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被告人对面,公诉人如何“中立”?


    

站在被告人对面,公诉人如何“中立”?
盛大林

最高法、最高检等5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司法部门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通知》要求,检察院要客观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既要注重审查定罪证据,也要注重审查量刑证据;既要注重审查法定量刑情节,也要注重审查酌定量刑情节;既要注重审查从重量刑情节,也要注重审查从宽处罚量刑情节。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平谷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郑旭表示,这份通知强调了控方的客观义务,从以前偏重控诉职能,转变为既强调控诉,又要从有利于嫌疑人的角度出发,体现了我国检察机关的角色不仅仅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而且是公正地行使公诉权。他说,“检察官的角色应该是中立的司法官,但是实践中很难实现”,因为在对检察院日常工作的考核中,无罪判决率是重要的衡量指标之一。一些检察官为了避免这种状况,对于无罪和罪轻证据就不太愿意提交给法庭,在检察官中都在追求“捕了就能诉,诉了就能判”的目标。(据11月23日《京华时报》)

检察机关应该是中立的角色?相信很多人对这种说法感到费解,因为在法庭上,公诉人与被告人是完全对立的双方—— 一方提出指控,一方进行辩护,控辩双方往往还要展开激烈的争论,在一些大案要案中甚至“你死我活”。

除了公众,身在其中的检察官们也未必理解。在实践中,很多检察官或公诉人就是一屁股坐在受害人或公安机关的一方,比如不愿意向法庭提交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甚至在审查过程中不注重收集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究其原因,“唯判决率”的考核机制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恐怕还是司法的理念存在偏差。

其实,公诉人站在控告席的位置上,并不意味着他们的立场就一定是偏向受害人的,这就好比法官判处被告人刑罚不等于他们偏向受害者或公诉人一样。实际上,作为公诉人的检察机关也可以偏向被告人,比如故意作出较轻的指控。因此,司法机关及司法官的立场是否中立,关键不在于“地理”上的位置,而是在于“心理”上的位置。只要能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站在控告席上的公诉人也可以是中立的。

有一点至关重要,那就是公诉人只是代理人,即代表国家审查案件或提起诉讼。作为代理人,检察机关及公诉人并没有自己的利益,它们既要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要维护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在双方利益之间求得平衡,而追求平衡就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上。

那么,检察机关如何扮演中立的角色呢?那就要像《通知》所要求的那样,全面地审查各种证据及情节。比如在接到案件后,既要注重侦查机关的有罪或罪重的证据,也要注重嫌疑人提供的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然后再不偏不倚地作出是否起诉或如何起诉的决定。即使是提起公诉或开庭审理之后,公诉人也不能无视被告人提供的无罪或罪轻证据,如果有新的证据出现,公诉人理应重新判断,并考虑是否修正或撤回起诉。

公平公正是司法的基本原则,而司法人员保持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和保障。如果检察机关都能自觉并坚决地保持中立的立场,刑讯逼供等行为及其取得的非法证据就很难过关,冤假错案也就会大为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