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石商务公司状告华为手机质量缺陷索赔1千万元
2010年11月16日下午3点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受云南羽石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状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云南学通网络科技发展有暗中限公司生产销售严重质量缺陷的华为C2828天翼品牌手机、损害公司财产权和企业商业信誉、名誉权,要求赔偿1千万元人民币损失。
2010年11月18日上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羽石商务公司状告华为公司等产品质量侵权惩罚性赔偿诉讼案,11月22日上午羽石公司交纳诉讼费,法院出具受理通知书。
1、要求二被告返还60部华为C2828手机购机款1万800元人民币、赔偿手机质量鉴定费5万元人民币;
2、要求被告华为公司赔偿手机质量缺陷给原告造成的商誉名誉权损失1000万元人民币;
原告云南羽石商务有限公司是经昆明市科技局招商引资创建的新型现代商业服务企业、集家政服务和代购服务、快递、网络信息呼叫平台等一体的创新性商业服务模式,具有物联网的雏形。原告为此投入了数百万资金购置办公设备、通信设备、交通工具,申请电信专号统一特服号建立呼叫中心,招聘员工统一形象设计培训,进行广告宣传等一系列企业品牌形象树立工作,着力打造创新型现代商业物流网络信息综合服务企业造福社会。原告的代购就是免费为消费者提供买货送货服务,通过代购规模向商家和经营者获取“利润返点”是原告的盈利模式。原告企业宗旨就是“替消费者省钱、省时、方便快捷诚信等”。
经监测机构初步鉴定这60部手机主要质量缺陷是:无法开机、无法拨打电话和接听电话、掉线、无法发送短信等。
这起案件的经典之处在于《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用户(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首例惩罚性赔偿索赔诉讼,但是它又突破了《侵权责任法》第47条“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侵犯自然人的人身权益的局限,笔者认为《产品质量法》缺陷产品侵犯的不仅仅是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当然也包括法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侵权责任法》立法没有体现出对侵犯企业法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制度,这是立法的重大缺陷,也与《民法通则》保护法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原则规定相矛盾。蒙牛和伊利侵犯企业商誉、名誉权事件、腾讯和360相互诋毁损害企业声誉事件等都表明,我们国家对企业人身权益-“商业信誉、名誉权”等保护力度不够,赔偿制度缺位造成的。云南羽石商务有限公司起诉华为手机质量严重缺陷损害商誉名誉权巨额索赔案件就是为推动保护企业商业信誉、名誉权的公益性企业维权案件。这是案件亮点之一。
其次,该案中关于华为手机C2828质量严重缺陷问题,还涉及一个广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因为该批手机质量不是一部手机而是60部批量出现质量问题,这表明该款手机大部分存在质量缺陷, 广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却跟不上,云南羽石商务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消费者用户的维权行动,也是替消费者维权的公益行动。企业用户也是消费者这需要明确写进未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有利于企业作为消费者积极的参与公益维权,这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极为有利的。这是亮点之二;
第三,该案手机质量缺陷60部手机总价1万800元,索赔额1千万,其他损失15万,这样的巨大的对比也是案件的一大亮点,希望能够推动消费者维权事业和法律制度建设。遏制侵犯消费者权益事件发生。避免出现王静华硕笔记本电脑时间, 因为索赔数额巨大被作为敲诈勒索抓捕。本案维权过程中为了避免上演“华硕笔记本电脑消费者索赔500万元被诬告为涉嫌欺诈勒索犯罪”悲剧,慎重决定走法院起诉渠道,拒绝了华为公司售后服务处人员的赔偿数额。
第四,该起案件的另一亮点是云南羽石商务公司购买60部手机均不同程度出现质量问题实属罕见,这表明该品牌型号手机质量缺陷问题很严重,但是华为公司并没有向消费者声明或者履行召回程序。缺陷手机产品召回目前还没有过,相关立法也迟迟没有出台。这对手机用户的权益保障存在重大威胁。奇怪的是《缺陷产品召回条例》2009年9月23日听证以来至今没有下文。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起产品质量侵权案件,开创了消费者维权新时代,对企业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制度建设具有开创性划时代意义!www.fazh.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