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紫金矿业不足千万,显环保执法软弱无力
今日《中国证券报》一篇题为《紫金矿业因污染福建汀江事件被罚近千万元》的文章披露,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因在7月3日和7月16日,先后两次发生含铜酸性溶液渗漏,造成汀江重大水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3187.71万元,节前受到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下发的《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决定对紫金山金铜矿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直至治理完成;
2、罚款956.313万元。
首先,按照中国人目前的思路去理解,这第一条处罚等于没说。
实际上,紫金矿业此次铜酸性溶液渗漏所造成的污染,无论从哪个方面去理解,要想“消除污染”,都是无法实现的。紫金矿业此次污染,直接造成汀江水质严重污染,鱼类大面积死亡,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在此次污染事件发生前,紫金矿业对环境的污染就已经十分严重了。《中国周刊》所作的调查披露,早在多年前,守着本应清澈见底的汀江,上杭县城里的人就不喝自来水,而改喝山泉水和纯净水了,民间自1996年就盛传“汀江水不能喝”,因此骑着摩托车,车后面挂着塑料桶去城西20里远的杨梅山取山泉水,上杭县城的卖水生意,异常兴隆,已经形成了一个小小的产业。此外,紫金矿业周边的“癌症村”,那些因紫金矿业患病以及死亡的村民,污染永远也无法消除;广东、深圳和江西等地市场已经没有了“汀江鱼”的身影,因为“客户听到是汀江的鱼就像听到毒药一样”。
其次,罚款不足千万,对紫金矿业根本就起不到惩戒作用。
紫金矿业年报显示,2009年该企业实现营业收入209.55亿元,利润50.19亿元。这956.313万元的罚款,不到该公司2009年总利润的约1/500、营业收入的1/2000,连“九牛一毛”都算不上,这样的罚款金额,被处罚企业根本就不会心痛,对违法经营企业根本就起不到惩戒作用。
笔者以为,像紫金矿业这么重大的污染事件,有关部门理应按照有关法律,对污染企业实施重罚;现有法律对造成严重污染事件缺乏有效的惩戒的机制,应该尽快修改。此外,还应该引入“道德赔偿”概念,对当地“不敢喝水”的居民实施精神赔偿;由“非利益相关方”的权威机构,不定期地对当地自来水进行化验,如果自来水确实因“汀江水不能喝”而被居民弃饮,紫金矿业应该补偿居民“卖水”的费用;因为汀江“无鱼可捕”,紫金矿业应给予传统捕鱼户以及贩卖“汀江鱼”的商户以一定的经济补偿。对那些因紫金矿业污染而造成的“癌症村”村民,应该实施全覆盖的精神赔偿;对已经致癌及因致癌死亡的村民,紫金矿业应给与受害人极其家属以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安慰受害人极其亲属。
福建省环保厅如此处理紫金矿业污染案,凸显出中国环保执法的软弱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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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因污染福建汀江事件被罚近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