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的善意还有待落实


  

王攀

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表示,公安部将继续对娱乐场所组织严格日常管理,辅之以常态化暗访侦查,做到每周不少于一次的检查,以严防涉黄违法犯罪出现反弹。刘绍武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12月12日《新京报》)

从“卖淫女”到“失足妇女”,听起来的确带有尊重之意。但要知道,尊重不只是一种称谓,更是一种行为和态度。当初我们把“卖淫女”称作“小姐”,“小姐”迅速被污名化,由原来对未婚女子的“敬称”(通常用来指大户人家的小姐、大小姐等),到现在成为指利用青春及肉体从事色情行业女性的“贬称”。面对卖淫女,我们说她们是“小姐”的时候,又带有几分尊重呢?同样,用“失足妇女”取代“卖淫女”会不会也徒有其名呢?

作为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的刘绍武,用“失足妇女”取代“卖淫女”,要求对“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是有背景的。近年来,执法部门公开羞辱“卖淫女”的现象非常普遍,比如东莞警方让“卖淫女”游街示众,又比如各地扫黄打非报道中公开卖淫女身份等等。也正因此,早在11月28日,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要求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但显然,落实对“卖淫女”尊重之意,名称之变并不会必然带来行为之变。执法部门是不是真正尊重这部分特殊人群,需要刚性的制度、政策,更需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执法素质。而后者,才是最重要的。事实上,每次“小姐”游街示众,公众和舆论都无一例外地批判,而相关部门也表示调查、坚决杜绝什么的。公众批评、上级处理,显然要比嘴上换个叫法更有力度吧,可并没有改变执法人员对待这些特殊人群的态度和行动。

其实,执法人员带着感情色彩面对他们,原本就是不对的。她们仅仅是性工作者,作为执法者来讲,应该用客观、理性,甚至冷静的称谓和心态对待她们,而不该带有感情色彩。可无论是贬义的“卖淫女”,还是略带尊重的“失足妇女”,都是带着感情色彩的称谓。而正是带着这种感情色彩,才使执法人员在面对她们时不够理性,而感性不该是执法要求。

事实上,执法水平和执法素质不高的问题,危害的岂止是卖淫女?那些公捕公审,那些刑讯逼供,那些执法经济,甚至对合法公民的侵害,哪一个不是执法水平和素质不高造成的?相比“卖淫女”的不尊重称谓,后者可没有什么贬义叫法吧,但仍旧挡不住非法伤害。所以,执法部门要明白,对于“卖淫女”,关键不是怎么叫,关键是怎么做。只有彻底落实法律制度、政策文件,每个执法者都以此为准则,名称之变才能换来行动和态度之变。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saohuangdafei/content-2/detail_2010_12/12/3463089_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