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评论课讲到选题,我使用了评论案例教程中郭光东写作《国旗为谁而降》这个案例。这个案例非常典型地表现了老一代评论家赵超构在谈到评论选题时提出的“触机论”,即“一个思维着的大脑与一个观点主宰着一个人而忽然找到一个意想不到的题材的那种机缘”。
对于当年华东政法学院三年级研究生郭光东来说,这个“机缘”中的一个因素是他那时已经开始尝试了评论写作并有作品发表;另一个因素是1998年的大洪水;还有一个因素是他为了“为挣点零用钱,正利用课余时间为自考生讲授宪法学课程,有节课就专门讲国旗、国徽、国歌”。而所谓“触机”——那道思想的闪光就悄然产生在那个自考生的课堂上。
而我作为《中国青年报》“冰点时评”的编辑,有机缘见到这道思想的闪光,则是在两个月之后了。那两个月中,那道闪光差一点就永久地熄灭掉,无缘传世。它首先作为一封寄到国务院,给总理的建议信,后来作为一封寄到报纸,给总理的公开信,再后来作为一篇投给报社的评论稿件,都石沉大海,没有音讯。是郭光东自己的执著不舍,才使这篇文章最终走到我的面前。是我当时的领导李大同先生最终果敢决定,为它改换了一个更为响亮有力的标题(原题好像是《一个被忽略的法条》),才使它产生更好的传播力量。自那以后,它逐渐进入“经典”的行列,就是它的传播力和影响力的自然结果了。而我,当时作为刚刚创办的“冰点时评”栏目的编辑,则有幸编辑了这篇文章。
时间过去十二年了,然而,仿佛只是在昨天课上的案例介绍和作品朗读中,我才突然意识到这样一个问题:这其实是一个因为多次投稿不中,而几乎失去了最佳发表时机的稿子,即它失去了本来应该有的时效性。因为那年的水灾在夏季,而这篇作品发表时已经入冬了。
它之所以在发表之后仍然产生子巨大的反响,主要是因为它内在持久的价值,还有一些因素,就是作者的自信与执著,以及编辑的判断力。
而从写作或者编辑角度来说,还有一个因素,是我在昨天课堂上朗读时才意识到,并提醒同学们注意的,就是文首“由头”的处理——
“东北的灾民早已在雪前住进了温暖的地窨子;九江大堤决口封堵处也于近日开始拆除重筑。洪灾过后,诸多善后事宜有条不紊地进行,但现在回想起来,有件事被忽略了:按照《国旗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为九八特大洪灾的死难者下半旗致哀。”
这是一种把已经失去最佳发表时机(时效性)的话题连接上最近的新闻由头的处理方法。它至少使话题显得离人们不远,不那么突兀。这是一个有效的过渡。
我不记得这一段是原稿就有的,还是我自己编辑修改的。因为编过的稿子太多了,当年许多自己一时的思考和智慧已经在编辑过程中融入别人的作品,凝固成为作品的一部分了,它们当然属于作者,而不再属于我了。实际上,“冰点时评”创办早期,编辑修改甚至添加内容的情况比较多。现在看来,这并不是很合适的编辑行为。但当时,主要是为了把刚创办的栏目打响。
上周日院庆,我见到《中国青年报》的一位同事罗旭辉。他回忆起与我的一篇文字缘:那个时候,他刚刚毕业分配到报社,下到地方记者站工作,第一次给“冰点”写时评。他记得,我在他的来稿后面为他加了一段。他回到报社后,特地为此事到“冰点”来感谢我。而这件事,如果不是他前日提到,我已经想不起来了。
每一个人的思想和作品都是属于自己的。但作为评论编辑,我曾经活在一些别人的作品中。
我已经离开了那段为人作嫁的编辑生涯。那段生涯是我一生中非常美好的时光,也使我认识了许多年轻的朋友。他们后来都成为评论界重要角色。我在课堂上介绍了他们,主要是为了给同学们增加学习写作的信心。
国旗为谁而降
郭光东
东北的灾民早已在雪前住进了温暖的地窨子;九江大堤决口封堵处也于近日开始拆除重筑。洪灾过后,诸多善后事宜有条不紊地进行,但现在回想起来,有件事被忽略了:按照《国旗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为九八特大洪灾的死难者下半旗致哀。
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致哀。”今年我国发生洪水的河湖之多,时间之长,水位之高,损失之大,为历史罕见,更为《国旗法》颁布以来所仅有,当属“严重自然灾害”;洪灾中,人员死亡达3656人,当属“造成重大伤亡”。尽管《国旗法》对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下半旗规定的只是“可以”,不是“应当”、“必须”。但如果一次灾害死亡3656人还不能适用这一法条的话,不知这一规定几时才能派上一回用场。
事实上,国旗不仅是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象征,也是民族精神和民族凝聚力的体现。而下半旗正是一种由中央政府以全体国民的名义举行的哀悼仪式。它不但能给予死难者的亲人以莫大的精神慰藉,再次体现抗洪斗争中全民族的强大凝聚力,而且更有助于增强每个公民的国家观念和爱国情感,使人真切地感受到自己是祖国大家庭的一员,从而激发为国奋斗的热情。
遗憾的是,我国还从未有过为一般民众下半旗的先例。古代的礼制,其实质是正名分,巩固等级制度。《礼记·曲礼》曰:“礼不下庶人”,一直是西周以来的一条重要原则。及至现代民主政体确立,“礼”理所应当下及“庶人”,因此我国现行《国旗法》规定,除了国家重要领导人逝世应下半旗外,对国家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逝世,以及因不幸事件、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也应或也可下半旗致哀。这项立法反映了社会进步,无疑使我国的降半旗制度走上了民主化、规范化的轨道。
但从目前实践和人们的观念看,下半旗的对象还仅限于逝世的国家重要领导人,其他几类对象尚未予以充分重视。比如,在洪灾刚过的9月21日,我国依法为不幸因病逝世的杨尚昆同志下半旗致哀;而3656名普通民众在洪灾中死难则几乎与此同时。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我国洪灾前的1998年6月3日,德国一列高速列车出轨,酿成德国近50年中最惨重的铁路交通事故,100人死亡。事故次日,德全国降半旗致哀。
两相对照,没能为36倍于德铁路事故死亡人数的我国洪灾死难者降半旗,我宁愿看成是有关部门的一时疏忽。倘若今后再有我们不愿其发生的重大伤亡,请切记关注《国旗法》的相关法条,以下半旗的仪式寄托全国人民的哀思,体现国家对普通公民生命的珍重。(《中国青年报》“冰点时评”,1998年12月2日)
案例访谈:
采访主题:《国旗为谁而降》的选题过程及作品的影响
采访对象:郭光东,法学博士,现任南方周末报社编委兼评论部总监、新闻部执行总监,受聘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
采访时间:2006年
采访人:中国人民大学2005级新闻学硕士研究生 宋松
访谈笔录:
1、问:请您回忆一下写这篇评论的过程,您当初是如何注意到这个问题并形成一篇完整的评论的?
答:这篇评论的面世可谓一波三折。
国旗法尽管属于宪法性法律,在法律体系中位阶很高,但由于在法律实务很少涉及,它其实也是一部相对冷僻的法律。幸运的是,8年前,也就是1998年的九、十月间,我作为华东政法学院的一名三年级法学硕士生,为挣点零用钱,正利用课余时间为自考生讲授宪法学课程,有节课就专门讲国旗、国徽、国歌。那节课上,当我讲到“对于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也可以下半旗志哀”的一瞬间,脑子里突然联想到当时最大的新闻事件——抗洪救灾,对呀,九八洪灾死了几千人,国家难道不该按照国旗法的规定为他们下半旗吗?
记得那天下午给自考生上完课,我难掩这一“重大发现”的兴奋,几乎是一路小跑赶回华政的。当年互联网还远不像现在这么普及,我就奔到校图书馆查报刊资料,希望能找到准确的洪灾死亡人数。结果没有找到,直到10月7日,确切死亡人数才汇总公布——3656人。那几天,我在图书馆遍查下半旗的相关资料,其中包括当年6月德国为100个铁路事故死难者降半旗以及当年9月我国对已故国家主席杨尚昆下半旗志哀的新闻。三相对照,更觉得国家该马上为3656名洪灾死难者下半旗。
怎么才能促成国旗第一次为普通民众而降呢?当时,我的第一想法就是尽快给朱鎔基总理写信提建议,因为国旗法规定,由国务院决定何种情况下该对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伤亡下半旗,另外,全国性的抗洪抢险表彰大会已经公布确切死亡人数的第二天,也就10月8日召开,下半旗的有利时机眼看着就要丧失。于是,我熬夜写就给朱总理的一封信,于10月11日特快专递寄往国务院。信中,我以一位公民的身份建议国务院决定为九八洪灾死难者下半旗志哀,除了简要陈述理由外,我在信尾具体建议:“由于洪灾死亡人数的确切统计数字10月7日刚刚汇总公布,所以近期内下半旗尚为时不晚。至于下半旗的日期,可选在党的十五届二中全会闭幕之日或次日,当然亦可选在朱总理认为合适的其他日期。”
快件寄出10多天,仍无半点回音,我想这信多半到不了朱鎔基手中,每天给他写信的人肯定多如牛毛。怎样才能引起他的注意呢?我想到了发公开信。把信件的内容寄往一家报社,结果可想而知,石沉大海了。现在想来,当时的做法无疑是极其幼稚的,哪家报社敢登这样的公开信?
无奈,又等了十多天后,我想到该把给朱总理的信改写成评论,尽管下半旗的时机已过,但如果评论能发表,将来国家仍有为普通民众下半旗的可能。这样,我在原信基础上,增加了德国为100人下半旗的事例作反证,又对下半旗的法理做了进一步的阐发,并从历史、文化方面进行开掘,形成了后来的见报稿。
把这篇评论寄给一家报社后,我又苦等半个多月无音信。沮丧之下,我想到了当时渐成气候并有杰出表现的“冰点时评”栏目,或许《中国青年报》值得最后一搏。就这样,我的“重大发现”在历经两个月后公之于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