正。
李明华偷盗李玉现金七万五千元,李明华的父亲找到李玉要全款返还,公安局动员李明华说挥霍了,公安局不给追款,法院不给立案。
强迫少女卖淫的李国政和他的老婆把少女的家属打伤打残,公安局未追究李国政和他老婆的刑事责任,却把他组织的参与打架的青年陈某判为七年。这都是李付坤保护伞起的违法违纪的作用。
李付坤庇护的事实很多……
李玉们是否还会继续遭受报复呢?我们不敢妄言。
附一:刑事申诉状
附一:
申诉人(被告人、上诉人)李玉,男,195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高密市醴泉街道康庄社区崔家村。
申诉人不服高密市人民法院(2008)高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和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潍刑终字第
请求依法撤销高密市人民法院(2008)高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书和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潍刑终字第
高密市人民法院(2008)高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犯聚众斗殴罪并判处刑罚,属于对案件事实定性错误,并适用法律错误。申诉人依法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一、基本案情
申诉人李玉共兄弟三人,轮流赡养母亲。案发期间,申诉人之母与申诉人之弟李明一起生活。案发当天是申诉人母亲的生日。下午,申诉人从顺和路菜市场买菜,后开车到母亲的住处即李明家,准备与李明、李风等晚上一起给母亲过生日。当申诉人到达李明家停车取菜时,听见李勇在街上骂骂咧咧,并扬言:“能惹能当,不服气,今天就治治你们”。申诉人拿菜进李明家后,李明告诉申诉人:李秀珍进家来把母亲推到了,而且还辱骂老人。申诉人听后气愤地说:“胆气真不小,还打到家里来了!”等申诉人出去锁车时,李勇、陈玉君以及他们纠集的10多人就手持刀具、木棍、酒瓶、砖头等凶器朝李明家走来,向李明家院内扔瓶子。申诉人及其弟李明忍无可忍,就与他们辩理,但是被蜂拥而来的李勇、李国正、陈玉君及其纠集的10多人手持凶器打倒在地。经法医鉴定,申诉人和李明均构成轻伤;陈玉君也受到伤害,构成轻伤。后经了解,案件的起因是李勇与李玉法发生宅基地纠纷,继而李勇、陈玉君、李国正等人与李玉法、李玉福发生争执。后陈玉君联系其外甥尤伟涛并由其纠集叶涛等十多人乘车到曹家村准备殴打李玉法等人,李玉法等人见势不妙,吓得躲到李明家。这一过程申诉人及李明当时并不知情,也与申诉人及李明没有任何关系。
二、申诉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根据《刑法》第292条第1款之规定,所谓聚众斗殴罪,是指故意组织、策划、指挥、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本罪虽然为必要的共同犯罪,但不要求斗殴的双方都必须三人以上,也不要求双方都有首要分子。从具体的犯罪构成类型上讲,它又可以分为“聚众斗”和“聚众殴”两种形态,前者是指双方互相攻击对方的身体,后者是指众多一方单纯攻击对方身体。对本罪的认定,要联系本罪的法益,如果聚众斗殴的行为没有扰乱公共秩序,不宜认定为本罪。
从本案的事实看,李玉福、李玉法与申诉人及李明等人,完全是因为事态的发展而自然聚在一起的,前者是为了躲避李勇、陈玉君等人迫在眉睫的暴力,而后者则是为了给其母亲过生日。之前没有任何联络,更没有聚众斗殴的意思联络。况且申诉人等人都是年近60岁的人,其本人还患有高血压等多种疾病,是不会甚至不敢选择在自己80高龄的老母门前,去和一群青壮年互相斗殴的。从实施行为的过程看,显然是李勇、陈玉君、李国正及其纠集的10多人单纯攻击申诉人兄弟俩。
虽然陈玉君也受到了伤害,但这一方面不能证明就是申诉人或/李明所为。另一方面,如果是申诉人和李明共同所为,那么,单独就陈玉君的轻伤,二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更不构成共犯;如果是申诉人或李明单独所为,也是正当防卫行为,并且是特殊防卫。因为,申诉人或/李明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便李勇、陈玉君、李国正及其纠集的10多人所实施的行为达不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程度,申诉人或/李明也构成一般防卫,且也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况且,陈玉君的伤势是否构成轻伤,申诉人是存有重大疑问的,在一、二审诉讼过程中,申诉人及李明均对陈玉君轻伤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且,申诉人还曾书面申请对其伤情重新鉴定,遗憾地是,两级法院均未理睬。
综上所述,申诉人或/李明未实施故意组织、策划、指挥、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因而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即便陈玉君的伤情构成轻伤,并且该伤情系申诉人或/李明的行为所致,申诉人或/李明也不会依此而构成其他犯罪。而原判决却错误地认定了案件事实的性质,并错误地使用了法律,从而作出了申诉人和李明有罪的错误判决。为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请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裁判如上所请。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李玉
2010年8月8日
附二:
3月27日案件经过汇报
2008年3月27日下午4点多钟,村民李玉全、李玉福和李玉法三人一起到村委领取房权证,肆意报复已久的李国正(李付坤、李付山堂弟)和李勇(李国正亲哥)首先将李玉法从办公室叫出来,欲要挑起事端。李玉全、李玉福见事不妙,也走出办公室,观察事态,见李国正手持尖刀,果然不怀好意,欲要对李玉法行凶,两人遂上前阻止。此时,在外面早已观察良久的李付山、单美玲、陈玉君开始大声辱骂李玉福等三人,后被村民劝止,李付山、李国正和李勇等人在众目睽睽之下,行凶报复企图没有得逞。
李玉福、李玉全、李玉法在回家路上,发现中心大街十字路口南停放着两辆车,情况异常,正在他们感到不妙之时,发现10余人迅速从两辆车上窜下,他们手持钢刀、木棍、砖块等作案凶器,追打李玉福、李玉全、李玉法三人。李玉全见其亲戚尤伟涛也在追赶自己,就上前调解,化解矛盾,制止歹徒行凶。李玉全用亲情说服尤伟涛不要激化矛盾,尤伟涛被李玉全劝解后回心转意,带领一帮社会分子到陈玉君家。李玉全随后回到家中。但是此时在陈玉君家的李付山、李勇、李国正极力反对,表示不要这么算完,坚决要对李玉法等几人进行打击报复。
大约4:30,陈玉君、李国正、李勇、李瑞真、尤伟涛及一伙歹徒在李付山带领之下,窜至李明家门口,李瑞真将守在门口的李玉母亲推倒在地,打开大门,众多闹事分子疯狂窜入李明家院内,在大门楼内一歹徒用酒瓶将李玉法眼部打伤,致人重伤之后,众歹徒就想把李玉法拖带外面去,继续实施殴打。此时,家中的李玉、李明、李峰正准备给老母亲过生日,他们没有料到歹徒会闯入家中行凶,被眼前这一切惊懵了。李明从屋内出来,与在大门口里的歹徒辩理,李明继续走近时,被陈玉君一棍击中肩部,随后又被李国正用利刃砍伤头部。此时,李玉法已经被这歹徒拖出门外,李玉见状后,从屋内走出,同李玉福、李峰以及负伤在身的李玉法一起出门口,营救李明。此时,10多名不法歹徒(尤伟涛当天纠集而来的)一拥而上,不问青红皂白,利用人多势众的优势,将李玉、李明、李玉法、李玉福等人打伤。此时,李玉全在家中听见外面吵嚷声急忙赶来,对尤伟涛进行规劝,这才平息了殴打。歹徒的殴打致使李玉法诊断为左手断筋三根,额骨骨折,眼部轻伤;李明被殴打成重伤,第二天送到潍坊89医院治疗;李玉被歹徒砍伤头部,伤口弧形13cm。
案件发生后,接警而来的康庄所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实地调查,并进行了笔录,后高密市刑警大队对案件又进行了审理,很快将李国正(后不明原因释放)、尤伟涛、陈玉君、李瑞真、李勇及两名社会流氓分子依法刑事拘留,后市公安局又对李勇、李瑞真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李国正负案在逃。
值得注意的是,正在民警进行实地调查之时,陈玉军又用电话联系了两辆面包和出租桑塔纳,车内乘坐约20余歹徒。这一幕被当时在现场调查的民警看到,众歹徒见有民警在现场调查,未进行行凶,由此可见一斑。
截止今天,案件发生3个多月了,我们受害者没有得到任何赔偿。我们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一方面希望司法机关伸张正义,严惩歹徒;另一方面要求赔偿医药费。
但是令人始料未及的是,2008年6月26号,案审大队以了解案情为由将受害者李玉、李玉福两人叫去,当日以涉嫌群殴为由将两人行政拘留,一夜之间由受害人变被告;次日,案审大队以审理药费单据、病例证明为由,将李明和李玉法刑事拘留。接着,案审大队又用电话形式联系李峰、李玉全两人到案审大队,要求两人投案自首。
我们感觉到非常冤枉,本来我们是受害人,两天之内连续拘留4人,传唤2人,案审大队做法使我们感到非常惊慌,我们所言均是事实,希望领导高度重视,伸张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