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拆迁律师网首席律师点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稿)》:退步太大,一稿不如一稿!

被广大被拆迁户寄于厚望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在2010年12月15日公布,但经我与一稿对比(详见所附对比表),我心事重重,期望之情迅速暗淡。一句话:退步太大,一稿不如一稿!
根本救济权利丧失,被征收人靠什么叫板政府违法征收决定?
【二稿缺点】:没有规定对政府征收决定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目前拆迁维权中,被拆迁人还可以对房屋拆迁许可证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这种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往往是被拆迁人揭开违法拆迁真面目的工具。和目前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行政裁决对比的是,条例一稿亦相反分为政府征收决定与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二稿中没有规定政府征收决定的救济途径,相对应一稿中第十五条还曾规定了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共利益界定字眼变化,给市、县政府违规征收留去空间
【二稿缺点】:原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定的公共事业,改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
通过一稿中第三条与二稿中第八条对比,有两项一稿中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定的公共事业,而二稿相应改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虽然二稿中规定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但此举难免会再次造成政府征收的随意性与违法性,可能难以解决野蛮拆迁的困局。
房屋征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指严重违背土地管理法
【二稿缺点】:原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改为征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管理法有明确的规定,并对相应情形给予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补偿,对此国土资源部也制定相应的程序规定。一稿中规定所说是房屋征收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说的依法就是土地管理法等。而二稿却规定同时收回,严重违背上位法规定,同时被征收人又缺少了一个救济途径。
征收补偿决定不申请行政强拆,并不能完全杜绝违法拆迁频发
【二稿缺点】:补偿决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故意不立案,亦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行及以后的一段时期内,与拆迁、征收有关的行政诉讼立案难与行政复议立案难仍大量存在。目前在笔者代理的大部分案件中都存在这一问题。所以建议在二稿第25条中增加一个条款:“被征收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就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不给任何立案答复或不立案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稿去掉一稿诸多程序规定,缺少操作性大打折扣!
【二稿缺点】:二稿去掉了征收决定的诸多程序,二稿去掉了对承租人的保护规定等。
从一稿共41条,到二稿31条,二稿中将一稿中规定较为具体的操作程序去掉。依笔者分析,这些规定是除被拆迁人之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利益体争取的结果。比如一稿中房屋征收论证等程序去掉,一稿中对承租人的保护规定亦被去掉,一稿中危旧房改造的特殊程序规定也被去掉。
中国拆迁征收律师网维权团队首席律师殷清利,因在拆迁征收等维权领域出色,相继获得:影响中国—2009年中国十大风云人物,省首届315年度人物,市首届十大热心肠人物,市2009年十大『法治新闻』人物,第十二届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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