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贞协议书”的婚姻道德和法律精神不能相悖


忠贞协议书的婚姻道德和法律精神不能相悖

李华新

丈夫起诉离婚,可因双方婚后签订夫妻忠诚协议,妻子却以丈夫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反诉出轨的丈夫,要求对方赔偿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20万元。(天山网 20101210日)

20093月份,通过征婚,离过婚的赵雪与同样离异的贾平相识。接触三个月后,两人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均系再婚,赵雪不想再因婚姻受伤,于是提出双方签订一份忠贞协议书,此想法征得贾平的同意。

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有道德观和责任感。赵雪和贾平在协议上签了字,为能够更有效约束对方不违反协议,两人还在协议书最后特别强调,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道德品质问题,出现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20万元

今年3月,赵雪发现丈夫变得很神秘。经观察,赵雪发现贾平和他单位的一个女孩存在不正当关系,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赵雪提出了离婚。但对于当初两人签订的忠贞协议,贾平不愿遵守。

离婚已成定局,贾平将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诉求法院准予两人离婚。赵雪对离婚之事不持异议,但她反诉贾平,要求其支付20万元违约金。但贾平认为,妻子向他索要忠贞协议书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忠实义务是夫妻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夫妻应当忠实于对方,如一方有重婚、有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但是,这样的判决是否一定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其实还是有待商榷的,因为在此之前,就有过一位包养二奶的老板,要求予以公证的要求被驳回。因为这样的一个要求,是这位二奶必须要提供对这位老板要求的承诺,也就是睡觉上床的要求,否则就不能得到这位老板的金钱支付。这是一个很荒唐的公证,因此公证部门不予以公证。现在的近似于儿戏的一个约定,法院予以支持,那么是否会引导人们在婚前、婚姻关系中对于一方出轨要求给予法律支持呢?

这实在是一个听起来似乎是有些道理的,但是实际上是和法律精神背离的一种判断。

因为这样的一个约定可以用法律来解读的话,那么法律的硬性的规定就会变得很软性。而且,假如是在法律条文中可以找到相关规定,那么是法院是可以支持的,但是如果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那么这样的判决是否妥当就是有待商榷的事情了。

    

(济南 李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