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村民不能散了摊子


 

城中村改造——村民不能散了摊子

城中村改造是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农民变为居民,村委会变为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变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经济的综合转型和变迁过程。

土地是赖以生存的生活保障。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来源主要来自于土地收益、物业出租和村办企业,绝大多数“城中村”缺乏集体所有的经济实体,其经济来源主要靠出售或出租村集体所有的部分资产,如出租出售部分房屋来维持运转。村民受其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的限制,村民很难有信心把资产投入到村集体股份制公司中去,而由于享有计划生育、宅基地、村集体经济分红等丰厚的福利,很多村民更愿意维持城中村的现状。许多城中村改造后,村民拿到了一次性的征地拆迁补偿款,由于缺乏技术,不懂经营,很快资金耗尽,成为无地无业的失业者,生活上也没有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

城中村改造后采用何种组织管理形态可以对村民可持续生存的利益给予保护和保障呢?转变后的组织要是个经济实体,将拆迁补偿保证金作为投入资本来进行运作,达到一定的经济效益,从而确保农民生存保障;转变后的组织要对这个经济实体的运作起到监督作用,保证农民利益的享有;转变后的组织作为一种社会保障的方式,从而逐步消灭二元化结构。

首先,要明晰三种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

目前,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存在着政府性管理主体、自治性管理主体、股份公司三种治理主体,并在参与城中村治理过程中形成了一种以各自利益为主的格局。政府、居民委员会和股份公司之间政企关系模糊、社会职能承担主体不明确,同时,股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也存在着集体股主体缺位等问题。要明晰三种治理主体各自的职责,承担起各自保障村民权益的责任。

其次,股份制是城中村公司化的公司组织形式的必然选择。

股份制企业包括股份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公司等形式。城中村公司化的公司组织形式是选择股份合作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取决于城中村的特点和改造后经营形态的适用性。为了切实保障村民可持续生存与发展的权益,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集体土地和财产不能流失或改变权属关系,要保证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和集体资产处理权归村民所有集体资产量化到村民是城中村股份制改造的内在要求。

第三,城中村改造后公司组织要依据现有条件,选择合适的经营业态。

通过各方对村民的调查访谈可以了解到,在城中村改造中村民担心的问题是什么,子女教育经费,生活费用提高,失去土地面临失业,再就业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一部分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但主要还是要依靠村民自己找到合适的工作。有了工作,可以解决生活问题,减轻社会负担,同时对社会治安也起到保障作用。但是由于村民的文化素质、技能水平有限,在公司业态的选择上就要考虑经营适合村民的形式。物流、逆向物流、的哥、社区服务、物业公司、家政服务、手工艺品加工等都是很好的选择。

第四,要建立监督机制,保障村民利益。

当城中村改造后变成一个社区,就以社区为单位进行管理。城中村改造后的社区管理除了有一般城市社区的职能责任外,还要对城中村改造后的组织形态进行监督,保障村民的利益。除此之外,公司内部要根据其要求设立监督委员会,接受村民的监督。如同上市公司,定期向村民披露公司的经营信息。在城中村的组织形式中建立有效的政府、村民的双重监督机制,才能切实保障村民利益。

最后,还要重视回迁区、商品区的文化融合。城中村居民的受教育程度较周围社区的城市居民低,使其很难融入所在的城市社区,而城市社区原有居民因文化观念相异,而不认同这些新晋升的城市居民。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要重视愿意村民与新建社区、商业区的文化的融合,例如以村为单位安排村民居住,维护村民原有的邻里关系;物业公司组织一些社区活动,联系原有村民和新业主的关系,建立社区文化,给居民归属感,共同促进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