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如何惩戒操纵市场人的?》


“域外案鉴”之五:
《香港是如何惩戒操纵市场人的?
---香港证券市场操纵市场案例及法律规制》
 
一、法制
香港也是一个“全民皆股”的城市,根据香港联交所在2008年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这个人口600多万的弹丸之地,股民人数早在2007年就已突破200万人,占成年人口的36%。
1987年10月香港股灾后,1989年成立了香港证监会,主要负责监管香港的证券及期货市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其监管架构进一步完善。
2003年颁布的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是香港政府吸取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依照大市场、小政府的监管理念而颁布的,成为监管证券及期货市场的主要法律,其最大亮点是明确香港证监会可对上市公司的失当行为进行查讯,并成立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及增订刑事罪行,由此,对违法行为的阻吓作用大大加强了。香港在实施《证券及期货条例》之前,香港证监会负责的只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部分,审判结果通常只是罚款,遇到涉及诈骗、公众利益等严重违法事件时,必须与商业罪案调查科或廉政公署联合调查。
市场失当行为”是香港证券法上的概念。它一般指对整体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健全及公平运作有负面影响的活动,这些活动会对市场或市场价格造成一个虚假或误导的表像。市场失当行为已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中作了界定,除了内幕交易、披露不合法的证券或期货合约交易的资料、披露虚假及误导的资料几种外,涉及操纵市场的事项有三:1.操纵股票市场,指操纵某公司的证券价格及诱使他人购买或出售该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行为;2.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假交易,造成交投活跃、市场或价格畅旺的虚假或误导表像;3.操纵证券或期货合约的价格,令价格维持不变、提高或下跌。
香港《证券与期货条例》颁布前,操纵市场的处理属于行政处分的范围,被裁定为操纵市场者至多向香港政府缴付罚金而已。但《证券与期货条例》颁布后,操纵市场行为归为市场失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改由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负责监控和调查,而对操纵市场的处理,可依行政和刑事裁决两条路径进行。行政裁决的裁判机构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刑事制裁由香港法院作出。目前,香港证券市场中并无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例。
1974年,香港政府颁布过《证券条例》(SO)和《保障投资者条例》(PIO)。在《证券条例》第135-137条中,规定操纵市场行为的表现形式为:制造虚假交易;制造虚假市场;不涉及实益拥有权转变的证券交易;流传或散播资料;使用欺诈或欺骗手段;证券价格的限制即违法的安定操作。

2003,香港政府颁布《证券及期货条例》。其第295条定义为“虚假交易的罪行”,第296条定义为“操控价格的罪行”,第299条定义为“操纵证券市场的罪行”,第300条定义为“涉及在证券、期货合约或杠杆式外汇交易方面使用欺诈或欺骗手段等的罪行”,第305条定义为“就违反本部须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香港证监会每日都有专人负责监察证券市场中的异动变化,一旦发现有不合理的情况发生,就会调查涉及股票的买卖盘来源,并参考证券机构提交的报告,即可看到投资者的背景资料。如果找到疑点和不合理性,就可以立案调查,然后视情况决定采取哪种打击失当行为的方式。

然而,较之过去行政处分来处理操纵市场行为的香港证监会来说,刑事诉讼的难度显然较大,过去,基本上是举证更加充分的一方胜诉,但根据香港法,刑事案件一定要举证到合情合理,证明被告在合理怀疑下有操纵市场之嫌。2005年,香港证监会曾在一起刑事诉讼案中因证据不足败诉。当时,香港证监会对衍锋集团投资(金进证券)负责人许巍瀚、何东畇及前职员林耀麟三人提起刑事诉讼,认为其曾对认股权证中移汇理896B(4561)进行价格操控,制造交投活跃的假象。然而,因香港证监会证据不足,香淹法院判证监会败诉。

 
 
二、案例
(一)陈前远等操纵泛海酒店股价案
2009年11月26日,香港最大一起操纵股价案作出司法宣判,陈前远等四人被认定于在2005年间串谋操纵泛海酒店(香港联交所代码:00292)股价,制造大量虚假交投,成交额达1.9亿元,令公司市值劲升40亿元,故陈前远被判有期徒刑30个月,其余3被告各判有期徒刑26个月。这也是香港首例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的公诉程序起诉并由香港区域法院定罪判刑的操纵股价案,在香港证券市场中,具有指导意义。该案从侦查到判决,历时四年有余,香港证监会提请的相关证人居然多达65名,包括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的技术人员、汇丰银行职员、股票经纪、专业财经分析师等。
在法院的判决书中,还指出,由于香港证监会为此案花费逾百万港元调查费,4名被告要各向香港证监会支付28.84万户港元的调查费。这一点是可以为国内的司法实践所借鉴并制度化,经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为执法机关的侦查化费了大量的公帑,不应由全体纳税人最终为之埋单,理应由犯罪人最终承担,反过来,执法机关的侦察调查费用也可由此透明化,并接受社会公众与媒体舆论的监督。
该案的简况如下。2005年夏,香港迪士尼乐园即将开幕,当时,在港交所内上市的所有酒店股均受追捧,出现不同程度的涨幅,这触发了陈前远的发财灵感,即酒店股大有升值潜力。于是,他与小姨子欧阳文珍、弟弟陈前达和好友徐少峰商议,计划由陈前远提供资金,其余三人则雇佣29名股票经纪,以“左手交右手”的方式互相交叉买卖泛海酒店股份,造成交投活跃的假象,进而拉高股价(类似对敲)。事后,根据泛海酒店提供的资料显示,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间,泛海酒店股价从1.07港元攀升至1.89港元,涨幅高达78.3%,总市值则上涨近40亿元。
泛海酒店股价狂飙,引起了香港证监会的注意,列入异动股的范围进行调查,所谓“异动股”,指那些成交量突然放大、股价突然上升的股票。泛海酒店股价短期内莫名狂涨,无疑是异动的表现。香港证监会调出那时段时的买卖交易记录,对众多股票经纪的委托者进行交叉对比,即可以看到主要操作者的影子。
2006年11月29日,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对陈前远的办公地点进行了搜查,扣留了大批文件、交易记录、电脑和硬盘。经过对有关文件的调查分析,案情逐渐浮出水面。调查发现,涉案四人银行账户的金钱流动模式都类似,有些交易甚至还是通过同一部电脑终端进行操作,而4人在汇丰银行一家支行的账户开户时间都集中在2004年9月13日—10月20故香港证监会认为,陈前远等四人各自对账户频繁操作,并非巧合,而是有预谋的“互相串谋”行为,陈前远负责向其余三人分配资金,前后共支付港币约450万元,涉及的交易额却高达1.9亿。
为进一步调查,香港证监会又邀请来香港财经分析师学会会长龙克裘对搜集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以提供第三方的专业意见。经过对相关数据进行的仔细研究后认为,四名涉案人士都是经验丰富的资深股民,不可能同一日内透过29名经纪做同一宗买卖,且买卖价格相同,有时还低买高卖,明显属于故意行为。
据此,香港证监会于2008年6月10日正式提出起诉。香港区域法院法官表示,该案属严重造市案,牵涉庞大金额、交投量及为数不少的经纪,打击本港股票市场。故判以具阻吓性刑期。
 
()毛玉萍等操纵上海地产股价案
2005年12月7日,香港湾仔区域法院裁定,上海地产前总经理、上海商贸控股有限公司前主席毛玉萍串谋造市即操纵公司股价、行骗中国银行及妨碍司法公正等三项罪名成立,2006年1月16日,香港法院以“串谋造市及妨碍司法公正”罪名判其有期徒刑3年半。2008年10月,毛玉萍刑满出狱。
毛玉萍系前上海富豪周正毅之妻,而上海农凯集团前董事长周正毅也因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在法庭上,光出示的涉案交投记录就有172页。案情显示,2002年7月至2003年4月期间,毛玉萍等人涉嫌串谋经纪、亲友12人,通过43个账户交叉买卖在港交所上市的上海地产股票,以避免向中银香港补仓,买卖股数逾27亿股,涉及金额达20.6亿港元,其中132宗交易中有128宗涉及“托市”行为,以制造股票交投活跃的假象
同案中,毛玉萍的助手钟秀玲也被判串谋造市及妨碍司法公正罪成立,律师黄培辉也有两项妨碍司法公正罪成立。法官同时宣布,三人均不得保释。同时,法官命令由多名充当“造市人头”的人士,交出的逾580万港元款项予以充公。
早在2003年,香港廉政公署就采取行动,将毛玉萍等人拘捕。2003年12月初,毛玉萍因涉嫌和盗用公司款项,被香港廉政公署提起诉讼,当时以500万港元现金保释。操纵公司股价香港廉政公署认为,毛玉萍不诚实地在2002年7月至2003年4月间,造成上海地产在香港交易所内交投活跃的虚假或具误导性的现象。
 
()邹艺尚操纵达力股份股价案
20011272002118间,邹艺尚利用其在四家经纪行开立的买卖账户,就在港交所上市的达力股份进行40项买卖交易,但其中并无涉及该股份的实际转让或持有,刻意营造达力股份交投活跃的误导性假象。邹艺尚的行为,违反1974香港《证券条例》第135139条的规定,故被起诉,2005411,经庭审后被香港东区裁判法院法官判处操纵市场罪名成立,5月18日邹艺尚被判处四个月刑期,并被命令须向香港证监会缴付调查费56,924元。法官在判决时表示,在香港操纵股票市场是严重罪行,违法者必须被处以严厉的刑罚。
在等候上诉期间,邹艺尚获准在符合若干条件下保释。

(四)李万德操纵广兴国际股价案
2007年6月25日,在港交所上市的广兴国际前执行董事李万德串谋造市案在香港区域法院作出判决,李万德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案三名基金经理和分析员,因为收受其利益,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法官判决时指出,香港是一个成功的金融社会,任何人意图操控股票市场,都必须受严惩。
该案发生在2003年7月至2006年2月,李万德向其它三人提供了共值380万港元的认股证,令其他三人大肆买入广兴国际的股份,从而推高了广兴国际股价,然后再在高位卖出获利。香港廉政公署于2006年拘捕了该案中四人和一名特赦证人,根据特赦证人的证词,该案中的两人认罪,使得该案得以侦破并审结。
从该案中可以看到,污点证人在证券市场欺诈案件侦破并审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用污点证人的证词及所提供的线索,换取对其免予起诉或罪轻的处理,就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而言,是抓大放小,让小攻大。对待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与操纵股价顽症,宜借鉴污点证人制度与举报奖励制度。
 
()何礼操纵股票与权证价格案
2010年4月7日,香港东区裁判法院裁定何礼14项有关操纵市场的控罪成立,判处何礼六个月监禁,刑期实时执行,同时,何文山被命令须向香港证监会缴付调查费11868港元。这是香港法院首次向触犯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中规定的操纵股价罪行的犯罪人,判处实时执行的监禁刑罚。
何礼是香港太平行证券有限公司前持牌代表,香港证监会指控他在2006年5月至12月间操纵五只股票及权证价格。在该期间内,何礼在14个不同日期中发出105个单一手买卖盘,为五只股票及权证制造虚假的波幅及导致其价格大幅波动。以其中一只权证为例,他买卖该权证的最高及最低价位相差超过200%。
 
()吴镇涛、郑婉仪等操纵权证价格案
2010年4月28日,香港区域法院裁定吴镇涛涉4项串谋诈骗及1项妨碍司法公正罪成立,被判监禁4年,其妻郑婉仪被裁定涉17项洗黑钱罪罪成立,被判监禁2年。同案犯林思恒、孙楚芬分别被裁定3项串谋诈骗罪、1项串谋诈骗罪成立,因法庭认可他们在该案中担当较次要角色及认罪,而分别判监禁2年4个月、2年。法官指出,该案犯罪人精心策划,跨境犯案,为逃避中港执法部门追查,在内地设立基地,而且不断转换地点,规模庞大。
香港投资网负责人吴镇涛曾被誉为“窝轮(权证)天王”,串通其妻郑婉仪,20059月至20085月间,贿赂4家窝轮发行商的交易员充“内鬼”,共同做市,在中港两地建立“炒窝轮”基地,在基地透过他人账户口互相交叉买卖做市,暗中低买高卖获利,3年获利逾亿港元。事发后,吴镇涛要求一名控方证人不要与香港廉政公署合作,而郑婉仪则负责处理犯罪收益1.04亿港元。
 
()傅果权、李树源操纵权证价格案
2010年5月7日香港区域法院裁定傅果权、李树源操纵衍生权证交易罪名成立,5月14日,傅果权、李树源分别被判监禁33个月及36个月,同时,法院命令两人各自向香港证监会缴付调查费694,498港元。这是香港首例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的公诉程序起诉并由香港区域法院定罪判刑的操纵衍生权证交易案。
傅果权、李树源被指控在2004年1月至2005年1月期间,进行多只由 Macquarie Bank Ltd 发行的衍生权证操纵市场交易。香港证监会指控傅果权、李树源利用在两家经纪行开立的账户,以预先约定的方法,多次重复以大致相同的价格互相买卖数量相等的同一批衍生权证,而两人实际上并非进行真正的交易,结果,使这些权证的成交额被人为推高达80%,增幅超过4.5亿港元。这种买卖手法误导了投资者,以为存在大量真实的买卖。
由此,两人进行的这些交易,得到麦格理证券(亚洲)为减低投资者交易成本而设的佣金回赠,而佣金回赠超出他们买卖权证所付成本,从中净赚约100万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