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参与了一起民事案件的陪审。甲乙丙丁四人相约外出喝酒,醉酒归来。该私家车本属于甲所有,由丙醉酒驾车,丙与丁所驾驶的小车迎面相撞,造成车身侧翻,致使乙与丙当场死亡,而丁安然无恙。
现在,乙父将车主甲以及甲所购买车险的保险公司、丙的继承人告上法庭。交警作出的报告认定:事故是由于丙醉酒驾驶所致,丙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丁没有责任。而在本案中,王某以乙妻子身份在公安局做证言,在一份户口本上也显示是乙妻的身份。但是,乙父却在庭上出具了一份当地民政局的证明,证实乙在该起事故死亡之日前并没有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他声称王某的手中所持有的结婚证,是在乙死亡之后采用电脑合成照片的形式骗取民政局的同意而进行的登记,而其结婚证上的日期则是王某涂改的结果,并进一步指出该结婚登记如今已经在民政局注销了。乙父与王某之间,势必有一个说谎,到底是谁讲假话,要通过实地的调查才清楚。若是王某的身份属实,是否涉及追加原告?此时,假证明,假证之类,相关人员是否又涉及相应责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