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模式,正倒逼税制改革


义乌模式,正倒逼税制改革

一个“鸡毛换糖”的货郎经济,竟在短短几十年间,神奇般地发展成为拥有总经营面积超400万平米、6.2万个商位、170万种单品、从业人员超20万的“全球最大的小商品批发市场”,这就是坐落在浙江义乌的中国小商品城。

中国小商品城背后的庞大产供销体系,不但带动了当地针织袜业、饰品、工艺品、毛纺、化妆品等产业在国内形成行业优势,还带动了全国各地1000万产业工人就业,成为我国最大的小商品出口基地之一,年出口51多万个标准集装箱,有89个国家的2730多家境外企业设立代表处,常驻外商超1.3万余名,联合国难民署、外交部等机构在义乌建立采购信息中心,有55个国家和地区在市场设立进口商品馆,形成了“买全球货、卖全球货”的大流通格局。

更令人惊奇的是,国家商务部发布的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指数、《小商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使全球小商品有了“义乌分类法”,义乌市场这个“世界超市”也因此取得了全球小商品贸易定价、定标话语权,实现了由输出商品到输出标准和规则的飞跃。

而就是这样一个拥有辉煌业绩,为中国经济做出杰出贡献的小商品市场,却存在着一个明显的税法难以与之适应的弊端,造成了税法的尴尬。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商品批发和零售业,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要按照销售货物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而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按照销售额的3%缴纳增值税。此外,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还要按照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城建税及其附加,税务部门对查账征收户的应纳税所得额,还要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帐证不全的纳税人,按照销售收入核定一个随征率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而随征率均设定在1%以上。

由于义乌中国小商品城的经营主体主要为个体,几乎都是小规模纳税人,他们只能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其附加,再按照帐证不全户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国小商品城2009年市场成交额411.6亿元计算,该市场每年应缴的增值税、城建税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总额,当在16亿元以上。

而由于义乌小商品城,是以“量大”、“薄利”优势赢得的市场,其毛利率一直非常低,根本无法满足税法规定的最低税率要求。据介绍,从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发出的100支装吸管,毛利仅有一分钱,根本无法达到3%的毛利率。那么,如果严格执行税法,交易就无法进行下去;如果抬高小商品售价,以满足市场要求,义乌中国小商品城的优势将不复存在,交易量必然萎缩。

是让义乌中国小商品城继续发展,让繁荣的市场来带动制造业、物流业、旅游业等发展以壮大税收基数,还是严格执行现有税法让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萎缩,进而影响制造业的发展?浙江省税务部门已经给出了一个很好的答案。

其实,税法遇到的此类尴尬,在全国各地都普遍存在、长期存在,几乎所有的批发市场,个体经营者都无法满足小规模纳税人3%增值税税率的征管要求,绝大多数个体香烟零售门面,其毛利率都不会超过3%。

面对税法和市场的冲突,税务部门在实际征管中,一般都会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说白了就是一个门面一个纳税期需要缴纳多少税款,然后倒推出一个营业额来。一般情况下,税务部门核定的营业额,要远小于经营户的实际营业额。也就是说,从事批发的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增值税的名义税率是3%,但实际税率要远远低于这个比例,甚至只是名义税率的十分之一、百分之一。

税法遭遇如此尴尬,这和依法治国的理念很不相称。而如何避免这一尴尬?在鼓励发展流通业的今天,唯有实施税收政策的调整。

笔者以为,中国税收在持续十几年高速增长之后,有必要停止征收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的流转税:一是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不会超过税收总额的2%,停收后不会影响政府总的预算,腾出来的征管人员,还可以通过加强稽查力度来弥补损失;二是对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流转税,不但征收成本高,还因为“定税”过程中的讨价还价,也给征管人员提供了权力寻租的空间,不利于树立政府形象;三是停征小规模纳税人流转税之后,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年度个人收入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让他们继续履行纳税义务。

此外,国家还应该制定一整套配套措施,比如鼓励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向“一般纳税人”经营户购买商品;要求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入账必须有正规发票;建立简便的税务部门代开发票机制,代开时按法定税率征收流转税,等等。

义乌模式,从市场建立伊始,就一直在倒逼税制改革,而随着义乌小商品城不断做大做强,倒逼税制改革的力量也必将随之增大

笔者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真正重视这种尴尬,尽早停征小规模纳税人的流转税,并对目前营业税纳税人中不使用发票的,也一并停征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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