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
张克禹
我们一直是人治大于法治,看起来是很有人情味,但是最终却是保护不了每一个人的合法利益!前几年有一个公安局的分局长交通事故撞死了人,因为新闻媒体的介入,又加上这个分局长的父亲是一个市局的公安局长,这一下舆论哗然,结果这位分局长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当记者采访的时候,他感概的说他不是被法律判处的死刑,而是记者们判处了他的死刑!
这话至今想来颇有道理,因为至少还没有哪一条法规定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一人而被判处死刑,除了那位分局长还没有第二个人!难怪他会发出如此的感叹。今天的李刚是一位公安分局的副局长,他的儿子在他的辖区开车撞死了人,只因为他的一句我爸是李刚,事情就变得复杂起来。至于他叫嚣的意图是什么已经不重要,但是李刚是无法控制儿子的行为,要知道他已经是一个合法的公民,具有独立的民事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他的儿子违法犯罪完全应该自行承担后果,绝对没有株连的必要!
至于李刚有不有经济问题,这要另案处理,每一个环节需要的依法而为。遗憾的是我们的执法部门对一件案子的处理结果总是喜欢根据当事人的社会背景、社会舆论等予以处理,美其名曰是富有人情味的人治。这种习惯是非常有害的,可以说是法制建设道路上最大的障碍物。如果说实行人知道话,后果就是执法者就有可能根据自己的喜好、自己的利益来进行执法,甚至可以拿来交换他们不该得到的东西。既然如此那就更加难以想象他的公平性,这也就是我们的法制建设止步不前的主要原因。
我们以前搞的可抓可不抓的坚决抓掉,可杀可不杀的坚决杀掉,是对法治精神的一种严重践踏,冤狱遍地也就不足为奇。一个赵卓海,如果不是假想的被害者现身,估计还会在牢房中煎熬;一个押赴刑场执行了枪决的假想罪犯在数年之后才发觉是一个最大的冤案,这都是对法治精神进行践踏的严重后果。
我们的法律要有能够保护每一个合法国民的合法利益以及合法团体的合法利益,只要法院没有最终的判决结果,他们都应该是合法的公民或团体。这就要求我们的执法者在执法的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绝对不能受到舆论或是其他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网民可以是性情中人、新闻记者可以是性情中人,但是执法者必须是一个理性的头脑清醒的、依法办事的人,如果执法者一旦成为性情中人,估计新的冤狱就会不知不觉的产生。
我们不能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执法者身上,毕竟他们不是圣人,甚至他们有的本身就是违法者,甚至犯罪者,这怎么办呢?最好的办法就是尽快完善法治的软件以及硬件建设,同时要坚决清除那些人治的生存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