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攀
13日北大法学院向全国人大递交关于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五位学者就不动产征收与搬迁进行研讨,五位学者对这一年来的拆迁变法的进程并不满意。有学者说,“从中期和长期来说,房屋拆迁无论如何都应当要遵循法律保留的原则”。(11月14日《新京报》)
何止这五位学者不满?看看因拆迁导致的流血冲突、上访事件,以及舆论对强拆的声讨,就知道《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多么不得人心。可问题是,不得人心,未必不得官心。此前有媒体报道,因为地方官员的阻挠和游说,“拆迁变法”可能胎死腹中。如今,“一年过了,中国没有哪一个行政法规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将近一年时间没个说法的。”作为一项行政法规,“拆迁变法”不是做不到,而是不想做。
国务院修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从“拆迁”到“征收”,一词之变,意义颇大。可以有效避免强拆。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公民财产。在征收以后,就成为自己的东西,拆迁自己的东西,当然不是强拆。
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恰恰绕开了征收环节,对于公民合法的不动产,只要在规划中,就可拆迁;更荒唐的在于,如果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就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涉及拆迁主管部门的由法院裁决,而且在诉讼期间,强拆也不停止。这是流血拆迁不断的制度性根源。
在“拆迁变法”一度成为媒体热议话题之时,成都金牛区唐福珍拆迁自焚案被认为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寿终正寝前的疯狂;可遗憾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屡屡难产,诸如此类的拆迁自焚、暴力拆迁等已经由黎明前的黑暗、疯狂,变成了没有黎明的常态——此起彼伏的强拆,以及由此导致的人命惨剧已令人麻木。
一方面是拆迁流血冲突的触目惊心,一方面是反对拆迁变法的暗流涌动。事实上,反对“拆迁变法”的力量也早不再羞羞答答了,一些地方和官员公然为拆迁、强拆辩护。比如,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之后,有官员投书媒体称“没有拆迁就没有新中国”,将拆迁导致的人命悲剧归罪于媒体蛊惑;而万载县县委书记对于反对拆迁的于建嵘更是直言“不拆迁,你们知识分子吃什么?”这说明,一些官员阻挠“拆迁修法”已非暗流,而是明流。
作为一项行政法规,“拆迁变法”或许平等地对待赞同的民意和反对的官意,但因为是行政部门主持,在信息的传递和影响上,官意显然要优于民意。毕竟,官意更容易得到“裁判员”——同一战壕战友的认同,而民意则不然,所以,公众推动拆迁变法的作用“很弱”。
事实证明,由行政机关主导“拆迁变法”已不合时宜。因为主持变法的是行政力量,反对变法的仍是行政力量,这等于行政力量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这是“拆迁变法”之所以千呼万唤不出来的关键所在。此时,将“拆迁变法”交由民意代表机构,不仅是法律保留的要求,也是对反常现实的反驳。事实上,也只有民意机构,才能让“拆迁变法”一步到位。
http://news.sohu.com/20101114/n277602819.shtml
“拆迁变法”该交由民意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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