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锐:“限购令”将要被政府召回


什么叫高房价?中国高房价的标准是什么?既然说不出个所以然和没有一个标准来限定房价的高低,就不要乱给房价下达“高”的结论,更不要因为一些穷光蛋买不起房就给他们出台打压房价的“限购令”,相反政府应该出台“驱住令”,因为这些好吃懒做的穷鬼本身就不应该住房,他们吃饱了就会说“中国是大国,饿着了就会说“中国经济是泡沫”,在他们眼里根本就没有道德与法制。

 

小法服从大法和地方服从中央的道理相信每个人都会明白,国务院为何在2010年11月8日下发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笔者认为这个意见就是专门召回地方政府出台的限购令而用的,因为涉嫌非法出台的限购令不但是违反了物权法,而且还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买房人的情绪。

 

《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已经明确规定,要求政府规范行政决策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在我国最早提出“限购令”违反《物权法》的是广东林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林叔权先生,林叔权律师谈到: “上海、杭州、深圳、海南、厦门、天津、广州等地陆陆续续出台了楼市限购令,虽然限购的套数或者设定的限制性条件有区别,但是,依我看来,有一点是他们共同的,那就是限购令违法,违反《物权法》,限购令属于房地产调控政策。注意,是政策,不是行政法规,更不是法律,《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这条规定的意思是,不动产的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要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不能由政策规定。因此,所有出台限购令城市的政府当局都在故意违法,都在违反《物权法》的物权登记制度。《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条规定的意思是,不办理房地产权证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是一次性付款,只要是不找银行,或者不办证,可以大买特买,买多少套都没有问题”。虽然林叔权律师的辩护词不是为上诉而写,但后来也至少得到了检察日报的认同。

 

我们从“限购令“的出台至少可以看到一点,限购令出台没有经过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没有做到“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所以,根据这次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规定,限购令就属于被召回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