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自首”案与“寻衅滋事”何干?
盛大林
21日下午,武汉市洪山公安分局关山派出所的民警向跨省“自首”的童贻鸿家人送达了拘留通知书,童贻鸿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11月18日下午,因向“拆迁人员”投掷砖头“导致一人重伤”,童贻鸿被武汉警方通知做笔录。由于不信任当地警方,童贻鸿于20日搭乘飞机赴京向北京警方“自首”。(据11月22日《新京报》)
不远千里跑到省外的公安机关“自首”,但最终还是被武汉的警方刑事拘留了。这个结果并不让人意外,因为这个案子依法应该由当地的警方办理。但让人意外的是,当地警方拘留童贻鸿的理由竟然是涉嫌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此罪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一,行为人的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二,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主动性,通俗地说就是没事找事型的;三,此罪一般发生在公共场所,且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很显然,童贻鸿的行为与这三个方面的特征均不吻合——
首先,童贻鸿向“拆迁人员”投掷砖头是为了阻止他们毁坏自己的合法财产,而不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同时,童贻鸿的行为是被迫作出的,当时30多名“拆迁人员”已经撕开了他家周围的铁丝网,而且破拆机快要碰到他家的房子了,也就是说童贻鸿完全是被动的,如果非要说“寻衅”,那也应该是对方;此外,这起冲突的过程很短,既不是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没有影响到无关的人,更谈不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在这些冲突中,拆迁行为的合法性也很重要。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拆迁必须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或经法院的判决,而且拆迁人在执行之前必须向被拆迁人亮明身份,不然就是非法的。如果事实确如童贻鸿所说的那样,“拆迁人员”并没有亮明身份,甚至强制拆迁没有得到批准,那么童贻鸿制止非法侵害的行为就带有“正当防卫”的性质。
童贻鸿之所以“跨省自首”,就是因为不信任当地的警方。事实证明,他的担心一点儿都不多余。尽管“跨省自首”引起了舆论的普遍关注,童贻鸿还是就这样被莫名其妙地刑拘了——武汉警方似乎打定了主意,那就是一定先把童贻鸿抓起来,不管罪名是不是靠谱。
当然,此案的性质不是我说了算,也不是警方说了算的。童贻鸿是否犯了寻衅滋事罪,还要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最后还是要由法院来认定。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