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敢公然否定最高法院“五个严禁”的中级法院!!


 一个敢公然否定最高法院“五个严禁”的中级法院!!

甘肃省临夏法院恶意串通被告,私自编造涉案楼房的价格,将原告2007年市场价已达40余万元的楼房末经任何机构评估,在“市场价”的名义下以22万元的价格判归被告,强行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并且不让多次违约的被告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承担给原告五年来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更不付原告己付给被告17万元购房款五年来数万元的分文利息!!

临夏市法院2007年私自编造的市场价竞然和原告2002年(五年前)该楼房的集资价基本持平,该案州法院办案负责人苏林春(付庭长)公然称:“那个市场价是我们是从私人信息部打问的、依据当然没有,也没有在法庭上质证和说明的必要”。临夏州法院立案庭庭长刘东林明确承认称:“案卷中关于楼房市场价没有一个字的依据这是事实”。法院审判人员勾结被告随意编造价格、并且不在法庭上出示和进行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强加给原告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中关于“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的明文规定。也违反了甘肃省高级法院自己制定的《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应当委托有关机关审计、评估、拍卖而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明文规定。

此违法事实被原告举报后2010年4月临夏州中级法院立案调查半年后,明确承认违法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公然做出该违法事实“并无不当”的所谓答复。即:《关于对范英反映州、市两级法院干警违纪违法问题的答复》。在此答复中公然称:

“关于你反映的办案人员私自编造市场价格的问题,经查:关于楼房价值,你当时没有提出评估申请,故州、市两级法院按当时的市场价格认定楼房的价值并无不当。”

以下为甘肃省临夏州中级法院纪检组201047日对原告举报事实立案调查半年后,在举报人无数次摧促和临夏州委冉万祥书记数次批示要求做出答复的情况下被迫做出的所谓“答复”。文中对案件的过程陈述及“三次换房”“交钥匙”等充满着被告恶意编造毫无事实根据的谎言,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当地法院不顾事实照单全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