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公布,标志着新股发行制度第二阶段的改革正式启动。自去年IPO新政实施以来,新股的“三高”发行并由此导致的种种弊端,曾经引起市场的广泛非议,早日进行改革,建立一个合理公平的新股发行机制,市场其实企盼已久。
虽然新规中不乏亮点,如摇号配售、扩大询价对象的范围、披露询价机构的报价情况、中止发行机制等,体现出新股发行制度进步的一面。但是,新规在对于如何保证询价机构进行公平地询价、如何保证新股发行价格的合理、如何保证中止发行机制并非形同虚设等方面,显然还是存在缺陷的。
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是公平原则,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同样如此。去年IPO新政后所呈现出的“三高”发行现象,明显是不公平的。只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成为最大的赢家,而二级市场投资者甚至于整个市场都是输家。
事实上,新股发行价格的高低,关系到市场多方面的利益,因此也是发行人、保荐机构与询价对象博弈的焦点。但在以往的新股询价中,“人情报价”、“关系报价”、不负责任报价的情形时有发生,其背后无非是利益两字在作怪。
根据《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这里面其实隐藏着猫腻。一方面,保荐机构可以推荐更多的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以造成机构热捧的假象;当参与询价的机构数量不足时,这些被“邀请”的询价对象又能为其“撑门面”,继而促成新股成功发行。另一方面,被推荐的询价对象同样存在“人情报价”、“关系报价”的可能,当其达到一定的数量时,无形中会间接推升新股的发行价格。
改革新股发行制度,新股的市场化发行才是根本。虽然新规中规定“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但新股高价发行这一弊端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消除。
笔者以为,将询价机构本身的利益与新股发行价格挂钩,询价机构配售的市场化才能解决新股发行中定价偏高的问题。在入围报价的基础上,根据询价机构的实际报价进行配售,报高价者高价配售,报低价者低价配售,其加权平均价格作为网上发行价格。如此,询价机构的报价必然更加谨慎,新股发行价格必定会更加趋向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