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实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制度。《社会保险法》第5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具体而言,用人单位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受理机构。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保保险登记实行属于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事宜。
(2)办理时限。《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审批时限。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15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另外,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7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单位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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