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锄头的代价
【故事一】
张某是一个老实巴焦的农民,改革开放初期,缺衣少食,更无钱买什么生产工具……
一日,张某在村中遇到杨信贷员,开口借钱买把锄头,承诺次年归还,于是成交,大约是借了伍元钱,次年不见信贷员踪影,又过了许久还是不见杨信贷员……再后来,杨信贷员已经亡故,张某不知钱到何处还……大约已经忘却。
勿一日,大约是二十五年后的一天,李信贷员前来讨债,找到张某,翻出那张借据,此时的张某已经老眼昏花了,已经不记得了,签名也看不真着,只是叫儿子辨认……儿子对李信贷员说:“五元贷款,还就是啰。”于是,李信贷员拿出早已经算好结算单,递与张某儿子。张某儿子,接过来一看,连本带利1200元,差点气昏过去……无奈,只得叫齐弟兄四人,每人承担300元……
张某总结说,记住:“跟谁借钱,都不能跟信贷员借。”
【故事二】
无独有偶,吴某同样也是一个老实巴焦的农民,改革开放初期,缺衣少食,更无钱买什么生产工具……所不同的是,吴某借了68元钱,买的是条牛……也是因为同样的原因,没有归还贷款……在吴某死后10年后的一天,王某信贷员上门讨债,几经周折,找吴某之后,吴某之后无一人知道此事……反正本息已经到了2900多元,三弟兄只得父债子还,重新办理借据……
【议论】
连续两年不追债,何况几十年不追债,属于债权人放弃债权行为,借债人可以依法不还。即便是还,也不能把所有的责任由借债人承担。人死账销,凭什么要其子来承担不知道情的债务?
这两个案例说明,农村信用社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这种随意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不可取,大有盘剥欺压农民之嫌。另一方面,农民的切身利益有待法律保护。
一把锄头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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