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如何计算
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 陈宁
【咨询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在2008年1月1日后到期,合同期限届满后,若双方当事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次续订属于第一次还是第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复意见】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算,若劳动合同期限横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属于第一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次续订时才发生是否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