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理解一个法制国家的含义,首先是有法可依的,即静态意义上的“法制”;而后是依法行事的,即动态意义上的“法治”。所以,法治是一种状态,是社会本位上追求公平与有序的一个过程。有了这个社会基础,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涉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三者利益关系,就能按照既定的法律来维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社会各方在维护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只要依据现行法律给出的约定,用合法或非法界定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用法律约束自己不侵犯他人的利益。这其实不是很复杂的事情,即使担心自己不熟悉或不能完全准确地理解法律,也可委托专业人士代理。除此之外,几乎没有其他维权成本,更不要说用生命来支付维权的成本——因为,法律本身就包含了维护和尊重生命的意义。
然而,这个基本道理拿到拆迁中,似乎被“真空”了。拆迁引起的利益冲突,已经突破了基本的法律界限,即使“新拆迁条例”音讯杳然,也与现行的《宪法》和《物权法》格格不入。在权力和权利之间,已经失去了基本的法律准则,公权力的肆无忌惮和公民私权的孤立无助,迫使弱势方不惜以生命来加重维权的分量。于是酿成了一幕幕恶性拆迁的惨剧。这难道不是权力违法和执法者视若无睹的结果?从拆迁引起的命案大多没被追责来看,在拆迁领域,法律成了真空地带。
这种涉及到权力本身的违法行为如果得不到制止和惩处,对社会的危害是极大的。如果说曾经发生的被拆迁户自焚、跳楼等恶性事件,还不足以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的话,那么,从宁波市宁海县深甽镇深甽村“16户村民不满农田被征,相约集体自杀”事件中,还看不到拆迁引起的社会矛盾正在恶化?
近日,一则有关当地“16户村民不满农田被征,相约集体自杀”的帖子在网上传播。当事人正是深甽村16户失地农民。该帖子还附有数张在11月3日签名、印有身份证复印件、按有手印的照片。在帖子中,16户村民表示,他们已商议,如有关部门在11月20日前没有答复、制止农田被非法侵占,便“集体自杀”。(11月15日《青年时报》)
这是一个“以命相搏”的“宣言”,可能在相关地方政府看来是以命要挟,在我看来,这些都不重要,预言要集体自杀,确实有要挟之嫌,但正是这种“要挟”,暴露了这些村民在抵抗拆迁手段上的升级,这种“升级”就是因为地方政府没有停止强制拆迁的步伐,没有作好拆迁善后工作的结果。更重要的原因是,对拆迁中出现的问题,法律没有亮“黄牌”,社会舆论不起明显作用,作为被侵权的对象,除了“以命相搏”的下下策,还有什么选择?这个事件的严重性在于,即使地方政府打着发展经济的幌子,即使以公权力的绝对优势强行拆迁,也达不到压制之下的“安定”,权力在扩张,百姓的抵抗在升级,如此,社会矛盾越演越烈,结果是不堪设想的。
事已至此,个人以为,通过社会舆论的抨击,通过讲道理、讲法律来唤起这些地方政府的良知恐怕很难,因为既没有对拆迁造成恶性事件追责的前车之鉴,又有政府官员自身利益的驱使,势必有恃无恐。在这个关键时刻,唯有通过现行法律法规厘清利益双方的权限,维护合法利益,更应该立即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更细化的、更强化的法律法规,严格规制拆迁行为。拆迁不但引起了自焚事件,还将要发生“集体自杀”,法律还能等闲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