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215)
陈绪国
【原文】〖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
本条款,是关于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对于质押物的占有、收益与使用、处分等权利,均采当事人合意的约定进行。毕竟,在此期间的质押物所有权属于出质人所有,质押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权利都没有转移,出质人的基本权利依然存在,有权对于质权人关于质物使用、处分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质权人不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出质人对此拥有损害赔偿、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方面的请求权,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本条款仍然有不尽事宜,如质权人占有、使用质押物是经过出质人同意过的,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同样地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本法下一条款关于“质权人的保管义务”的规定,就是类似于质权人占有、使用质押物的限制性规定。同为质权人擅自处分质押财产,于质押期间未届满与已经届满的的法锁情形不同,质权人的责任轻重程度应当有所不同。
◎〖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
关于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是关于出质人对于质押物集权与放权之类的限制,当事人之间意定生效,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应当适度平衡,平稳地交接权利与承担义务。其思路是,既要发挥质物的效用,使其物有所值,又要使其物有所保,使其处于安全保护状态。
根据需要和可能,对于质物使用、处分的权利,出质人可以与质权人商定零物权,也可以商定有物权和共有权,既要考虑发挥物的效用,又要防止质押财产的毁损、灭失,还要防止质物使用、处分过程中与担保债务的法锁脱节遭受连带性的财产损失。
一、质权人对质物使用的限制
质权人对质物使用的限制,亦称对使用质权的限制,是出质人对于各种不同类型的使用质权的限制。一般而论,对于纯使用质权的限制程度大于混合使用质权的限制程度。这是因为,前者是质权人单方面享受权利,后者是当事人双方都有益处。换言之,前者与债的法锁关系无关,后者可以与债的法锁关系链接,适用性、可操作性不同,限制程度自然就不同。
1.对质物的使用
所谓对质物的使用,指质权人自己使用、让与他人使用、出租给他人使用。即包括质权人直接使用和间接使用在内。质权人直接使用,可使质押物处于质权人占有的稳定状态,也便于出质人跟踪管理。质权人间接使用,让与他人使用、出租给他人使用,质押物处于不稳定状态,不便于出质人跟踪管理。无论是质权人直接使用或者是间接使用,只要是对于出质人造成损害的,质权人均有民事责任,均需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关于质物的使用,从功能效用上划分,还有单纯型使用与混合型使用两种形式。单纯型使用,纯粹是个使用质权,整个使用过程并不产生什么经济效益,因为质押物本身只有价值,不能产出价值,也不能产生孽息。混合型使用,是使用质权与收益质权相结合而产生孽息,收益质权是个主质权,使用质权是个从质权。譬如,出质人质押家用小轿车,不能载客营运也不能载货营运,质权人取得的使用质权只能是纯粹的使用权,而无收益质权。出质人质押载货的汽车,质权人自己使用或者出租使用,能够收益,能够获得孽息,其收益质权必须与使用质权混合在一起,才能发挥作用。
一般而论,法律层面上并不怎么鼓励质权人单纯的使用质押物,因为质权人这种行为是属于权利扩张类型的质权,因为质权人的基本质权就是占有质权,因为质权人使用质押物所产生的矛盾纠纷是不好调解的对象。从法律关系上、法锁关系上都比较难以作出圆满的解释。就收益质权而言,能够与债的法锁关系链接,对于当事人双方都是有益无害的。使用质权就不同了,纯粹的使用质权是不与法锁关系链接的,只有将收益质权与使用质权形成一体化形式以后,使用质权才与法锁关系连通。总之,法律层面上,倾向于支持收益质权与使用质权相混合的一类使用质权,对于单纯的使用质权并不是很关心的那种情势。
相比之下,本法上一条款,对于质权人对于孽息收取之收益质权是相当肯定的,本条款对于质权人使用质权的态度是既不完全肯定,也不完全否定,中心思想在于当事人协商解决、意定生效、共同监督、讲求责任。
2.过程限制与零物权限制
所谓限制,这里指的是依法人为的限制,但不是一概禁止的限制。整个质权的法律关系,基础条件在于当事人约定生效、相互监督。任何权利需要附加义务条件的,毫无节制的权利是行不通的。
事前的限制,可以是禁止使用的限制,出质人不同意使用质押物,质权人就不能使用;事中的限制,是限制性地制止质权人滥用使用质权,避免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事后的限制,是出质人有权剥夺质权人的使用质权,或者责成质权人限期整改,或者调整使用对象(出借使用对象),或者缩短使用时间、次数与使用频率,或者附加维护与修理费用等等
质权人对质物使用的零物权,是比较常用的一类零物权。包括有两种形式:
(1)自然型零物权。客观上质物不宜使用,或者是质权人客观上不需要使用、不能够使用、不懂得使用,自然而然地形成了零物权。
如果将出质人作为一个考察对象看待,连出质人也属于对质物使用的零物权人,因为出质人已经转移了质押物的占有权,不得回头占有、使用出质物,客观条件限制了出质人的权利与行为。
(2)控制型零物权。控制型零物权,亦称限制型零物权,与禁止型零物权相对,属于程度、级别较低和法律关系、法锁关系较宽松的一类零物权。与有物权相对,属于被有物权减除掉的一类无物权。所谓减除掉,是出质人不同意质权人使用出质物,从而不具有使用质物的权利。
排除自然型零物权不能使用的因素,那么,控制型零物权是于具有使用价值的质押物上成立的零物权,是由主观因素造成的一类零物权。质物使用质权,在意定生效条件下,将于“可有”与“可无”之间作出必居其一式的或然选择,选择前者就是有物权,选择后者就是零物权。
本条款所反映出来的是“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一类的零物权,与质权人的保管义务与担责机制联系起来。这只是第一层意义上的零物权限制,即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的限制。实质上,在此基础上还会有第二层限制,即在有物权基础上再设置零物权限制,出质人可以在其使用对象、使用方法、使用时间、使用频率、使用维护、使用修理等方面进行限制,从使用质权的有物权里面梳理出无物权、零物权。
顺便说一下,无物权是个数量级的代名词,而零物权既是数量级的代名词,而且还可以是代名词用作动词。比如,当事人合同约定“质押物不得转移给其他人使用”是个使用对象上的无物权,也可视为零物权。如果当事人合同约定“质押物不得转移给其他人使用,否则取消质权人的使用质权”,其中的“否则取消质权人的使用质权”,就是将零物权当作动词来使用了,词义上等于是“使得质权人的有物权减除为零的状态”。
法律的效力不是无穷无尽的,而人的智力是可以不断地发掘的。整个质押担保过程是一场权利搏奕的游戏。至于本条款的规定,是个简要规定,当事人不妨从有物权、无物权、零物权这几个方面来认识,也许更加易懂易记,但本文仍然是有很多方面难以一一介绍,只能是抛砖引玉。
二、质权人对质物处分的限制
质权人对质物处分的限制,亦称对处分质权的限制,指法律、法锁和出质人对于质权人处分质权的限制,即对于质权人关于特别处分权的限制。法律是规范限制,法锁是隐形限制,出质人参与限制。总体上是集权与放权上的限制,不是禁止性限制。
此项限制,是十分敏感性的限制,而且矛盾的纠葛有些复杂,因此本文将使用质权的限制和处分质权的限制作为两个部分来分析,主要是想探讨其到底是个什么样的限制。
所谓对质物处分,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独自或者共同出卖、变卖、拍卖或者折价处理质押物,从中获得价款或者其他利益的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这种行为事关重大,应当依法依合约进行,并应当与清偿债务的法锁链接。否则,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对质物处分的限制,是对于质权人的处分质权即特别处分权的适度限制,是出质人于集权与放权之间作出妥善限制,不是完全禁止性限制,也不是毫无原则性限制。
在本法上一条款中,规定了质权人基于三种条件可以取得质物孽息,一种是合同约定了可以取得质物孽息,一种是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取得质物孽息,一种是合同没有约定的也可以取得质物孽息,这种特别处分权是开放性的,不是封闭性的。当然,这主要是从质物孽息和收益质权方面规定的,不可否认,这些也是“质押财产”的一部分。
本条款到底要表达什么意义,欲收到什么效果?立法专家对于本条款的解释比较简略,本文试图发掘新的内容,一探究竟。
本条款对于质物处分限制的法律意义,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确立质权人的有物权与零物权
我们已知,动产所有权的生效,是基于当事人合意生效和交付生效之妥善安排。只有这两个充分而必要条件满足时,善意取得者才能够处分该项动产。本条款仅取其“合意生效”或者意定生效一个条件,对质权人处分质押财产进行限制,也就足够说明问题了。
“经出质人同意”是衡量处分质权存在与否的必经程序与关键环节,是判定质权有物权与零物权的分界线。是“经出质人同意”的质权人就有处分质权,未“经出质人同意”的质权人就无处分质权。对于后一情形,可以认定为质权人的零物权,零物权不但是无物权,而且可以当作动词性的零物权—将非法的权利清除为零,甚至于可以要求将整个质权清除为零。
质权人的有物权成立以后,是不是处分质权万无一失了呢?这倒不一定的。“经出质人同意”只是个泛指的条件,而具体条件还是可以限制的。如处分的程序、顺序、办法、时间、预定价格、优先受偿、与法锁挂钩等条件,出质人也可以加以限制。如果是禁止性(出质人不同意)的限制,就是禁止性零物权,即母体有物权中的子体零物权。如果是拟定共有性(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处分)的限制,就是单边性零物权,即母体有物权中的子体零物权即共有权中的单边零物权。只有在出质人即质物所有权人对于以上条件未加限制时,母体有物权与子体有物权构成统一自由体,当然包括M(母体有物权)+N(全体子体有物权)形式和M(母体有物权)+(n1+n2+n3+n4…nx)(各个子体有物权)形式在内,不是一概而论的。其中,后一形式,包括了完全涵盖式和部分涵盖式的子体有物权。
譬如,出质人在合同中同意质权人处分质押物,要求双方一同参与处分,质权人就不能单独处分;出质人在合同中要求质权人以返还质物形式处分的,质权人就不能就着占有的质物私自处分;出质人在合同中要求质权人以拍卖方式处分的,就不能以变卖、折价的方式处分;出质人在合同中要求质权人以公证的办法处分的,没有公证的处分也是不符合约定的处分;出质人在合同中要求质权人以不低于某个价位处分的,质权人只能以高于和平于这个价位处分;出质人在合同中要求质权人以优先清偿主债务的,质权人就不能私自清偿其他债务……,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2.确立质权人的共有物权
确切地说,或者大体上说,质权人的处分质权即特别处分权,基本形态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共有的处分权。这是从法律和法锁两个方面来平衡当事人双方权益的目标管理下作出的优化选择。因为单方面处分质押物,处分过程不透明、不公开,或者对于法锁关系产生不良影响,都有可能发生对于对方产生损害。
首先,从质权人的权利平衡机制上考量,以行使共有处分权为比较适宜。
当事人设定质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清偿。清偿的方式是以质押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的办法进行。尽管质权人可以于质押期间临时性地占有质物,但质押财产所有权仍然是出质人的。况且,质权不是用益物权,也不是双方之间的直接的贸易关系,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种自由贸易形式。况且,动产公示是以动产交付为唯一生效形式,出质人没有将质押财产所有权交付给质权人,那么,质权人肯定不可以单独处分质押财产。
质权人比较稳定的权利,是于质押期间占有(管领、控制)质押物,其他的权利,如收益质权、使用质权和处分质权需要经过出质人同意才能行使。这里的占有权,只不过是管领权、控制权,不是自由式占有权,更不是直接利益式占有权。因为质押财产关系重大,直接关系到清偿债务的圆满程度,法律的天平既不向出质人倾斜,也不向质权人倾斜。那么,最好的办法,给予当事人双方一个处分共有权,由当事人双方来共同处理质押财产。
其次,从出质人的权利平衡机制上考量,以行使共有处分权为比较适宜。
出质人本质上是质押财产的所有权人,尽管质押物的管领权、控制权暂时转移给了质权人。因为这些动产没有通过交付,质权人也没有取得所有权。退一步讲,担保物权法向来不提倡出质人直接与质权人进行钱货交易,仅提倡于特定条件下以质押财产的价款清偿债务,万不得已才折价清偿债务。
如果承认质押物处分权专门属于质权人所有,这与法理上是讲不通的,而且常常是以损害出质人的利益为代价的。既然质权人不是质押财产所有权人,就不能擅自处分质押财产,这个道理谁都明白。问题还不仅仅限于此处。大量信息反馈来的问题显示,质权人单独处分质押财产,对于关联客户以低价、超低价等贱卖形式来处分质押财产屡见不鲜,出质人吃了大量哑巴亏的不在少数。
说个大实话,本条款规定了“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个事后补救形式,也是司法救济形式。在实际生活中,还有的人根本不怕、不吃这一套的。有的人死皮赖脸,一副死猪不怕开火烫的样子,甚至临到法院强制执行时也不怕。那么,当事人事先的预防是非常关键的一环。除了要确认质物处分权意定生效以外,还要确认共有处分生效、动产交付生效。
本条款并没有言明质押物处分权是共有处分权,但实际上包含了这种意思在里面。没有出质人同意,质权人的处分质权是零物权;反之,没有质权人参与的出质人独自处分质押物也是无效的。只有构成共有处分权的情形下,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会落空,出质人财产也不会遭受不明不白的损失。
3.确认法定的处分权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当事人的共有处分权并非唯一的处分权。如果是质权人向法院强制执行的,或者是出质人向法院提请分开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的,就是属于法定的、单独的处分权。这种处分权是个例外情形,与上述处分权的性质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
有些时候,当事人之间为如何处分质押财产而争执不下,或者是他们更加信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效力,当事人单方面或者双方一起通过法律机关来裁判,也不失为一种好的办法。
由于中国目前还不是判例法国家,个别情形可能会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存在。这只能希望达到相对公平的程度,完全的公平是难以达到的。相信今后,有关部门能够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计算机模型,将各种类型都输入到计算机里去,既方便,又实用,还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将司法人员从繁重的劳动中解放出来,还可以逐步提高法制科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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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7·公安部门全权代理与返还遗失物的权利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8·遗失物保管的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9·遗失物保管义务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0·遗失物领赏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1·失主遗失物认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2·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不同的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3·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4·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同文物保护法的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5·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6·主物与从物的转让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7·天然孽息与法定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8·孽息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9·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0·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1·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2·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三大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3·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的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4·自然资源使用制度的两种类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5·用益物权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定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6·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7·用益物权人补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8·用益物权人补偿权法定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9·海域使用权的性质与等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0·常规海域使用权的四大等级区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1·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的执法要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2·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执法要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3·统分结合的自负盈亏经营体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4·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5·土地用益物权与长期承包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6·耕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7·草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8·林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9·兼业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0·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生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1·两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生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2·土地流转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3·土地流转之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4·土地流转之专地专用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5·土地流转之流转期定限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6·土地流转之择优录取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7·土地流转之集体优先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8·土地流转的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9·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登记的约束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0·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1·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的论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2·承包地不得收回的基本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3·承包地收回的特殊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4·宪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5·普通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6·部门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7·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土地流转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8·招标拍卖公开协商与其他方式的比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9·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0·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1·建设用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2·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3·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4·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5·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6·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上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7·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下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8·已设立的建设用地用益物权及其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制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0·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1·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2·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土地用途》;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3·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使用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4·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争议处理办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5·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6·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7·土地用途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8·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9·土地用途变更的法理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0·土地出让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1·土地出让金的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2·现行土地出让金新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3·建筑物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4·建筑物所有权的除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5·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6·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多重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7·土地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8·建设用地流转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9·建设用地流转合同的相关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0·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1·公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2·私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3·抵押权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4·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5·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的两项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6·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7·提前收回出让土地的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8·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9·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土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0·公共利益与经济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1·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2·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4·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5·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6·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7·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性质辨别》;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8·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9·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0·宅基地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1·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2·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3·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5·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6·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7·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8·自然灾害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9·环境污染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0·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1·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2·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3·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4·不同土地所有制之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5·以地役区域区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6·以土地用途划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7·一般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8·地役权的基本物权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9·地役权是相邻关系的准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0·地役权是特殊优先级土地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1·地役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2·地役权合同内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3·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4·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设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5·供役地权利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6·明确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方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7·按义务性质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8·按组织形式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9·按土地用途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0·按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1·地役权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2·物上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3·权利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4·财产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5·地役权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6·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立法背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7·西方国家的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8·中国农村的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9·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意思表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0·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1·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主体适格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2·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区别对待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3·地役权转让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4·地役权转让限制之解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5·地役权抵押限制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6·地役权抵押成立的三个平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7·地役权抵押成立的限制因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8·地役权抵押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9·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0·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1·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2·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上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3·地役权法定解除之通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4·地役权法定解除之专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5·地役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6·地役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7·担保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8·担保物权之物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9·担保物权之债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0·担保物权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1·担保物权之信托权·权利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2·担保物权之信托权·财产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3·担保物权之信托权·交换价值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4·担保物权之信托权·直接与间接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5·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6·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7·担保物权主体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8·担保物权客体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9·担保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0·担保合同的从属与自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1·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2·担保范围之主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3·担保范围之利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4·担保范围之违约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5·担保范围之损害赔偿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6·担保范围之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7·担保范围之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8·担保范围的意定与法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9·担保物权溯及效力(创新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0·两种状态之担保物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1·物上代位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2·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3·担保人三角债定限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4·三角债定限担保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5·担保人定限三角债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6·物保与人保的担保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7·物保与人保的要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8·物保与人保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9·担保物权消灭情形与性质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0·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简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1·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2·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对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3·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4·抵押权之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5·抵押权性质之物债权(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6·抵押权性质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7·抵押权性质之信托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8·抵押权性质之反定限物权(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9·抵押权性质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0·抵押权之根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1·抵押权之一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2·抵押权之特殊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3·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4·抵押财产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5·不动产抵押范围之主从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6·不动产抵押范围之房地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7·不动产抵押范围之财产与财产权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8·不动产抵押范围之土地财产权优于土地财产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9·动产抵押范围之所有权型抵押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0·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制度(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3·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4·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5·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双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6·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隐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7·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8·不得抵押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9·抵押土地所有权属于最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0·抵押公益事业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1·抵押耕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2·抵押自留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3·抵押自留山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4·抵押宅基地属于次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5·抵押执法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6·抵押权属不明的财产属于一般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7·抵押合同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8·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与数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9·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0·抵押财产的综合指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1·抵押财产的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2·禁止流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3·禁止流押的特殊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4·禁止流押的均衡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5·禁止流押的特别定限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6·禁止流押的连贯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7·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8·不动产抵押登记体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9·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0·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落空抵押权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定限登记对抗主义(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2·抵押权与租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3·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4·买卖击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5·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6·前置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7·兜底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8·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9·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0·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1·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的例外情形》;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2·抵押财产价值保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3·放弃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4·抵押权的顺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5·放弃抵押权或者顺位的责任免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6·抵押权的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7·抵押权的实现·折价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8·抵押权的实现·拍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9·抵押权的实现·变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0·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3·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4·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5·抵押物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6·抵押物孽息的收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7·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8·同一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9·同一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0·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1·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专项抵押的特别规定》;?(待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2·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通用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3·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统一规划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4·抵押权存续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5·最高额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6·最高额抵押权法锁关系的多重性与持续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7·最高额抵押权的不确定性与确定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8·最高额抵押权的灵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9·法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0·意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1·最高额抵押权之协议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2·最高额抵押权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2·最高额抵押权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4·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5·模糊条件下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6·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7·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下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8·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9·法律规定其他情形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0·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1·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统一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2·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协调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3·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可行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4·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实效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5·动产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6·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7·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8·不得出质的动产之一·有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9·不得出质的动产之二·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0·质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1·质权合同之债权债务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2·质权合同之质押财产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3·质权合同之担保范围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4·禁止流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5·动产质权交付生效(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6·动产质权交付生效(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7·质物的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8·质物孽息的法律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9·质物孽息的法锁关系》
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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