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贫富益分化还是贵贱仍悬殊


近年,屡有学者提出当前中国贫富分化日趋严重,应加强政府再分配,进一步提高弱势群体的福利水平。对贫富分化的研究、讨论是有益的,由贫富分化引发的嫉妒、怨恨、愤怒可以成为经济改革和社会进步的动力,因为托克维尔说过,“随着不平等的减少,不平等变得更加不可忍受。”而须审慎明辨者,是不平等的根源和贫富分化的实质,是仅仅通过加强政府再分配,能不能真正解决中国特色的贫富分化。

 

每次旁观对再分配的辩论,我总会想到斯巴达克斯。起义前的斯巴达克斯是一名罗马角斗士。角斗士根据角斗规则下场以冷兵器搏杀,双方身体条件、训练水平或有差异,甚至差异很大。试想,如为公平起见,裁判可征收强者手中的武器,分配给弱者用于防御,正像通常意义上的贫富分化和再分配?但是,如果裁判的亲戚、甚至裁判本人也下场,且开着坦克,架起机关枪……这时,冷兵器在赤膊上阵的角斗士间再分配在多大程度上还能影响条件和结果的公平?

 

所以,有必要区别两类不同的贫富分化:收入、物品或效用的贫富分化和权利的贫富分化。收入、物品或效用的贫富分化较易观测到,而权利的贫富分化,或曰贵贱悬殊,较难察觉。这两类贫富分化,不仅是看待贫富分化的不同角度,更决定了改善贫富分化的不同解决方案。

 

权利的贫富分化源于个人在社会中实际拥有权利的不平等。一部分个人实际拥有的权利或被限制、削减、剥夺,得不到应有保护;另一部分个人,居庙堂之高,实际占有公权之利,却得不到足够有效的监督、制约。在市场化进程开始之前,在漫长的前资本主义时代中,在政府干预无远弗届、无微不至的国家里,权利的贫富分化从未被消灭过。而在中国,权利的贫富分化远比收入、物品或效用的贫富分化表现得更突出。

 

试举几例。如,个人的政治权利未得有效保护。其中,包括知情权、表达权等自由分享信息的权利。金融主导的全球市场与信息技术的普及,决定了信息的经济价值。如果自由分享信息的权利得不到保护,争取信息对称就得支付高费用,维护信息不对称就能获得高收益。对此,关于“灰色收入”的研究可作旁证。根据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王小鲁的数据,2008年中国城镇家庭平均收入比官方数据高90%。其中,收入水平位于前10%的家庭,收入比官方数据高3.2倍;收入位于前20%的家庭,收入比官方数据高2.1倍。中国家庭未被官方计入的隐性收入总额近1.4万亿美元,相当于当年GDP(国内生产总值)的30%左右。

 

有证据显示,中国家庭隐性收入中相当一部分无法证实其来源的合法性,是“灰色收入”。除少数家庭的“灰色收入”直接来自权力寻租,绝大部分家庭的“灰色收入”来自不公开的“灰色信息”。自由分享信息权利的贫困,致使有经济价值的信息在国民中严重分配不均。这既催生了因“灰色收入”致富的群体,也限制、剥夺了其他群体因自由分享信息而获利避害、幸免于贫困的机会。

 

又如,个人的经济权利受到限制。例如国家的货币政策造成个人资产配置的选择权受限。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个人境外投资被管制),人民币币值被低估,人民币存款名义利率被压制在极低水平(计入通货膨胀因素后实际利率长期为负)……,普通中国人要么忍看其劳动所得以银行储蓄的形式日渐消瘦,要么无奈转向高风险的投资领域,赌上身家性命(这解释了股市和楼市投资者为什么在普通中国人里占有高得惊人的比例)。这仅有的两条道路的一侧,俱是面向贫困深渊的悬崖。

 

再如,因国家土地制度,土地征用、出让与开发政策造成的土地使用权受限。比较同样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同主体的不同命运:从农民集体,到地方政府,到房地产开发商,再到购房者个人……,由于法律、政策对不同主体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差异化限制,地租分配失当,造成不同土地使用权利人的贫富分化。

 

相对以收入、一篮子基本物品或者效用为准绳的福利理论,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分析对中国所面临的权利的贫富分化更具解释力。森的可行能力,是指个人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的组合。其可行能力分析,关注个人从收入、物品和效用中真正所能得到、所能实现的实质自由。收入和物品诚然是福利的物质基础,但“每个人能够如何运用给定的一组物品,……一定水平的收入,关键取决于一系列个人的和社会的具体境况”。时下中国人深切感受到的贫困,实质就是权利贫困导致的可行能力贫瘠,也意味着实质自由的欠发展状态。

 

权利贫困,特别是某些特定的政治权利受限(如上述知情权、表达权),不仅直接限制了可行能力,更阻断了可行能力的改善之途;不仅导致了收入不平等,更成为缩小收入差距的障碍。因为,要设定改善福利的标准和目标,必须先对国民的贫富差异进行分析。要辨别贫富差异的实情与实质,必须先给各种可行能力赋值,为其选择合理的权数。这需要付诸公共讨论,通过社会选择,达成理性共识,令公众“民主地”理解、接受。一旦缺少对相应政治权利的保护,信息不能自由分享,公共讨论就无法有效地实现。这势将大大缩减社会选择所需要的信息基础,使分析可行能力被剥夺程度、判断贫富差异状况、设计合适有效的福利政策一系列过程变得异常艰难。在这样的环境里,通过再分配改善福利水平只恐事与愿违,实质自由的欠发展状态却得到巩固。

 

其实,对福利体系和再分配的不同见解,总是可以归结为不同的价值观念。森看到了,“不能把民众的偏好看作是既定的、独立于公共讨论的”。而“为了在知情和摆脱束缚的基础上形成我们的价值观念,就要求交流和辩论的公开性,政治自由和公民权利可以在这个过程中具有中心地位。”但恰恰是这一改善福利的必要条件,永远无法从再分配中获得。

 

即使不以森的可行能力分析为福利评估指标,回到收入、物品或效用的评估体系中,通过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也还存在着更一般的痼疾。首先,没有免费的午餐,更没有免费的政府,加强再分配一定导致政府职能增强、权力扩大。短期,收入的穷人或得到代价昂贵的救济;长期,贵贱悬殊导致的贫富分化反而会加剧。

 

其次,穷人是需要定义的。欲评估一个福利体系是否“适度”,是否足够适用于当时的贫富分化状况,势必要求先确定福利体系所应能惠及的对象。而以一系列量化指标对这一对象的集进行描述的结果,意外地增强了另一个群体受损害和被剥夺的感受。为指称这个被戈登·图洛克发现的群体,我借用一个近年在中国流行的社会分层概念:“夹心层”。

 

“夹心层”的收入水平明显高于最弱势的穷人,但他们似乎对自己收入更高视而不见,而对自己“被剥夺”了享受政府补贴的权利耿耿于怀。“夹心层”明白,再分配是一个政治过程,是可以通过游说、拉票去争取的。“夹心层”认定,他们被“排斥”在政府补贴之外,表面上是因为不够穷,实质上是因为不够有政治影响力。从权利角度看,他们也是不折不扣的穷人。

 

当然,“夹心层”实际上有着比穷人更强的政治参与能力和政策影响力。对此,中国又提供了一个证据,即专为“夹心层”设计的经济适用房政策。为平息“权利的穷人”的愤怒,在收入的穷人还没完全解决居住困难时,在廉租房还敞着巨大的缺口时,政府却不得不用国有土地和其他资源补贴“夹心层”买房。

 

从中国“夹心层”对经济适用房的争取过程,可以看到再分配中可能发生的不正当和必然存在的高成本,也可以看到权利贫困如何以意想不到的方式扭曲了再分配。最后,连这种扭曲也不是免费的。许多媒体报道表明,一旦经济适用房进入分配环节,批准了这一“新增福利”的权贵及其亲友部下,就会开着宝马、奔驰驶进经济适用房小区——来收租了。

 

愈深入了解两种贫富分化的区别,愈能清楚发现:通过加强政府再分配而提高穷人的福利水平,只可能作用于收入、物品或效用的贫富分化,却无法改变因贵贱悬殊而导致的权利的贫富分化。欲根本改变贵贱悬殊,惟有坚决地推动社会转型,持续改进个人实际拥有权利的质和量,有效改善个人所享有实质自由的境况。

 

反之,听任贵贱悬殊,却一味求助于加强政府再分配,实际上是用正当的市场得利(征税理应征自合法收入)去补贴不当的权贵得利(贫者所失多流入官方统计之外的“灰色腰包”),是用市场化改革成果去补贴制度性腐败,是资敌、养敌。这样的药方不仅效率可疑,而且显失正当。

 

总之,当我们为不平等痛心疾首时,绝不能忘记:一方面,“很多情况下,根除不平等的努力可能导致多数人,有时甚至是所有人的损失”。另一方面,哪怕是身处不平等最底层的弱小个人,也有着强烈的愿望和基本的能力,能够参与、推动从社会价值标准到政策优先次序的变革,而“不是指令或资助配给的被动的、顺从的接受者”。

 

(谨以本文纪念故贾安坤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