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不能离开群体,也不能离开人类生活所寄托的大自然及周边环境。因此,每个人是整个生活体系的一部分,同时,经过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及人与环境的互动,因此,每个人也或多或少地,也改变了这个体系的结构与功能,也参与了这个体系的内外变化。
——许倬云(2004,p.2)
作为制度演化分析的一项基础性的理论研究工作,本文试图通过对互动行为的考察,来为社会秩序之演进提供一个基于行为动力学的说明。这是因为既有的制度理论和关于社会秩序之演化的研究成果,在阐释“社会秩序何以可能”——这一关乎社会科学宏旨的根本性命题时,都过多地陷入了认识论和还原论的陷阱,进而导致了其理论解释的片面性。这种片面性缘于认识论方面建构理性与进化理性之间的分歧,也缘于人们关于存在与认知的关系的理解。本文所认同的主张是,“我们需要放弃那种来自二元论的认识论——不论是唯理主义还是经验主义——的认识论理性的简单性,也即,我们需要从理论建构的态度回到生存的态度,从认识论的逻辑回到生存的历史的新奇性。”唯理主义的根本缺陷在于脱离了主体生存的历史内在性,而赋予观察者以“上帝之眼”的视域,来认识我们所身处其中的社会过程,进而以观念化的存在(或描述)替代了真实的存在(或生存);与此对应,经验主义无法战胜唯理主义的软肋,则在于错把认识论意义上的经验当作逻辑还原程序上的经验,而忽视了经验的时间性存在及其历史内在性。与唯理主义和经验主义不同,基于生存现实的认识论本身是与时间性存在和历史内在性相统一的,它将人类认识的起源与进化本身从唯理主义的纯粹主观创造和经验主义的事实归纳中解救出来,而重新建立了认识论与行为基础之间的关联性。因此,基于生存态度的认识论,本质上是关于行为与认知的联结方法。换言之,在本项研究中,我试图论证的制度演化乃是一种以互动行为作为基础的社会过程,并进而探索这一社会过程的内部动力机制。
一旦我们将认识论从唯理主义和经验主义重新拉回到生存状态之下,对于人类行为的研究便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命题。既往的社会科学关于人类行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行为之目的和动机的诠释,并进而形成了人性假说、功利主义、目的论等一系列的思想成果。这些成果作为后代学者的研究基础,都极具洞见地关注到了人类行为本身独特的“目的性”和“意向性”特征,但对人类行为目的性的解释则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20世纪以来,科学主义的盛行更加巩固了“目的论”作为行为特征的诠释功能,甚至导致目的论作为行为特征掩盖了行为本身的现象学本质及其功能。一种假科学主义之盔甲而居于社会科学主导地位的化约论(还原论),也成为对社会问题进行科学化研究的利器。但从本文的方法论立场出发,笔者试图指出的是,这种社会科学方法的背后隐藏着严重的认识论危机,那就是,过分夸大了行为的目的性特征,在不合逻辑地割裂了主体之间的联系后,借助功利主义的价值观将其“化约”为一种最大化动机(极值策略),从而粗暴地切断了主体间性以及互动行为与宏观系统秩序的演化之间的相互作用机制。就社会科学领域关于制度演化分析的研究动态来看,尽管目前该领域正在呈现一种智力投入不断增长和研究成果大量涌现的繁荣局面,但相关研究中仍然存在一些重大分歧和冲突有待解决,这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关于演化经济学中的生物学类比问题的探索有待进一步深入。经济分析中的生物类比如同社会达尔文主义一样,本质上是以达尔文进化论为基础来解释社会进化事实的。该方法明显继承了达尔文进化论在解释社会进化和人类文明时可能面临的所有尴尬。但达尔文进化论是一种“无意识演化”的进化说明,该过程将进化主体视为外部环境变化的被动受体,而没有任何主动性和意识思维的理性可言。达尔文进化论中主体所能做的唯一选择,就是通过遗传来“适应”,而一旦无法适应外部环境时,其生存的所有希望都被锁定在“基因突变”这一神奇的过程中。当我们将达尔文进化论类比地应用于解释社会进化和人类文明的历史事实时,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必须在社会进化中找到一种类似生物基因一样的“等价类比物”。如果无法找到一种像遗传基因一样的有机载体,那么达尔文进化论对人类进化的解释就可能失效。目前的研究表明,纳尔逊和温特在企业组织的演化理论中“将惯例视为基因类比物”的方法明显值得商榷。其次,我们面临的第二个问题是:如果在今天仍然求助于斯密的“看不见的手”这种超验的力量来解释社会进化,那么我们在智力上似乎不是进步了,而是倒退了。这意味着我们所处的经济学领域,必须在自然科学和人类技术文明突飞猛进的今天,继续在尴尬中宣扬自己的科学地位而毫无羞愧感。最后,我们面临的第三个问题是:如同新古典经济学引入“理性经济人”来阐释斯密“看不见的手”这一神秘机制一样,如果我们承认人在生物有机体的特征之外,具备理性思维和认知进化的能力,那么,就不可能无视认知的存在及其可能发挥的角色和作用。其实,哈耶克已经模糊地意识到了这一问题,但是,他所需要的用以解释人类个体行为和集体行为的知识理论,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探索来加以完善。尽管我在博士论文中批判了达尔文进化论在经济学分析中的“类比”可能带来的误解和滥用,但正如华莱士指出的那样,一旦人的多样性进入博物学家的视野,它们就只能在进化论之外给予独立的证明。这也是我试图通过引入脑进化研究成果,对认知进化以及理性参与制度演化过程进行探索的初衷和目的所在。
其次,关于制度演化分析的方法论问题的争论有待整合,需要形成一种立足于方法论多元主义的宽容和开放心态。方法论的争论最初主要集中于演化范式和新古典的均衡范式的分歧。新近的研究中,黄少安和黄凯南(2004)、王越子(2007)等人论证了演化与博弈分析的不可通约性。他们基于库恩的科学范式的界定,对两种方法论在理性条件上的不相容性作了分析,最终得出了演化论和博弈论不可通约的结论。但新古典的有限理性和演化论中的进化理性本身是否在本质上相同或者可以转换则未被考虑,这也是导致不可通约结论的重要前提。事实上,库恩科学范式的不可通约性遭到置疑的根本问题,恰在于科学研究的语言结构及其语言要素的涵义是否就是精确不变的,而特定语言词汇的意义漂移本身是和互动行为的场景和环境涨落有关的,也即是与认知进化本身相关的,因此,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不可通约性。就演化论和博弈论的方法论优势而言,前者并非绝对排斥理性参与的纯粹自然演化,而当论及社会和制度演化的事实时,人类的理性参与和互动行为同演化过程本身,实际上始终处于一体的共同进化过程中。同样,博弈论的方法在动态博弈中虽然假定了有限理性,但其实该过程已经内涵了一种学习机制,参与者在不同博弈阶段的策略调整明显是学习的结果,本质上也是认知进化和理性参与演化过程的行为结果。此外,演化论和均衡论在对过程关注方面的分歧,一定程度上也被绝对化了。客观的讲,目前演化论在过程分析方面虽然具有历史分析和动态分析的优势,但是其弊端在于无法有效突破生物进化论的自然选择和被动适应的局限,这导致对大量由理性参与和人类动因影响而引发的制度演化事实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而均衡论则由于新古典的最优化教条,导致部分研究者忽视了动态均衡分析的方法论优势。其实,一旦博弈论采用适应理性假定时,就已经在理性条件上与演化论之间搭建了必要的认知桥梁,问题只是需要我们如何从达尔文的“无意识演化”本身转向有人类理性参与的“有意识演化”。
再次,作为一种研究动向,关于行为研究的焦点从对竞争行为的关注转向对合作行为的关注,仍然无法从根本上解释秩序起源及其演化的奥秘,倒更像是在围绕行为研究“压跷跷板”。一方面,这种转向反映了以往经济行为研究中对合作行为的忽视和对竞争行为的过分强调,另一方面,这种视角的转向很可能只是“放下了一个包袱而背起了另一个包袱”。因为,关于合作行为和利他主义的研究早在18世纪苏格兰启蒙运动时期的道德哲学研究中就曾被关注,而克鲁鲍特金的《互助论》更是将合作和利他行为视为“竞争”之外的另一种进化力量。此外,社会学领域对社会信任的研究,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合作行为对于社会秩序演化的重要影响。因此,目前经济学在行为研究领域的转向,不论怎样试图通过合作行为和利他主义来解释秩序演化的事实,都无法用合作行为来替代广为存在的竞争行为,并消解互动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例如,鲍尔斯和金迪斯等人新近提出的“亲社会性”,似乎也很难被接受为一个十分合理的解释,因为这种解释在动物行为学和社会生物学领域关于社会性生物的研究中,同样存在大量的例证。因此,根本上讲,“亲社会性”无法证明人类社会的秩序和文明是如何高于其他生物界的秩序水平的。换言之,达尔文进化论所主张的无意识演化,在除人以外的其他生物物种那里都得到了验证,但是却在人的进化问题上遭遇了尴尬。“亲社会性”必须能够证明人类秩序高于其他物种秩序的有限理性和认知进化条件,但是我们不难发现,金迪斯和鲍尔斯利用“亲社会性”所作的解释仍然是无法令人满意的。进而,他们所遭遇的难题,其实和华莱士所提出的关于人类进化的“独立证明”,是联系在一起的。概言之,如果我们无法对人类独特的理性和认知能力做出合理的解释,那么试图说明人类社会秩序起源及其演化的奥秘,恐怕是遥不可及的。
最后,关于制度演化的动力机制的分析仍然是个尚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从目前制度研究领域和经济演化分析的成果来看,虽然有部分成果借助系统动力学的原理对经济系统的政策作用机制、区域经济发展、资源与环境经济和产业聚积演化做了动力学解释,但从根本上看,这类解释仍然存在明显的缺陷。福瑞斯特(J.M. Forrester)于1956年创立的系统动力学,主要是通过系统中不同要素之间的信息反馈(输入或输出)对系统结构及其变化做出过程描述的综合方法。该学说综合了控制论和信息论的部分成果,是关于系统结构、功能和过程演化的综合分析,属于横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横向学科。但从目前在经济系统领域的应用来看,研究者对系统动力学的认识仍然拘泥于福瑞斯特的机械动力学而缺乏有效的突破。本质上讲,系统动力学之后的热力学发展和复杂系统理论的进展,都将系统动力归结为一种特定的交换机制。就是说,要素之间、系统之间或者系统与要素之间互通反馈的信息,只是一种经过对原始质料进行神经元加工后的编码,这些编码需要借助不同的符号体系的结构来产生行为指令,随后在特定频度的互动行为中借助记忆进行筛选,进而型塑为某种特定的互动行为模式。但是,该原理在应用于经济系统或制度系统的演化动力学说明时,缺乏一种与反馈信息路径对应的交换机制作为载体。也即,一个理想的制度演化的动力学说明,需要明确这种交换机制的行为载体究竟是什么及其运作机制是怎样的。但系统动力学由于以控制论和信息论为基础,因而仍然是机械的,对于解释人类社会和制度演化这样的复杂系统问题而言,有待于借助耗散结构的热力学原理和复杂系统理论来做出解释。但从热力学原理和复杂系统理论的核心结论来看,作为复杂系统演化的开放性和多样性,以及交换机制的必要性,仍然是系统演化和秩序演化的基本条件。对于人类社会系统和制度演化这样的复杂性问题而言,如果试图解释其演化的动力学奥秘,就必须找到一种恰当的承担交换机制的互动行为,作为该系统演化的动力机制载体。
那么如何理解人类社会系统中的互动行为,及其与宏观社会系统秩序演进之间的关系呢?社会秩序的整体演进本质上可以视为整个系统的行为结果,而“整个系统的行为”实则是社会过程中“系统之间、要素之间、系统与要素之间”三种互动关系的总和结果。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找到能够有效刻画各类互动行为的恰当的“特征描述”和认识论基设。在本项研究中,我试图借助“交换”这一核心范畴作为描述各类互动行为之核心特征的“关键词”,并通过对不同类型的互动行为的考察,来揭示互动行为背后的“交换”属性,以及该属性如何作为一种“隐而不彰却又必不可少”的机制,来为各层级系统的持续演化和存续提供动力。在有效揭示了互动行为的“交换属性”之后,我将进一步把关注的焦点锁定在“商业交换”这一最为典型和独特的人类互动行为之上。显然,这里需要首先回答的问题是:“为什么偏偏是商业交换”?
本研究选择“商业交换”作为最基本的人类互动行为,这主要出于以下三个原因的考虑:一是由于商业交换行为在人类社会历史中的普遍性。在漫长的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商业交换的活动具有普遍的重要地位。商业交换的实践也贯穿于整个已知的人类社会的历史中,包括自然经济下的物物交换、货币中介的商品经济、现代自由市场,甚至是黑市。各种限制或根除商业交易的企图,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无论是道德说服还是政治压力,甚至赤裸裸的暴力与迫害),都已经被反复证明是徒劳的。如同很多文学作品所描述的那样,战争过后,仇恨可以延续几代人,但却很少能够阻碍交易。尽管在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无数次的无序状态,但在双边交易的层面上,商业交换也被无数次证明是不可摧毁的人类行为的组成部分。第二个原因则在于同其他动物的互动行为相比,商业交换在人类社会是绝无仅有的。斯密是迄今为止第一个正面揭示商业交换行为之“人属特征”的社会科学家。他指出,“我们从未见过甲乙两犬公平审慎地交换骨头。也从未发现过一种动物,以姿势或自然呼声,向其他动物示意说:这为我有,那为你有,我愿意以此易彼。”显然,在斯密看来,尽管交换行为在自然界中是普遍存在的互动方式,但商业交换却是人类独有的运作方式。他还敏锐的察觉到,“当一个动物想得到人或者其他动物的东西时,它没有其他的说服方法,只能讨那些能提供给它所需的服务的人或动物的喜欢”,而“人有时也向他的同胞使用相同的手段”。但斯密继而指出,“人类几乎随时随地都需要同胞的协助,要想仅仅依赖他人的恩惠,那是一定不行的。”其实,斯密在这里已经提出了对人与动物的不同交换机制的划分:第一种是人类独有的商业交换机制,其运作形式依赖于“协商、易货和购买”。第二种是普遍的机制,它为人类和动物所共有,它依赖于用乞求唤起的同情心,即情感的传播。促使我们关注商业交换行为的第三个原因,来自于复杂系统理论的启发。复杂科学的新近成果发现,系统开放性是耗散结构的重要特征,耗散结构理论证明,开放系统的内熵变化并非唯一地决定于其内部的不可逆过程。封闭系统演化的内部过程无疑服从于第二定律,即自由能一旦耗尽就不再做功。但开放系统进化过程中做功的能量可以由它们的外部环境“输入”:即存在一种穿越系统边界的自由能(或负熵)的输入。当系统内部的自由能的消耗和输入的自由能之间达到平衡时,该开放系统就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但新秩序的诞生往往源于系统临近混沌边缘的远平衡状态。显然,复杂系统的持续演化过程不仅依赖于“交换”,而且正是系统内部要素之间、系统之间、系统与环境之间的“交换”,为复杂系统的演化提供了生命之源。基于以上分析,笔者提出如下推论:即当我们将人类社会看作一个复杂系统时,商业交换这一人类独有的互动行为恰是该系统持续演化的保障机制和动力之源。
一旦我们在商业交换行为和社会系统的演化之间建立了这种联系之后,随之而来的理论任务就是我在本项研究中试图描述的第二个问题,即“商业交换是如何作为动力机制推动社会系统持续演化的”。为了便于解答这一问题,我将社会秩序视为社会系统的特定状态,而将制度变迁视为系统状态的变化。社会秩序作为人类社会的特定系统状态,一方面它规定了内部要素(即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另一方面它又会受行为模式变化的影响而发生变迁。作为本项研究的两个基础支点,我将从系统论和进化论两个视角,展开对人类社会秩序和商业行为的考察。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个人(或主体)在这里将作为一个独立的心智系统被讨论,个人既是社会系统的构成要素和主体互动的基本单元,也是进化过程的特定单元。与其他研究不同的是,我将单个主体的研究集中于对人脑的认知水平的进化考察,并通过确立认知进化的行为基础,来阐释商业交换这一独特的人类互动行为对于认知进化可能存在的推动作用。本文关注认知进化的行为动力学解释,一是旨在澄清经济学研究中关于理性命题的种种谬误,以及因此而引致的认识论危机;二是希望通过对认知进化的行为动力学的考察,来探索商业交换这一独特的互动行为对社会秩序演化所具有的动力作用。
本项研究以“制度演化的动力机制考察”为主题,主要围绕“商业交换”、“认知进化”和“社会秩序”这三个核心范畴展开分析,依此来探索制度演化的动力学说明。笔者试图从人类社会系统中要素的互动行为这一视角出发,来阐释社会秩序的起源与演化的动力机制。从研究内容上来讲,本项研究主要沿着以下几个问题逐一展开论证:
第一,关于人类互动行为的描述和精练,我将在“互动行为”的范畴中涵盖目前行为研究所关注的竞争与合作两个方面,并通过对互动行为的形态学考察,来描述互动行为所内涵的“交换特征”,进而通过对“交换行为”的分类,将关注的焦点锁定在人类所独特采用的“商业交换”行为上。
第二,我将重新阐释斯密定理和斯密动力的内涵。以往的研究多半将斯密定理和斯密动力概括为劳动分工与市场拓展的互动关系。其实这种概括已经包容了系统动力学中的反馈机制,如“劳动分工促进市场秩序扩展”的斯密动力,与被描述为“市场规模限制劳动分工”的斯密定理,正好可以被视为一种双向的反馈机制。关于马尔萨斯陷阱的论证只有对于一个封闭的社会系统来说,才会导致陷入布罗代尔钟罩而出现经济发展的停滞;但对于一个开放社会系统而言,则根本上不存在形成布罗代尔钟罩的条件。实际上,劳动分工的发展和市场秩序的拓展更应当归功于“商业交换行为”的演化,正是人类社会在商业交换方面的独特禀赋,才导致了劳动分工的演化和市场秩序的拓展。
第三,人类交换行为的演化是关于人类进化和文明进化研究的重要命题,尽管早期关于“独立证明”的努力和远见被达尔文进化论所遮蔽,但这一问题仍然远未解决,人之理性的起源和认知进化的动力,仍然是需要予以解释且无法回避的难题。本项研究中,我将再次关注奥菲克提出的“人类进化之经济起源”的思想,并结合斯密关于商业交换中人之理性运用的独特性和显著性给予说明。资源有限和环境涨落造成个体要素在系统中面临生存压力的现实,对于任何生物都是普适的,但人类能够成功逃脱资源重叠竞争的自然诅咒,仅仅依靠未明由来的理性或是道德恐怕难以解释。认知进化的历程反映了人类身处其中并不断参与演化过程的事实,这也要求我们通过对互动行为和认知进化的关系的考察来做出解释,而人类独特的商业行为在认知进化中承担了何种角色,则是本项研究必要关注的问题。
第四,关于制度演化的动力学说明是本项研究的核心主题。上世纪末以来,关于东西方文明分岔和大分裂的研究和讨论,曾一度成为学术界的热点问题。李约瑟难题、西方世界的兴起、布罗代尔钟罩、社会主义转轨改革和斯密动力机制等一系列有关宏观制度变迁和社会系统秩序演化的艰难课题,再次引发思想界的碰撞,争论的焦点也逐渐集中于——探明“推动和阻碍社会制度和文明演化的动力和阻力到底是什么”——这一根本问题。本项研究中,笔者将澄清和论证以下命题:即一旦我们将斯密定理和斯密动力的根本动因回归到“商业交换”这一人类独有的互动行为,那么劳动分工的演化和市场秩序的扩展,都将由行为学而非现象学或形态学角度得到说明。进而,如果能够证明人之理性的认知进化同样由商业交换的独特模式所驱动,那么人类理性参与制度演化的动力学奥秘就有望被揭示,而这种动力学机制很可能就是通过商业交换这一互动机制来实现的。
第五,是关于商业交换促进社会秩序演化的动力机制的描述。严格来讲,现代经济学的巨大成功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对理性起源和认知进化问题的回避。它主要通过对商业交换行为中凸现的人之理性的运用的关注,来展开基于功利主义的成本收益分析。但从目前经济学发展的现状来看,继续无视这一问题既无助于解决经济学自身的问题,也有悖于目前社会科学在方法论和核心命题方面趋向统一的趋势。本项研究中,笔者将通过对于认知进化的学习理论的探讨,在商业交换和进化理性之间建立一种互动反馈的动力机制,为理性进化提供动力说明;同时,在环境系统造成生存压力和资源约束这一背景条件下,理性的运用在宏观层面上必将指向对社会秩序演化进程的参与。理性参与社会秩序演化的必要性,将由制度的功能学解释得到说明,我将指出社会系统的秩序状态对于规范人类交换行为的重要作用,并将理性参与制度演化的目的(循环性的)指向“深化和扩展商业交换”,并进而对社会秩序演化的动力机制给出过程性的描述。
第六,关于社会系统演化发展的动力学解释,本质上是关于人类互动行为与社会结构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说明。对这一问题的探索几乎包括了社会科学迄今为止的一切成果。按照哈耶克所提供的知识论区分,它们大致可以归为两类,一类是属于建构理性主义的解释,包括早期的宗教神学、君主论、国家主义以及各种基于唯理主义的政治学和经济学理论;另一类是属于进化理性主义的解释,包括早期的自然法学派、自发秩序传统、奥地利学派、历史学派以及演化学派。但与这两种传统的认识论诠释不同,鲁曼、布尔迪厄、哈贝马斯等人关于社会行动及其与社会结构的相互关系的崭新的思考模式,一定程度上则是对前两种认识论诠释进行反思的产物。他们的共同点在于:不是将二者简单的对立起来,也不是简单的用其中一种来替代(或是内化于)另外一种,而是将两者贯穿于整体演化的共同进程之中,使二者在动态的互动中双向循环地相互制约并相互渗透,造成二者都各自发挥其主动与被动的两方面,而不至于使两者的相互关系——由于某种自负的理性诠释所强加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统一局面”而——陷入僵化并走向终结。究其根本,乃在于这两种理性强加的“统一”,恰好造成了社会系统演化的动力机制所依赖的反馈环路的断裂。本项研究中,我将指出,在不改变社会系统的开放性和要素多样性的条件下,商业交换作为基本动力机制将确保社会系统的持续演化和发展,这恰好是斯密动力的真正内涵。一旦这种条件被改变,那么社会系统的演化无疑会面临极限或落入钟罩,因此,我们所需要做的,无非只是不断地促使商业交换——这一人类所独特依赖的互动行为——得以有效的维护、延续、深化和扩展。
在完成了上述“剥洋葱”的分析过程之后,我特别地针对文明内卷、制度锁定和布罗代尔钟罩等问题,并结合本文的分析结论做了验证性的讨论。我将指出,这三类现象在阻碍社会系统进化层面所具有的共性,恰恰在于它们都在不同领域内违背了演化所必须的系统开放性和要素多样性的基本条件,进而破坏了为系统进化本身提供持续动力的交换机制,最终才导致了系统的衰竭和演化的停滞。具体而言,只有那些系统层面较为封闭且要素层面非常缺乏多样性的文明类型,才会出现内卷或锁定,并面临发展的极限(布罗代尔钟罩);但对于那些在系统层面具有适度的开放性而要素层面又保持适度多样性的开放社会的文明类型而言,系统的存续和演化才是持续的,其动力也是不懈的。换言之,只要系统之间、要素之间、系统与要素之间的互动交换这一基础性的动力机制不被打破,那么系统秩序的演化就会在自组织状态下,通过系统内外部的相互作用而不断持续演化。
在系统论看来,交换机制乃是复杂系统得以持续演化的动力源泉。因此,如果我们将人类社会视为一个不断演化的复杂系统,那么,交换行为作为该系统演化的动力学机制(或曰,交换行为促进社会秩序型构的社会功能),才能有望得以揭示。在物理学领域关于系统演化的热力学研究中,第二定律证明了封闭系统如果没有某种交换机制提供系统内外自由能的转换,那么该系统最终会走向热寂。换言之,除非存在某种类似“麦克斯韦妖”的特殊装置(该装置本质上仍然是一种绝热的交换装置),使得封闭系统内部在不出现热损耗的条件下自动产生温差,进而提供做功条件以保持系统持续演化,否则,该系统仍会因热寂而毁灭。第三定律的进展在于为开放系统的持续演化提供了热力学的说明,它基于熵增原理的困境,揭示了开放系统持续演化的动力来自于该系统与外部环境通过持续的自由能交换而保持了恒久的做功条件。因此,热力学原理对系统论的研究揭示了如下事实:交换机制乃是复杂系统演化的动力机制。这一结论对于我们所关注的“人类社会何以可能”这一根本命题的启示在于,社会科学(包括经济学)的研究也必须对人类社会的进化及其秩序型构提供一种类似动力机制的说明,否则,社会科学的理论研究恐怕很难对人类社会的持续进化,尤其是在最近几百年所创造的文明成果做出合理的解释。那么,如果我们真的试图去寻找这种隐在的动力机制,它应该是什么呢?笔者认为,答案就是人类社会所独有的某种“交换机制”,而这种交换机制的理想精炼形式恰是“商业交换”的互动过程。
笔者曾在我的博士论文《制度演化的逻辑——基于认知进化与主体间性的考察》一文中,借助奥菲克在《第二天性——人类进化的经济起源》一书中所揭示的“商业交换促进脑进化和人类进化”的观点,拓展了商业交换行为对于制度演化的社会功能。某种意义上说,该文所作的工作正是我在本文中重提这一理论任务的一个初步尝试。概言之,我在博士论文中所得出的结论,乃是一个关于社会秩序型构的动力机制的图示,该图示将交换行为视为一种动力机制,其动力作用一方面作用于人脑的进化,即表现为理性的认知进化;另一方面作用于秩序的进化,即表现为自发秩序和正式制度的秩序进化。换言之,交换行为作为一种动力机制,它一方面为认知进化提供动力支撑,另一方面则为秩序演化提供动力支撑;而这两种在个体层面和群体层面分别展开的进化形式,则经由交换行为而形成了一种循环反馈的动力系统。鉴于这一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这一机制的抽象性,对其做个解构性的说明和澄清也许是必要的。
首先,从认知进化这一层面来看,交换行为的动力作用最初体现为单个人脑的认知能力的进化,而这一进化结果在生物学载体意义上的突出表现,则是脑容量的扩大(人脑褶皱面积的增大)。奥菲克在其著作中揭示了人类独特的商业交换行为所导致的人类进化中的两个显著结果:一是人脑容量的扩大;二是市场的拓展。他的研究开创性地说明了交换行为在动力学上对认知进化所提供的行为信息支撑。换言之,正是交换行为在生物大脑和外部环境的信息集合之间建立了一种便捷的通道。同样,商业交换则由于其独特性为人脑和外部环境的信息集合提供了一种动力机制,它源源不断地将更多、更广、更复杂的信息传入人脑,使得人脑不得不处于一种不断处理更为复杂情形的繁重任务之中。正是由于这种“自激式脑进化”才导致了人脑(比之于其他生物大脑而言)具有了更为卓越的认知能力,进而成为万物灵长。个体层面的认知能力进化作为一种条件,其功能外化的结果就是经由主体互动的交换行为而导致了群体层面的认知进化。这一点,我在博士论文中从主体间性哲学的视角也给予了说明。主体间性哲学的精髓在于将人类群体层面上的认知意义和价值,依附于主体之间彼此的互动行为,进而将认识论从主体性哲学那种“我向思维”的主观视界,回置到了“镜中自我”的互主体性世界之中。换言之,任何群体层面的认知和观念都来源于其内部个体之间和群体之间的互动行为和交换机制,而在这一动力机制中,商业交换行为的动力作用则显得尤为突出。因为,在最近半个世纪的群体观念和社会文明的演化历史中,商业交换行为对于社会进化的动力作用愈加明显。而最近200多年的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提升,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商业交换行为的扩散和市场的拓展。
其次,从秩序的进化这一层面来看,交换行为的动力作用同样是十分显著的。人类社会正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依赖和重视制度的阶段,秩序的进化正在从基于无意识演化的自发秩序的隐在状态,转化为表现为有意识演化的订立正式制度与立法的显在状态。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群体认知层面上对于制度价值的辨识和肯定,但人之理性参与制度演化的目的,并不在于展示理性之能力或与上帝争功,其根本目的乃在于通过立法和正式制度的订立,为交换行为提供一种约束和保障。我在博士论文中曾经提出“哈耶克悖论”的命题,即哈耶克在自发秩序理论中一再强调理性建构制度所面临的理性不及性,却在最后仍然将人类自由秩序的维系使命交由“立宪”来完成,这对于他所一再声言的进化理性而言,明显是一个“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悖论。我在论文随后的章节中指出,哈耶克悖论的产生恰在于哈耶克自发秩序理论本身缺少一种对于制度演化和认知进化相互作用过程机制的考察,而正是这种过程机制的缺乏导致了哈耶克悖论的尴尬。我在论文中将秩序演化分为表现为无意识演化的自发秩序和表现为有意识演化的正式制度变迁两种类型和方式,前者指个人认知和群体认知尚未明确意识到制度价值和功能时,仅仅依赖个人认识实施互动行为时所无意导致的秩序结果;后者则是指在个人认知和群体认知都明确认识到制度价值和功能时,有意识地依赖个人认知或是群体认知实施互动行为并以订立正式制度为目的时,人类意识参与秩序演化进程所导致的秩序结果。需要强调和明确指出的是,表现为“基于有意识演化的正式制度订立和立法”这一类型的制度变迁本身,并不像“有意识”这一术语本身那样带有建构特征。恰相反,制度演化分析所试图强调的乃是“演化作为一种基本动力和倾向是优先于理性建构倾向这一人类动因本身的”,或曰,它更希望描述的是人之理性(包括个人理性和群体理性)对于秩序进化过程本身实施参与的“主动性”而非“主宰性”。回到哈耶克自发秩序原理的意义本身,那么哈耶克所谓的“立宪”对于自由价值的维护的深意则在于——通过理性参与制度演化既实现了对自发秩序作为自由秩序的维护,又实现了通过立法这一否定性正义的手段,有效规范了主体之间的互动交换行为。这样,吸收了奥菲克的交换促进认知进化的理论成果,则形成了我所提供的“交换行为作为动力机制促进社会进化”的图示,同时也有效消解了哈耶克悖论。
最后,从制度演化分析的理论发展趋势来看,基于无意识演化的自发扩展秩序和基于人类理性参与的(表现为有意识演化的)立宪性制度安排之间存在的“认知鸿沟”,也需要我们以认知进化的说明作为“撑杆”来实现理论上的跨越。“认知鸿沟”实质上乃是“哈耶克悖论”中关于进化理性知识论基设的硬伤,但是凸显这一硬伤的内在冲突,并非来自于哈耶克的理论体系本身,倒更有可能是来自于其他社会科学家对哈耶克理论的误读和过分诠释。应该说,哈耶克悖论的自我消解奠基于其早期关于心智秩序形成与进化的著作——《感觉的秩序》(Hayek,1952),而哈耶克本人甚至将在该书中形成的关于认知进化的心智理论,视为他终身研究的基础。对此,笔者在本文第四章的研究中也做了进一步的澄清和重申。
最后,需要坦诚的是,本文所尝试的研究具有极大的挑战性。要揭示人类如何借助商业交换这一互动行为的精炼模式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系统层面的自发秩序扩展的神秘过程,其难度本身或许不在于论证逻辑和结论的可接受性本身,而在于问题的复杂性。因为行为主体和交换行为本身的演化都是内在于社会系统并与之共同演化的,我们永远无法作为外部观察者来进行理解。这种作为演化进程参与者的内在性与作为解说者的外在性之间冲突,根本上是事先给定的一种矛盾,不存在任何调和的可能。我们所唯一可知的现实,就是我们关于社会事实的认知必须经历在“参与者”和“观察者”之间无休止的角色转换(这种转换本身也是一种特定形式的“交换”)。因此,试图让人们满意于任何一种关于“社会如何可能”的理论解释的难度,丝毫不亚于让他们接受“一个人拽着自己的头发能让其身体离开地面”的难度,因为后者在逻辑上也存在力的内在与外在的矛盾。我在本项研究中所做的探索也并非想要重蹈“唐吉柯德斗风车”的覆辙,相反,恰是希望通过对困惑与思考之间的“交换”过程,来获取一种认知层面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