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先广律师解读社会保险法之: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缴是指由专门机构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的制度。由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决定了社会保险费是征缴制,即参加社会保险者必须在规定时间、按规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由专门机构直接收取,拒不缴纳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社会保险的征缴机构,《社会保险法》第5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根据1999年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由此可见,以前我国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机构有两个,一是税务机构,一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某个地区具体由哪个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这次《社会保险法》规定统一征收,将一改以往两家机构征收的问题。具体的统一征收的实施步骤和时间,还需要等待国务院的配套规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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