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铁系统“一号腐败大案”颇具讽刺性:地铁公司党委书记向中纪委举报了“老搭档”地铁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则在“双规”期间检举了党委书记。最终,天津地铁党、政两个“一把手”双双落马,原党委书记王春清获刑13年,原总经理高怀志获刑20年。(11月28日《华西都市报》)
这是典型地”窝里斗”的结果,看了大快人心。刘义昆先生看过之后写了篇《反腐不妨鼓励贪官“窝里斗”》。从逻辑推理上来说,刘先生讲的颇有道理。但是其操作性不强。
“窝里斗”牵出的腐败案只能算个案,不具代表性。王、高两人之所以“窝里斗”,是因为贿赂利益不平衡导致的,更是因为面子导致的。开发商高学明先行贿王春清6万元请求帮助揽工程,后来直接打着王春清的旗号,被王批评。随后高学明行贿高怀志12万,高怀志给了高学明上千万元的工程。此后,高学明与高怀志关系走进,与王春清关系逐渐疏远。高学明前后“易主”——更换靠山,而且前后行贿价码不同,使得王春清觉得没有面子。后来,王春清与高怀志因语言不和,致使两人关系恶化,最终导致“窝里斗”。如果高学明不换靠山,高、王会“窝里斗”吗?非也。如果高、王是腐败团体,高、王会“窝里斗”吗?非也。“夫妻反目、情妇反水”牵出的腐败案也不少,反腐能寄希望于“夫妻反目、情妇反水”吗?当然不能。同理,反腐也不能寄希望于“窝里斗”。反腐寄希望于“窝里斗”是无能的表现。
同事之间,特别是同一单位官员之间,性格彼此更了解,所作所为彼此更了解,他们的举报更有利于纪委查清腐败案件,挖出腐败“主角”。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职工举报领导腐败的积极性并不高,原因有二:一是领导腐败一般不会伤及职工的利益,职工没有必要得罪领导;二是职工担心一旦举报领导腐败未成功,而举报行为又被暴露的话,其难以再在单位待下去。
因此,要想拉开反腐战线、扩大反腐战果,就必需引导职工加强对领导的监督、举报,就必需完善相关制度,保护举报人特别是举报职工的权益。
反腐不能寄希望于“窝里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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