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政法委对“荒诞判决”作个“鉴定”



                  请政法委对“荒诞判决”作个“鉴定”

                               鲁宁

上周四早间,收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广播,听到如下一则“荒诞判决”。事后上网查阅背景资料,愈加感到这则判决实在太离谱。遂写点听(读)感受,发到好久不及打理的个人博客上。

先简述案由如下:

本案当事人:郝辛卯为一方,王新民等为另一方。

本案案由,始发于股权归属的民商纠纷,搁置并颠覆于郝辛卯的职务侵占罪是否成立。

本案审理的时间跨度,2006年至今没完没了。

此案涉及法院:鄂托克旗法院(简称“县级法院”),鄂尔多斯市法院(简称“市级中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简称“省级高院”)。

最初,原告王新民等起诉被告郝辛卯,向其索要企业股权。“县级法院”以民商纠纷受理,一审宣判原告主张不予支持,被告胜诉。

接着,原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市级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不变。

原告依然不死心,案子闹腾至“省级高院”,但终审判决依然维持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

至此,此民商纠纷案照说必须结案。

但戏谑性的一幕却随之拉开。王新民等人举报郝辛卯有职务侵占嫌疑,“县公安局”受理侦查,“县检察院”批捕并起诉郝辛卯,“县法院”一审认定郝辛卯侵害了王新民等人在企业的股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郝辛卯有期徒刑7年。

至此,荒诞剧正式上演:

其一、还是那家“县级法院”,先前在此案还只是民商纠纷时,已经一审判决王新民等人索要的企业股权不能成立;

其二、当时此案二审和终审也都维护了一审判决的合理性;

其三、假定此案性质由民商纠纷转变成了刑事罪案,且一审判决郝辛卯侵害了王新民等人在企业的股权而职务侵占罪成立后,意味着“县级法院”首先推翻自己先前的判决----自己打了自己的耳光;

其四、一审判决郝辛卯有罪,还推翻了先前二审和终审法院的判决,构成了极为荒唐的“以下犯上”。

构成“极为荒唐”只能出于两种原因:第一、“县级法院”的确掌握了郝辛卯犯职务侵占罪的证据;第二、王新民一方肯定在背后作了大量的“公关”运作,司法腐败导致“县级法院”自打嘴巴。

此案性质改变所导致的“荒诞”及一审判决郝辛卯有罪,自会立即引起舆论大哗。事情急转直下,郝辛卯一方肯定不服。于是郝辛卯上诉,“市级法院”受理。审理的结果是:一审判决认定郝辛卯有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县级法院”重审。

也许“自打嘴巴”的“县级法院”自知底气不足,或许还有别的难言之隐,“重审”从此变成了“冷冻”,郝辛卯只好继续忍受“牢狱之灾”的煎熬。

媒体自然不会放弃这一案件检验中国司法实际现状的机会。于是媒体一直紧盯此案不放手。

最新的紧盯则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中国之声”。

如果没有机构对此案加以干预----查一查是事实发生了变化,还是“县级法院”因某些原因放弃或被迫放弃了司法公正的准绳,此案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三级法院”、“县公安局”和“县检察院”的形象将继续贬损,大而广之,整个国家的司法形象亦然。

据“中国之声”报道,瞅着此案弄成了一块烫手山竽,相关司法当事方谁都退避三舍,谁都害怕引火烧身。就是此案的相对“超脱方”,也不愿意再插手此案,以免弄成一身骚。

此案若继续“冷冻”下去还有三个后果也很现实:一是王新民一方的股权诉求继续悬在半空中;二是郝辛卯是否真正构成了犯罪;三是不明不白之下,原告和被告之公民权利和切身利益都受到严重伤害。

中国反复对外宣称要建设法制(治)国家,但中国的法制(治)建设从一开始就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何况中国的法制(治)建设尚处于“进行时”。

因而从理想主义出发,拨开此案背后的重重黑幕,或还王新民等一方以股权,或还郝辛卯之清白,还只能在“纯司法”的框架下寻求解决。很显然,能不能解决还说不准,能说准的是解决过程一定继续玩儿“马拉松”。这叫太监急、皇帝不急;当事人急,司法官员们不急。

若从现实主义出发,也即从中国特色的“政治司法”出发,那么,考虑到此案旷日持久对各方的伤害,最好由上级政法委出面协调了断。请有能力和权威解决问题的上级政法委捂着胸口将心比心,你们也许拖得起,但王新民一方抑或正受牢狱的郝辛卯都拖不起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