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209)
第十七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陈绪国
【原文】〖动产质权〗
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解析】〖动产质权〗
本条款,是关于动产质权基本权利与基本概念的规定。
质权与质押,是最古老的抵押权或者担保物权之一。
质权,最早的质权叫做“信托质权”,或称“信任质权”、“担保质权”,是罗马法中最早产生的物权担保制度,同时也是在早期罗马法律生活中运用相当普遍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可以通过曼兮帕蓄(即公证的传来取得)或拟诉弃权(传来取得的消极推定)的方式取得债务人转移物件的管领权,用以担保债务清偿,而债权人则于债务清偿后返还原物的制度。
质押,是出质人转移抵押财产支配权给质权人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典出形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就该管领(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并可直接取得该抵押财产的所有权。
传统罗马法国家规定,质权与质押不论动产与不动产,均可质押。中国现阶段是个土地公有制国家,人均占有土地资源量偏低,加之房屋、土地使用权方面的质押会造成对于出质人不利的影响,故将质权限定于动产质权以及权利质权的层面上。
◎〖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债权人就债务人或第三人之动产所有物上取得担保偿还债务的一种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就该占有(信托管领)的财产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交给债权人占有并实际控制的担保行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质押财产,包括主物,并可扩及从物、孽息、添附物、代位物。质押主物为必要条件。质押从物、孽息、添附物、代位物的质押,不为必要条件,仅为选择条件。
质权与质押,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质押是指担保债务继而设定质权的法锁行为,质权是指质权人享有占有、实际控制质押物并可享有优先受偿债权的权利。质押是质权产生的起因,质权是质押引起的法锁后果。
所谓占有,实指信托管领,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交付给债权人占有,并不转移其支配权,仅仅取得质押物上交换价值的信托管领权。一般而论,质权人只能实际控制和领受管理该质押物,而不能对此物使用、收益,更不能擅自处分该质押物。信托管领,是质押权中最重要的反定限物权和信托担保物权。
所谓管领,实指信托管领(领受管理),也就是对于“占有”一词内涵上的阐释。物权法的“占有”,情景不同,即使字形相同,就有不同的含义。如所有权中的占有,是自主权范围内的占有,可以称之为一级效益型占有;用益物权中的占有,是效用他物权范围内的占有,可以称之为二级效益型占有;用益权中的占有,是效用他物权范围内的占有,可以称之为三级效益型占有;一般使用权中的占有,是占用他物权范围内的占有,可以称之为四级效益上的占有;享用使用权中的占有,是占用他物权范围内的占有,可以称之为五级效益上的占有。那么,对于质押物的占有,是担保物权中信托受领和管制他物权范围内的占有,跟上面五种普通物权的占有,构不成同类项,纯粹是信托式受领、信托式管制的类型,没有直接的效用权和占用权。
日本民法典第342条规定:“质权人,占有作为其债权担保的,自债务人或第三人处受领的物,且有就其物先于其他债权人受自己债权清偿的权利。”后面的“受领”,就是对于前面“占有”的注释。德国民法典第1205条第2款关于质权设定内容上“占有”的规定,就是“间接占有”,间接占有就是信托占有。法国民法典第2071条~第2091条,关于动产质权和不动产质权的规定,则完全没有“占有”的关键词可寻,因为“占有”是个歧义多多的词语,干脆就不采用这种含糊不清的物权概念。
所谓质权,是债权人就债务人或第三人之所有物或者权利上取得担保偿还债务的一种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就该占有(信托管领)的财产或者权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
按照罗马法质权通说上分类,质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信托质权
信托质权,亦称“信任质权”。债权人可以通过公证的传来取得和传来取得的消极推定的方式取得债务人转移物件的管领权,用以担保债务清偿,而债权人则于债务清偿后返还原物的权利。这种信托制度,这里不是专指建立在第三人信托担保制度上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关系,而是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转移质押财产给债权人管领和实际控制的财产担保制度上的委托与受托关系。
信托质权是层层保证的质押权:第一重保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以“信任主约”达成协议,确定担保范围与担保方式;第二重保证,是债权人将自己所有的或者是可处分的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并让质权人行使质押物的管领权、实际控制权;第三重保证,是债权人取得出质物后,当即附以“信任简约”,保证清偿债务时返还其出质物,保证在“占有”出质物期间不毁损、灭失出质物(易损、易耗品除外)。
实际上,信托质权发展到现代,不再是早期罗马法时期那种独立的质权,因为那个时期信托质权的实现非要经过法院裁决不可。而近代以来,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是为主要形式,法定的实现却是补充形式。
从理论到实践上,信托质权也是所有动产质权完全通用的保证制度,是为气质性、基础性质权。但是,按照古典物权法的通例解释,信托质权比较容易取得出质物的所有权,而不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来实现质权,这一点与我们所学习的质权规定有所不同。具体到应用时,我们可以修改古典物权法信托质权的概念,使得其符合现今的法律基础与法锁关系。
二、物件质权
物件质权,动产质权以占有质押财产为手段、以实现质权的交换价值为目的,对于出质物信托式临时占有、管领式占有和实际控制的占有,关键在于债权人可以将出质的物件抓紧抓好,更加有利于质权的实现。
理论上,物件质权也是最古老的一种抵押权,比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具有“物件占有”的相对优势。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因为不能占有抵押物件,抵押权人对于抵押财产处于被动的、松散的状态,实现抵押权缺乏硬约束机制,法律漏洞相对太多,故近现代以来,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民法,几乎是一致性地不再将动产作为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对象对待。这些国家将动产的物权担保列入动产质押对象,是鉴于当时市场经济法制不完善、监管手段相对落后、逃债现象相当普遍的情势下作出的规定。那么,质押方面,抓住了物件质押的要害之处,便可堵塞过往时候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漏洞,从而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现实权益与未来权益。
当然,中国于二十世纪末、二十一世纪初制订的担保法和物权法,针对本国的现实情况和司法经验,将大量的动产列入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的条文中,与动产质押并驾齐驱,是完全正确的,也是完全行得通的。
物件质权也与信托质权不同。前者不以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为主要目的,仅以取得其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的价款清偿债权为主要目的;后者以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为目的,或者以折价的办法将其质押财产的管领权、控制权转换为支配权、所有权。
但是,就中国目前的质押担保制度而言,有禁止流质的规定在目,无论是物件质权或者信托质权,统一为“不以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为主要目的”。因此,“以取得其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的价款清偿债权为主要目的”成为主流质权。以折价的办法将其质押财产的管领权、控制权转换为支配权、所有权,是在特定条件下形成的质权实现形式。
三、契据质权
契据质权,又称约定的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享有的提供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条件是,不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而设立抵押权。确切地说,其应当是由物件质权或者信托质权转化而来的担保物权。
至于契据的约定,并非为抵押权所独有,所有担保物权都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约定的契据。由物件质权或者信托质权转化为抵押权,主要是由于不动产的质押出现了障碍,因为质押土地、房屋时所带来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地役权等种种物权纠纷难以厘清,债权人不得不改变策略,不得不将占有不动产的质权以重新约定的形式,变成以不占有不动产为条件抵押权。
所谓契据质权,是古典罗马法上的分类,现代物权法直接将其称之为抵押权。契据质权这个概念,对于本条款没有多大意义。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动产质权在一定条件下是能够转化为抵押权的,或者说抵押权在一定条件下是能够转化为质权的,只要是当事人达成协议,只要法律没有规定禁止的,都是可以更改变化的。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债权人是否以占有担保物为现实条件,是占有的为质权,非占有的为抵押权。
四、权利质权(转质质权)
权利质权,是狭义质权的一种。出质人可以买卖的权利、无形资产交易的权利出质,用于担保债权的清偿,是一种不转移物的占有而转移物上权利占有形式的质权。
权利质权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债权质。债权人因第三人提供的债权而获得债权偿还的担保,即可在债权未得及时清偿的情况下,向第三人请求清偿。但设立权利质权须通知第三人,而且还要出具债权证书。另一种是质权质。又称转质。即质权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而向其债权人出质其本人的质权,故称之为转质。总体上,债权质、质权质,都可以看作是转质权。
虽然是号称权利质权,但本法第223条规定的7种权利质权,与本文所介绍的“转质质权”有些不一样。然而,本法第217条却将“转质”列为动产质权的内容。现在看起来,“权利质权”和转质质权是个交叉科学的概念,即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此处的权利质权,是债权人或者质权人出质,与第223条规定的债务人、出质人出质是不同类别的“出质人”和不同性质的“权利质权”要区分开来。
◎〖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与法锁特征〗
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大部分包含了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而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更能从内核上表述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
一、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
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是动产质权法律关系特点的组合形式,本质上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个类型,与抵押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与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相对,也有抵押人、抵押财产、抵押范围和优先受偿权等同类内容,也是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主要区别在于,一是范围较窄。动产质权仅仅限于动产的“抵押”(质押),而抵押权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大门类;二是有是否占有担保财产为主要区别方向。动产质权可以占有、管领并实际控制质押财产,抵押权则不可以这样做。
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除了担保物权的共性特征以外,已然存在动产质权的个性特征。
1.动产质权是占有型担保物权
本条开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就暗示了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出质,质权人受质等,目的在于“为担保债务的履行…”,换句话说,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质权人占有质物是个关键环节,主要目的或者一般目的,实际上是利用这一受领权、控制权来实时地保全质物的交换价值和绝对的、方便的优先受偿权。
一般而论,质权人只能占有质物,而不能使用与收益,更不能擅自处分。这种占有,实质上是管领,以交换价值为质押,用途上是为了保证特定债权的实现而设定,质权附随于债权而存在与长消。
2.动产质权是利用型他物权
动产质权是利用他人的财产出质后设立的物权,因此属于利用型他物权。质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但因为是占有型担保物权,不同于一般的占有型普通他物权。因为普通他物权中的占有,可以使用、收益,动产质权的占有是不允许的。这种定限物权严于一般的定限物权,关键在于不是财产价值上的利用,而是财产交换价值上的利用。
之所以说动产质权是一种物权,是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得来的结论。传统民法通说,确认抵押权、质权均为物权,对世权上,一般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动产质权是占有型先占权
动产质权人占有他人的财产,是一种特定的先占权。在取得该项财产之前,质权人已经得到交付。这在普通物权法中是不可思义的,而在质押物权中是非常正常的。法律认定,动产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动产质权是拟定的占有生效主义行为。
动产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必要条件的,尽管这种占有权只不过是个受领权、实际控制权。质权人只有占有质物才享有质权,转移质物的占有是质权与抵押权的根本区别。动产质权之基本的排他性优先权、对外的排他性优先权和特定的排他性优先权等“对世的优先权”,也是建立在占有质物基础上才有所作为的。
4.动产质权是多重排他型优先权
动产质权是利用法锁来排除他人干扰的权利,这种优先权是多重性的。
第一重,是基本的排他性优先权。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与债权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出现时,质权人有权就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重,是对外的排他性优先权。他不仅仅对于一般债权人有排他性功能,对于其他的担保物权人也有排他性功能。因为质权人已经占有质物,质权人的优先权变成为加权式优先权,高于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和其他人的留置权及其优先权。
第三重,是特定的排他性优先权。出质人破产时,或者作为质物的动产被查封、扣押时,也不能影响到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以上三重排他性优先权,统称为“对世的优先权”,不论任何人侵害质物,均可请求法律加保护。
5.动产质权是扩展型对世权
因为动产质权有多重优先权和多重排他权的缘故,就使得质权呈现出扇面形向外扩展,于对世权方面相当宽泛。
某些教科书对于质权有了非常全面的论述,笔者将他们概括为“扩展型对世权”。以上四项,是关于动产质权法律特征的内涵,“扩展型对世权”是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外延,可以分为两个组成部分来加深理解。
物权法第二、三稿起草人之一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尹飞(中央财经大学)、程啸(清华大学)三位教授合著的《中国物权法教程》详尽地论述了“质权人的权利”(第514~516页),现辑录如下:
一是质权的留置权。质权的留置权,是指质权人在其债权没有获得全部清偿之前,有权留置质物。如《担保法解释》中有类似规定。这是一种升级的排他性对世权。
二是优先受偿权。这个我们在前面反复学习过,不难理解。优先受偿权是每一种担保物权中应有的素质式物权,一定程度上,其比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更有权威、更有实效。这是一种平级的排他性对世权。
三是孽息收取权。除非质押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这个在一般抵押权章节中有类似规定,属于通用性对世权。
四是转质权。所谓转质,是指质权人为了担保自己的或者他人的债务,将质物向第三人再度设定的质权。正如笔者前面所列举的债权质、质权质两种形式。这是一种延伸性的对世权。
五是因质权受侵害的请求权。这是一种狭义的对世的效力,任何物权人都可以法定的范围内行使这种权利,质权人更不例外。
六是代充质物的权利。代充质物,是指质权存在于该项价金之上,而非指以该项价金直接满足债权。这个应当相当于抵押权之“抵押财产价值保全”的权利类型。这是一种内向性的对世权。
除了以上列举的6种“对世权”以外,还应当关注以下几种“对世权”:
一是追及的对世权。指在主债务未受清偿时,可向任何人追索质物,并讨回质物,以保全质押财产或者财产的价值。
二是卖却的对世权。指于债权到期清偿时,可主持将质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取得质物的所有权。
三是完整的对世权。即无论是何人侵害质物,均可请求法律加以保护。
质权人的对世权,首先是由法律的担保关系来加以规范和调整的,其次是由法锁的链接关系来确认与调整的。质权的生效与实现,与其他担保物权一样,既有法定生效与实现的,也有意定生效与实现的。有鉴于此,除了要关注质权的法律关系以外,还要关注质权的法锁关系。特别是在质权的对世权方面,关注其法锁关系至关重要。
二、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
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包括了当事人质押合同关系和动产质权法律关系基础上形成的特定的法锁特征。质押合同关系的外在表现,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担保物权选择方式,债权人与债务人原有的法锁关系为基础法锁关系,质权人与出质人现有的法锁关系为实用法锁关系。当然,有很多人并不关心法锁关系,只关心法律关系。实际上,法锁关系代替不了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也代替不了法锁关系,尽管他们的概念是交叉科学的概念。纵然法律关系面面俱到,而当事人自主权以内的法锁关系是俱不到的,也只能是作个大致上的规定。法律条文是零碎片断的,而法锁关系到处是链接的。
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是隐形的法理特征,由转化的法锁和固定的法锁、信托的法锁和反定限的法锁两大部分组成。
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见证于本章本节“动产质权”的规定之中,而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经常是深藏不露无人问津。
1.转化的法锁和固定的法锁
第一,转化型的质权法锁。
转化的法锁,是指非质权但与质权法锁有关联的法锁。其分为前转化、后转化和平转化三种类型。
非质权法锁但与质权法锁有关联的法锁,叫做其他债权债务法锁。因为不是固定在一个法锁关系圈子里,又可以称之为转移式、转化式法锁。质权法锁是本位法锁,动产质权以及权利质权的法律关系主要用于规范质权法锁关系的部分。
(1)前转化法锁
前转化法锁,指低端法锁向上转化的一类或者几类法锁。转化为质权法锁之前,表现为一般债权法锁或者抵押权法锁。由一般债权法锁转化为一般抵押权法锁、由一般抵押权法锁转化为最高额抵押权法锁、由最高额抵押权法锁转化为动产质权法锁,并由动产质权法锁转化为留置权法锁,每向前转化一次,法锁关系就增加一层,担保物权就提高一级。只要是债权没有实现,其法锁关系就必然存在链接状态。
不过,由其他法锁关系转化为动产质权法锁关系,并不是一个一个台阶爬坡上来的,一般债权法锁和一般抵押权法锁,也可以直接转化为质权法锁。
(2)后转化法锁
后转化法锁,指在中端法锁向上转化或者向下转化的一类法锁,也就是由质权法锁上下浮动的法锁。向上浮动,就转化为留置权法锁;向下浮动,就转化为最高额抵押权法锁、一般抵押权法锁或者一般债权法锁。
(3)平转化法锁
平转化法锁,指在中端法锁呈水平线转化的一类法锁,也就是由质权法锁提前实现债权的消灭式法锁、质物毁损式或者灭失式法锁,或者是代充质物的法锁、转质权的法锁。这几类法锁,既不向上浮动,也不向下浮动,有一定的转化程度,而不改变质物的交换价值。
第二,固定型的质权法锁。
固定的法锁,也叫固化的法锁。指在质权法锁关系成立以后,一直固定在质权法锁关系圈子里不再转化、转移,保持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所选择的标本,就是针对质权及其他担保物权于固化条件下的法律规范。因为固定的法锁是担保物权的主要规范对象,所有规定就集中在一起,进行定向的规范与调整。
本条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是从质权法锁的另外一个角度描述的。从质权法锁本位的角度来观察,“担保债务的履行”同时生效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前者是个义务,后者是个权利。所谓固定的法锁,就是将出质人义务与质权人权利链接起来,从质权的设立、变更到消灭,都固定在质权法锁的链条上,以便于有条不紊地担保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质权人权利与出质人义务的法锁关系,是互锁关系。质权人自己的权利与自己的义务产生的法锁关系,以及出质人自己的权利与自己的义务产生的法锁关系,叫做自锁关系。质权担保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首先是通过互锁关系来发生法律关系的,该项法锁关系固定以后,则通过法律关系来调整。质权人和出质人都有各自的权利,也有各自的义务。各自的权利,是保有的权利。为了防止权利的滥用,通过履行义务的形式来加以限制。各自的权利、义务固定以后,就产生自闭式法锁。
互锁关系和自锁关系同时设立同时生效,才能有效地“担保债务的履行”和“担保债权的实现”。固定的法锁是个完整的法锁体系,是由互锁关系和自锁关系两个体系组成的相辅相成的债权与债务、权利与义务的交叉体系,形成充分而必要的法锁要件,缺一不可。
2.信托的法锁和反定限的法锁
信托的法锁和反定限的法锁,是质权法锁关系的本质体现。抵押权、质押权都有一定的信托特征。前者是非占有型担保债权,仅依靠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作保证;后者是占有型担保债权,不仅仅依靠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作保证,而且还要依靠占有、管领、控制质物来作保证,是升级了的信托的法锁。这个占有型担保债权,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反定限的法锁。
(1)质权信托的法锁
质权信托的法锁,或者信托的质权法锁,是于出质人移转质物占有、管领、控制权条件下发生的法锁。标志着债权一方在加权,债务一方在减权。他们之间的法锁关系,就是建立在加权与减权基础上的信任法锁关系。
质权信托的要素之一,是出质人须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用非常实在的办法担保债务的履行,才能实现起码的信任条件。
质权信托的要素之二,是债权人取得出质物后,当即附以信任简约,保证债务清偿时返还原物,保证不毁损、灭失原物。
质权信托的要素之三,是出质人保证在质押期届满未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出现,即以出质物抵偿债务。这个质权信托的要素,实质上是与第一个质权信托的要素的意思是一样的,但前一个是早期承诺,后一个是晚期承诺,后一个信托承诺比前一个更具有针对性和功利性。
质权信托的法锁关系,不是断章取义的法锁关系,而是有序化的法锁关系,也就是从前往后一步一个脚印走出来的法锁关系。比如说,如果是出质人未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质权信托的法锁关系不能成立,本身的法锁关系和连带的法锁关系都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本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就说明,口头上、字面上的质权信托都是不能算数的,只有“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才能算数。
(2)质权反定限的法锁
质权反定限的法锁,或者反定限的质权法锁,是他物权人对于自物权人的限制下的法锁,因此是“反定限”的质权法锁。
按照常规理论,定限物权,是下级、下位权利人对于上级、上位权利人的限制,或者是他物权人对于自物权人的限制,这是普通物权法的一套理论。到了担保物权这个层次上,往往是他物权人对于自物权人的限制,而且是个主流式的限制,而且担保债权人对于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用益权人、一般使用权人、享用使用权人都可以进行“反向限制”。而且,这种“反向限制”比普通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更加重要,更加严密。
质权反定限的法锁,最为突出的法锁表现,一是质权人可以占有出质物,对于其质物所有权进行限制、控制、钳制。这种法锁表现,在各种普通物权法是不可思议的。普通物权法中,所有权是最高一级的物权,质权居然凌驾于所有权之上“为所欲为”,说明了质权反定限的法锁是非常厉害的角色。二是质权人可以于特定条件下留置出质物,甚至于可以依法处分其出质物。出质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质权人可以留置出质物,甚至于可以依法处分其出质物。也说明了质权反定限的法锁是非常厉害的角色。前一种反定限的法锁,基于质权的占有权、限制权、控制权、钳制权而锁定质押债权与债务;后一种反定限的法锁,基于质权的占有权、限制权、控制权、留置权和处分权而锁定质押债权与债务。后一种反定限的法锁是前一种反定限的法锁的延伸,是在特定情形发生时的延伸。
质权反定限的法锁,并不是凭空得来的法锁。质权人行使反定限担保物权的时候,也会发生另外一种法锁,即自闭式法锁。自闭式法锁,是质权人得到反定限物权的时候,同时也得到与之相匹配的的义务,从而将其权利与义务锁定在一起,建构内循环的法锁关系。质权人的义务,一是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这个义务于本法第215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二是不得擅自使用、收益、处分质押财产的义务。这个义务于本法第214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三是返还原物的义务。这个义务于本法第219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质权反定限的法锁,是质权信托法锁的外在表现。质权信托是因,质权反定限是果。或者说,质权反定限是果,质权信托是因。没有质权信托关系,质权反定限关系就无从下手;没有质权反定限关系,就会使得质权信托关系流于形式,导致质权崩溃、破产。
《担保法》第63条[动产质押]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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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土地统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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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土地所有权二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升华》;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耕地保护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自留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自留山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宅基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5·集体财产防火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6·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7·农民集体财产民主信托共管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8·农民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9·物权法的四化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0·物权法综合效力之“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1·物权法综合效力之物权排他兼协同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2·物权法综合效力之政策性物权的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3·物权法综合效力之技术性物权的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4·物权法综合效力之物权的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5·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出台之经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6·宪法物权法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相同之处》;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7·宪法物权法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不同之处》;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8·宪法物权法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之不同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9·集体地权之一物一权主义排他性效力评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0·集体地权之优先权效力评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1·集体地权之对世效力评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2·集体地权之四大权能效力评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3·集体地权之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对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4·城镇集体的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5·城镇集体信托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6·城镇集体民主公布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7·集体财产公平保护的四级防火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8·私人财产的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9·私人财产的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0·私人财产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1·私人增益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2·私人增益所有权的合法规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国家财产防火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3·私人财产防火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4·出资人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企业法人所有权》;
《解析物权法(69)》;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6·公有团体法人支配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7·社团法人支配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8·业主建筑物专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9·业主建筑物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0·业主所有权的性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1·业主所有权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2·业主所有权的的动态平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3·法定建筑区划内的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4·规划车位车库的业主优先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5·业主车位车库的约定性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6·业主车位的法定性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7·业主的自治组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8·业主共决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9·住改商的类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0·住改商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1·业主共决权的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2·业主维修资金与日常共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3·业主费用的分摊》;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4·业主费用分摊的证据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5·物业管理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6·物业信托管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7·业主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8·业主的生活物权请求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9·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0·相邻关系的权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1·处理相邻关系的指导性依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2·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3·用水排水的处理措施》;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4·相邻关系的通行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5·相邻关系通行权的行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6·相邻关系管线安设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7·相邻关系间隔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8·相邻关系通风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9·相邻关系采光日照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0·相邻关系的环境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1·相邻关系环境保护的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2·相邻关系不动产作业安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3·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4·物权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5·物权共有制的性质(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6·所有权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7·使用权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8·作用权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9·利用权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0·所有权按份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1·使用权按份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2·作用权按份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3·利用权按份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4·共同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5·夫妻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6·家庭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7·相邻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8·合伙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9·共有物共同管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0·共有物管理的初级形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1·共有物管理的中级形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2·共有物高级管理之派生性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3·共有物高级管理之金融产品投资》;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4·共有物的高级管理(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5·共有物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6·共有物重大修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7·共有物处分权的基本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8·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9·夫妻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0·家庭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1·业主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2·合伙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3·共有物分割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4·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与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5·共有物分割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6·共有物分割瘕疵的担保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7·共有物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8·相邻业主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9·合伙关系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0·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1·共有物债权债务的法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2·共有物债权法锁的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3·共有关系物债权的追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4·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一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5·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二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6·共有关系性质的等额享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7·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三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8·担保物权共有关系性质特征的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9·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性质特征的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0·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性质推定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1·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2·无处分权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3·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遗失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4·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权利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5·善意取得之动产原有权利消灭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6·拾得人通知及返还遗失物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7·公安部门全权代理与返还遗失物的权利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8·遗失物保管的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9·遗失物保管义务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0·遗失物领赏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1·失主遗失物认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2·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不同的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3·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4·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同文物保护法的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5·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6·主物与从物的转让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7·天然孽息与法定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8·孽息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9·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0·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1·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2·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三大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3·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的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4·自然资源使用制度的两种类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5·用益物权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定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6·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7·用益物权人补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8·用益物权人补偿权法定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9·海域使用权的性质与等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0·常规海域使用权的四大等级区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1·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的执法要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2·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执法要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3·统分结合的自负盈亏经营体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4·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5·土地用益物权与长期承包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6·耕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7·草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8·林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9·兼业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0·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生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1·两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生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2·土地流转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3·土地流转之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4·土地流转之专地专用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5·土地流转之流转期定限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6·土地流转之择优录取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7·土地流转之集体优先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8·土地流转的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9·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登记的约束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0·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1·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的论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2·承包地不得收回的基本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3·承包地收回的特殊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4·宪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5·普通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6·部门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7·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土地流转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8·招标拍卖公开协商与其他方式的比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9·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0·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1·建设用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2·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3·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4·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5·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6·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上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7·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下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8·已设立的建设用地用益物权及其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制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0·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1·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2·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土地用途》;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3·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使用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4·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争议处理办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5·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6·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7·土地用途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8·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9·土地用途变更的法理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0·土地出让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1·土地出让金的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2·现行土地出让金新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3·建筑物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4·建筑物所有权的除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5·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6·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多重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7·土地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8·建设用地流转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9·建设用地流转合同的相关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0·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1·公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2·私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3·抵押权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4·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5·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的两项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6·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7·提前收回出让土地的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8·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9·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土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0·公共利益与经济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1·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2·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4·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5·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6·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7·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性质辨别》;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8·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9·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0·宅基地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1·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2·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3·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5·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6·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7·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8·自然灾害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9·环境污染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0·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1·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2·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3·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4·不同土地所有制之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5·以地役区域区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6·以土地用途划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7·一般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8·地役权的基本物权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9·地役权是相邻关系的准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0·地役权是特殊优先级土地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1·地役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2·地役权合同内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3·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4·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设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5·供役地权利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6·明确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方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7·按义务性质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8·按组织形式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9·按土地用途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0·按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1·地役权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2·物上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3·权利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4·财产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5·地役权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6·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立法背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7·西方国家的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8·中国农村的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9·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意思表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0·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1·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主体适格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2·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区别对待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3·地役权转让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4·地役权转让限制之解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5·地役权抵押限制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6·地役权抵押成立的三个平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7·地役权抵押成立的限制因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8·地役权抵押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9·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0·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1·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2·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上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3·地役权法定解除之通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4·地役权法定解除之专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5·地役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6·地役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7·担保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8·担保物权之物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9·担保物权之债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0·担保物权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1·担保物权之信托权·权利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2·担保物权之信托权·财产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3·担保物权之信托权·交换价值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4·担保物权之信托权·直接与间接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5·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6·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7·担保物权主体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8·担保物权客体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9·担保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0·担保合同的从属与自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1·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2·担保范围之主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3·担保范围之利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4·担保范围之违约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5·担保范围之损害赔偿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6·担保范围之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7·担保范围之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8·担保范围的意定与法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9·担保物权溯及效力(创新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0·两种状态之担保物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1·物上代位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2·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3·担保人三角债定限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4·三角债定限担保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5·担保人定限三角债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6·物保与人保的担保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7·物保与人保的要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8·物保与人保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9·担保物权消灭情形与性质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0·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简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1·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2·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对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3·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4·抵押权之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5·抵押权性质之物债权(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6·抵押权性质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7·抵押权性质之信托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8·抵押权性质之反定限物权(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9·抵押权性质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0·抵押权之根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1·抵押权之一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2·抵押权之特殊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3·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4·抵押财产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5·不动产抵押范围之主从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6·不动产抵押范围之房地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7·不动产抵押范围之财产与财产权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8·不动产抵押范围之土地财产权优于土地财产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9·动产抵押范围之所有权型抵押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0·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制度(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3·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4·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5·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双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6·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隐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7·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8·不得抵押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9·抵押土地所有权属于最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0·抵押公益事业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1·抵押耕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2·抵押自留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3·抵押自留山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4·抵押宅基地属于次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5·抵押执法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6·抵押权属不明的财产属于一般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7·抵押合同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8·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与数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9·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0·抵押财产的综合指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1·抵押财产的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2·禁止流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3·禁止流押的特殊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4·禁止流押的均衡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5·禁止流押的特别定限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6·禁止流押的连贯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7·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8·不动产抵押登记体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9·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0·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落空抵押权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定限登记对抗主义(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2·抵押权与租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3·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4·买卖击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5·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6·前置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7·兜底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8·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9·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0·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1·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的例外情形》;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2·抵押财产价值保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3·放弃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4·抵押权的顺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5·放弃抵押权或者顺位的责任免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6·抵押权的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7·抵押权的实现·折价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8·抵押权的实现·拍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9·抵押权的实现·变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0·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3·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4·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5·抵押物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6·抵押物孽息的收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7·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8·同一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9·同一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0·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1·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专项抵押的特别规定》;?(待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2·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通用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3·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统一规划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4·抵押权存续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5·最高额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6·最高额抵押权法锁关系的多重性与持续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7·最高额抵押权的不确定性与确定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8·最高额抵押权的灵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9·法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0·意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1·最高额抵押权之协议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2·最高额抵押权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2·最高额抵押权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4·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5·模糊条件下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6·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7·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下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8·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9·法律规定其他情形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0·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1·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统一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2·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协调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3·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可行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4·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实效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5·动产质权》
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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