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被征前后……


 最近几年,四川省属于多灾多难的地区,在一些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全国各地给予了不少的援助。每一次事件都充分体现了作为中华民族的团结精神,和国人的互助友爱精神。

所以,这次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征求意见本该是大家都举双手双脚赞同的。不过,征求稿里关于征用个人财产部分的内容太过单薄,不足以保护个人财产安全,被很多人质疑。

草案中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

  征用时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应急处置征用手续并登记造册。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应急征用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

  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不能继续使用、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其中有很多不够清楚地地方,比如说:征用人员仅规定了“不得少于2人”,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是些什么人,由什么级别的人员负责,征用时必须拥有什么样的证明,而公证人员又是什么级别的人员等等均没有明确下来。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个人财产被征用时被征用者难免心里犯嘀咕和怀疑。不仅有可能导致个人财产被非法征用,更不利于征用的顺利执行。

再比如:对于被征用的个人财产政府有强制征用的权力,却没有优先归还补偿的义务,起码没有像“强制征用”那样黑纸白字的列出来。要知道,有些突发事件发生后,即使事件结束了,后继的问题很多很复杂,有些问题又要马上处理,自然而然的就会把归还个人财产的事情给耽误了或者忘掉了。个人财产安全必将得不到保证。

还有:对于不能归还的个人财产,虽然有提到补偿,但是仅有一个“合理补偿”的笼统说法,没有明确什么样的才是合理的的规定。这就有可能在补偿的时候出现扯皮、乱开价、敷衍了事的情况,甚至有可能出现拆迁那样的流血事件。如果在征用前有个明确的协议或者公证人员给予估值之后再征用就比较合适了。而且这个补偿制度是个人财产征用制度的前提,不完善的话绝对不能有个人财产征用制度出台。

上面提到的只是简单和比较容易想到的地方,虽然看似不是大问题,但是却处处显示出草案制定者对于个人财产的合法权益保护意识非常淡漠,想想如果不是征求意见稿的话会多么可怕?

当然,这个草案还处于征求意见过程当中,需要大家一起讨论和献计献策,共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