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被罢免的居委会成员重披马甲复出


周明华
12月6日,山东省城历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祝甸社区居民因不满居委会账目不透明等问题,组织两千余名居民投票,成功罢免了居委会,其中包括居委会主任赵业坤等9名居委会主要成员。街道办称程序合法,但随即组成的组织居委会工作的小组却引来不满,因被罢免的原居委会成员中的7名仍以居委会党委的名义在居委会办公。(12月11日《东方今报》)
权利受民约束,人民是权力之主角,人民能路径通畅地监督甚至罢免缺位或越位的权力,这是当今社会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的必然要求。祝甸社区自从村改居以来,祝甸村民逐步经历了从村到小区,从村民变成居民的一系列生活变化。这本系好事,但随后他们郁闷地发现居委会的账目不清,其间含有“未尽”事宜。于是,这些居民行动起来,觉醒起来,通过合法的程序罢免居委会及其主要成员,这种行为是一种民主的进步,也让我们从小事中看到了公民意识进步的大义。
但纵观该罢免案的后期跟进状况,又不免让人看到一些势力的顽固表现。居委会是被罢免了,不过似乎并未真正改变“居委会”内核,最终看起来更像是“罢走”了两个“临时工”而已。因为已被罢免的7人居然能以居委会党委的名义仍在居委会办公。看来 “官场潜规则”的余威不小。所以,这个罢免案很清楚的的告诉我们,什么才是人民群众无法享有应有的民主与监督权利的最大障碍——那就是官僚作风。显然,不荡涤官僚作风,表面被罢免的居委会,以及居委会的“七大员”还会回来——“我胡汉三又杀回来了”。毕竟在“官本位”思维仍在,“能上不能下”的意识固化的情形下,被罢免的官员有点像“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其实,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祝甸社区居委会本已自动解散,但本应尽快启动重选机制,但相关机构却迟迟未动,相反被罢免的居委会成员却可以“党委”的名义上班,这岂不尴尬?该法第2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第3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村务事项,接受村民监督。而该居委会被罢免的重要事由便是账目不透明的问题。若该居委会能动态接受居民监督,账目阳光化,就不会有随之而来的罢免事件。

所以单凭这一点,这样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居委会,就理该被居民及时罢免。难怪有网友看到这样的颇为鲜见的罢免新闻后,心情大好,纷纷发帖说:“这两千余名居民的举动何止是进步,那纯系公民理念的质的飞跃”。我非常赞赏网友的这种积极而兴奋的评价,为此笔者建议,当地有关部门不妨将此当作一个提升居民民主与监督意识全面构筑的精彩标本,尽快公开启动相关法律程序,审查和监督好那些已被罢免了的居委会成员,别让他们重披“马甲”复出,从而使这起“罢免事件”起到真正的积极的效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