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与360的冲突 伤害的只能是用户


      作者:自由评论者 任永飞

   ( 背景:近日,看到众多国内官方新闻网站发布的关于腾讯与360的公开信,腾讯表示,不兼容360软件已是最低的抗争方式,并透露双方公司之间早已结怨。腾讯为给用户造成的不便表示歉意。昨日下午腾讯向用户发出公开信,称在360公司停止对QQ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已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双方从胶着状态走向高潮。)

 

      

  昨天下午自己登陆电脑,突然发现久违的QQ空间无法打开。尝试了很多次,依稀可见的界面姗姗来迟。从昨天开始的腾讯公开信来看,我们作为用户我们可以获得以下有效信息:

        1.我们用户的信息是否安全(包括网络,软件使用)。

        2.我们诺大的,经营许久的腾讯IM(照片、日志、SNS、网友资料等)是否安全?

        3.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安全软件?

        4.腾讯与360的技术之争演化成网络网民与网络媒体的卸载与使用之争!

        5.用户对软件使用的自主权还是让用户自己决定!

        6.两家企业通过网络媒体的口水之战,只能是一种企业愤怒转化成用户的愤怒的翻版!

        而最终,我觉得伤害的依然是用户。

 

       

        商业评论:

        根据网络竞争相关信息,由于网络经济的发展,已经打破了地域性的限制,这也就意味着竞争的全球化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当然,我们应该看到,无论是国内网络业的竞争,还是与海外竞争者之间的竞争,有竞争并不是一件坏事,竞争将引向开放,将引向更集约和更高效率,最终将促进内地网络业的发展和网络经济的发展。随着因特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经济在21世纪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新支柱。但我发现腾讯与360的相互的争执与冲突的处理,也反映出目前法律监管与制度的漏洞。

        1.针对中国IM软件与360杀毒安全软件的冲突,充分反映了当下中国政府针对互联网竞争与安全的立法问题,针对目前的国内的一些法律条文来看,相关法律条文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处理条例不完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独占事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条款主要是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和第六条的具体规定,虽然条文比较笼统,但却鲜明地体现了打击公用企业等独占经营者(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行为的立法宗旨。所以这次两家公司利用优势地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垄断经营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现象,网络环境下也不例外。

       此外,电信市场以及网络服务商(ISP)的垄断经营行为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同时,宜制定规范力度更强的《反垄断法》进行调整。其中有一点我注意到: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我们反观腾讯与360的诉讼,我们可以发现不论是腾讯用户信息还是用户电脑内部信息,作为用户我们充满了恐慌。而在这一点,作为我们经常使用的360而言,我们充满了担心。在现实世界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面对互联网的挑战,商业秘密的保护更加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通过网络侵害商业秘密的后果往往更为严重。在本次事件上,作为用户我们静观其变,因为本身法律仲裁机构会做出合法的决定!

       虽然本次两家公司的案件已经提交到相关法律机构进行处理,但作为用户我们也有我们自己的选择,我们的资料是我们自己的私人信息,我们用户有决定自己使用什么软件的权利。

        2.针对本次腾讯与360的争执引起的网民恐慌:我觉得用户要保持冷静!

        作为用户,自然从网络技术应用方面是弱势群体。因为,我们大多数是不懂得网络技术,更不用说使用网络技术去攻击或者说窃取。但作为腾讯与360而言,都是国内网络知名企业。作为两大以网络通讯游戏业务、以用户电脑安全为己任的技术公司,我觉得应该都放下各自的己见,回归到专心为用户服务为己任,正当竞争的层面上来。如果说你要问我个人的观点的话,我想第一,这是在各个国家,或者在咱们中国之前从来没有发生过的事情。我想这不一定是一件好事情,尤其是对很多网友,或者是对一些计算机知识比较不是那么深奥的这些用户来讲,他们可能有点糊涂,不知道谁是对,谁是错,尤其是不知道谁是在真正的保护自己。反正这个事情已经出来了,咱们中国有一句话,就是坏事可能会变成好事,现在我想我们就怎么样去把这个不好开端,最后能够找一个比较好的结局,然后这个时候呢,对中国互联网的健康,对咱们中国的互联网的用户和网民,都有一个非常好的交代。所以我觉得在针对这个事件,腾讯与360的用户都要保持冷静,更何况两个的用户很多情况是一个人。所以我建议:

        网民:

        静观其变,不要跟风。

        保持理性,自主选择。

       3. 网络争执何时休,对峙公堂难道就是最好的方式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利用互联网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受到该法的调整和规范。从网络了解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已正式受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共简称“腾讯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案。“隐私“正式走上公堂,使这场备受关注、牵扯进安全软件行业多家企业的竞争对手之争全面升级。

       作为腾讯QQ和腾讯TM系列及时通讯软件的权利人,腾讯公司在起诉书中称,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从事桌面客户端软件开发和运营的互联网公司,与腾讯公司具有竞争关系,上述三家公司的“360安全卫士”等软件和腾讯公司的“QQ电脑管家”等软件具有直接竞争关系。

        既然已经进入法律程序,我相信法律会给广大用户一个公正的决定。当然,两家技术公司的互相攻击与谩骂是否会停止,我在这里不做表态,因为我相信网民是理性的,相信中国的法律。

       4.关于网络通讯杀毒管理软件市场监管与执法:

       网络技术是互联网发展的基础和支撑,新型的网络技术也会被不当利用进行不正当竞争。针对本次事件,让我想起中国网络通讯杀毒管理软件市场监管与执法问题。当然刚才我也查询了很多资料,从中国工商管理网了解到针对网络的监管中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相关条例,我发现针对网络技术软件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相关细则不是很明确。

       比如很多网站针对非法链接的使用,甚至页面遭到黑客的恶意篡改。而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出现相关的细则。我国处理不当链接纠纷的实践经验还不太丰富,借鉴国外的司法案例,建议通过法律赋予合法网站正当实施链接技术的权利,以实现资源和信息最大范围的共享,但应禁止链接权利的滥用,设链者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尊重被链接网站不同意链接的声明或通知,双方亦可通过合同方式进行授权许可。当前,能够生存下来的网络管理软件厂商自身总有某方面的优势,任何一方都不会轻易将对方淘汰而独占市场,这使得这些厂家接下来的竞争更为激烈。而本次腾讯与360不也是如此么?我觉得腾讯与360两家公司抛却偏见、树立正见,方能“功德圆满”。观念决定成败。对中国上网行为管理软件厂商来说,特别是企业的负责人来说,正确的经营理念是决定企业成败的重要因素。而厂商要正确的经营理念,必须先扬弃一些错误的偏见,具体到国内的网络管理软件市场状况。

正如;难以承受之痛的背后——致QQ用户的第二封信中所说,回望中国互联网仅仅十余年的发展,整个行业的立法难免跟不上层出不穷的技术变革。而结果有二:

其一,还没有权威的专业机构能对非法的技术手段做出快速的鉴定,比如360所使用的“云封杀”技术;

其二,即使对于证据确凿的犯罪,也未能给予足够的惩罚。至今为止,中国互联网业的违规罚款都只在数百万元。试问,区区数百万元能够对收入动辄上亿的企业有足够威慑力吗?难。

所以,诉诸公堂我觉得不是什么坏事情,反而将这种网络不正当竞争与网络侵权与维权法律意识提高,并且也让中国政府认识到网络监管与网络侵权相关法律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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