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永远是一个美妙的过程


司法永远是一个美妙的过程
——在“第二届北京律师论坛”上的总点评

(2010年11月28日  北京会议中心)
刘桂明

 

尊敬的各位专家,各位朋友,亲爱的各位律师:
    大家中午好!
    毛主席他老人家说过,一个人做一件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那么,今天轮到我最后发言的时候,我要说,你们从头到尾给每一位演讲者一次掌声并不难,难的是到最后到了该吃饭的时间,到了我上场的时候,大家依旧能够爆发出热烈、长久、可持续并且雷鸣般的掌声。(笑声,掌声)
    你们的掌声告诉我,本次会议即将结束,本次论坛即将划上完美的句号。此时此刻,我要向大家报告两个感受:一个是倒霉,一个是愉快。倒霉的是,现在已经是中午一点钟了,前面所有人把我想讲的话都讲完了,把该给我的时间都用完了,这是一件最倒霉的事情;愉快的是,如果现在会务组一声令下,说会议到此结束,那么我就可以用一句话来结束。我会说,上述各位专家对今天律师发言的点评已经代表了本人的发言,我完全同意他们的观点,会议到此结束!(笑声,掌声)
    但是,对我个人来讲,作为今天“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分论坛的总点评,既然安排我最后上场,我也就想唠叨唠叨几句。再说,我也确实有很多心里话想最后唠叨几句。
    我们都知道,一个论坛从开头到结尾就是一个过程,一场比赛从开始到结束也是一个过程,我们的人生从青年到中年乃至到老年还是一个过程。那么,接下来我就想用一个关键词来概括今天上午各位律师的演讲。因为学术语言都已经被陈瑞华教授和周光权教授完全概括了,所以我就想换一个词来概括。
    我觉得,我们在座的各位律师可能都读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写的一本叫做《司法的过程》的书。所以,刚才我在想,今天一个上午各位律师的演讲我应该怎么样点评。于是,我就想到了《司法的过程》这本书。我所要讲的司法的过程,说的是从程序定义到实体的过程,是一个从个人的努力到最后达到一个完美结局的过程,是一个我们追求正义使命和最后实现正义的过程。
    我们看到,今天分别在上下半场演讲的九位律师无不贯彻了“过程”这两个字。
    对我们律师来讲,首先关心的一个动机或一个目标,就是程序正义。也就是说我们刑辩律师最主要的工作模式是程序性辩护,所以我看到了今天第一位上台演讲的郝春莉律师在她的论文《律师程序性辩护实务探索》中介绍的关于程序性辩护。其实,她讲到的程序性辩护就是一个我们律师追求正义、实现正义的“过程”。同样,从传统的有关定性的实体性辩护发展到今天的程序性辩护,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发展过程。
    到了张青松律师演讲的时候,他谈的话题是《刑事辩护的核心及价值》。我注意到他讲到我们很多律师在宣传自己的时候,往往是说我为多少人做了无罪辩护,我做了多少成功的无罪辩护。实际上,这只是一个结果,我们更需要的是过程,也就是我们追求程序正义的核心价值到底是什么?毫无疑问,我们律师最重要的是追求过程,即使最後的结果可能没有达到满意的结果。但是,我们在这个过程当中,有效地维护了被告人的权利,维护了人权的价值。即使最后没有获得无罪的辩护结果,那也不能说律师没有发挥作用。因为律师制度的首要作用,就是关注司法的过程。我想,通过这个过程维护基本人权,就是我们律师所要追求的一个核心价值。
    今天第三位演讲的是焦鹏律师,焦鹏律师在他的论文《重视量刑辩护,加强量刑辩护》中不仅强调了程序辩护,更强调了量刑辩护。在前不久召开的“第四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上,最高法院一位法官在讲到关于量刑程序改革的时候说,量刑辩护是我们司法改革送给律师的一个大礼包。我完全同意他这句话,因为从量刑辩护的设计来看,实际上也是一个过程。如果说过去我们关于犯罪定性的辩护是一个简单过程的话,那么量刑辩护就是一个非常崭新的过程,也是一个非常崭新的的空间。所以,需要我们律师更多地去关注,去研究,去探索。
    钱列阳律师的演讲主要是依据他自己的论文《刑事辩护行使规则初探》,他谈的是刑事辩护的规则,实际上也是谈我们律师追求的规则。对我们律师来讲,我们通过一个个个案,推进历史的进步,推对历史的发展,这就是一个进步与发展的过程。但是,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士,我们更重要的是如何去遵守规则,如何去适用规则,如何去完善规则。我觉得,钱列阳律师用规则完全形象地诠释了我们刑辩律师维护人权的过程。
    到下半场,我认为首先值得关注的是石红英律师讲的是《刑辩律师的思维和语言》。想法决定说法,说法表达想法。她讲到我们法律人如何用语言去解读我们的程序正义,用语言去丰富完善我们的司法程序。实际上也就是说,我们如何用更美丽的语言,如何用更专业的语言,去诠释司法正义的完美过程。
    刘文元律师在他的论文《刑事律师代调查取证中的风险与防范》谈到了他经过30年执业经历积累的15条建议,实际上他多年的经验积累也是一个过程。在我个人看来,就今天来讲,每一位演讲者的内容都是值得参照的,而刘文元律师的15条建议更加值得参照。大家想想,一个已经70岁的人以自己的人生积累和执业积累告诉了我们15条经验,这是非常难得的。如果完全按照他的15条秘诀,我可以保证,我们每一位律师一定能够高高兴兴出门去,平平安安回家来。(笑声,掌声)
    到了刘卫东律师这里,他谈到了一个非常有趣、非常敏感也非常难办的话题。那就是死刑问题,他在论文中特别强调了《死刑能遏制贪腐吗?》这样一个难题。他也提到了12年前,由我等几位友人在《中国律师》杂志上发起的长达7个月的死刑问题讨论。学术界和律师界为此都很关注,我当时给我们这个专题设计了一个标题叫做“中国废除死刑之路”。其实,我认为这句话没有错,但是有些官员看到这个标题就害怕了。其实,目前要废除死刑肯定做不到。所以,废除死刑肯定是一个长达100年乃至200年的过程,所以在这个特殊的背景下我们需要对死刑的程序需要一个长期的认识。对于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我觉得同样是一个非常值得强调的核心价值。由此看来,我们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确需要一个过程。
    戴福律师在他的论文《刑事被害人权益的实体和程序保护》中提到刑事被害人的问题,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崭新的话题。尽管周光权教授刚才在点评中谈到,被害人参与诉讼是一个复杂甚至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问题。但我还是觉得被害人参与诉讼也应该是一个由司法解决争议的过程,这个过程不仅仅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权利,同时也是为了维护被害人的权利。
    最后,就是杨矿生律师的演讲。杨律师在论文《受贿案件定性辩护中的若干问题探讨》中特别强调了司法这个过程,也就是如何确认与判断被告人是否存在权钱交易、是否具有明知的企图。他在演讲中谈到如何把握这两个原则呢?这又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过程。其实,讲到这里,我觉得还需要对本次论坛提一个建议,在今天的“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分论坛上还应该讨论一个重大制度,那就是有关未成年人的刑事辩护。为什么不增加一个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辩护的讨论环节呢?现在,我们有多少人在为未成年人做辩护?未成年人权利应该如何保护,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权益如何保护?所以,我觉得如果我要对钱列阳律师与杨矿生律师两位主持人提出意见的话,我认为就需要将来在这里实现一个重大突破。
    以上就是我对刚才各位律师的演讲从题目到内容作出的概括性解读。也就是说,不管是从什么角度,不管是从什么视角,他们讲到的都是讲程序辩护和实体辩护的过程,这就是我对几位演讲者的关键词解读。至于对陈瑞华、周光权两位教授的分别点评,我就无法再进行点评了,但是我可以同意两位专家的点评。(笑声)
    我在陈瑞华教授、周光权教授的点评之后再补充一点,因为他们都没有讲到司法的过程,要是他们接下来再把司法的过程做一个解读,就更完美了。因为时间有限,我就不再一一解读了。
    最后,我想应该用三句话对我们的律师同行表达一个想法和说法。我认为,这三句话不仅代表了我今天所要表达的心声,也表达了各位刑辩律师应该长期坚持的一个认识,或者叫做共识。
    第一句话:维护公平正义首先也永远是一个过程。我们知道从实体正义到程序正义是一个过程,我们不管做什么样的辩护,不管是否与什么案件,都需要维护正义,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新《律师法》中,我们注意到了“三个维护”,实际上这是一个既定的文字表述与逻辑结构。如何理解呢?我们首先要通过我们的专业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最后达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所以,在前面我们如果说,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一个过程的话,那么最后的结果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正义实现之前这个过程就是前面两个,我们如何通过我们的专业,通过我们专业技巧,来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实施。所以,从整体到个案来讲,这就是一个过程。从我们整个司法来讲,同样是一个过程。所以我们说,司法如果是一个过程的话,那么我首先就要讲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不仅是一个结果,更是一个过程。
    第二句话:我们的刑事辩护事业同样也是一个过程。在座的各位律师感受可能比我更深,无论是执业环境还是个人心态,这个过程可能有时候是一种难受,有时候是一种忍受。但是,当我们经过了“难受”和“忍受”之后,最后我们达到的一定是一种“享受”。所以,我们需要享受一个结果,但更需要享受这个过程
    一场比赛的结局,可能我们知道结果以后,可能不会感到心惊肉跳。但是,当我们真正知道这个过程的时候,我们就发现了“过程”原来如此美妙。2004年奥运会上中国女排与俄罗斯女排之间神奇的大逆转,本届亚运会上中国女排与韩国女排之间惊人的大逆转,让我们真正体会到结局的美丽原来来自于过程的美丽。所以,我们绝不能仅仅只是追求美丽的结果,而应该是追求一个充满神奇、充满魅力的过程,这就是一个程序正义的过程。
    第三句话:我们律师事业的发展必然也是一个过程。我们现在很多人对律师实务的现状,对律师的执业环境,对律师目前的发展状况都不满,这也是正常的。其实,社会对我们律师有很多的误会,这是暂时的,也是正常的。因为大家都知道,刑事辩护就是一个唱反调的过程。当然,我要提醒大家,就是大家对政治问题,我们应该多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在法律上唱反调,一般官员肯定是不高兴的。律师不仅唱反调,而且还公开唱反调。不管是百姓还是官员,对我们为什么为“坏人”辩护,实际上这一直是他们对我们的误会。所以,得到社会的正确理解,同样也是一个过程。我们自身对律师事业发展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尤其是对刑事辩护当中的艰难和艰险,都需要充分的心理准备。目前,律师事业的发展现状让我们不如意、不满意、不中意,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每个人从客观的完善和主观的努力来追求并实现最终的发展目标。
    各位专家、各位律师:最后,我要用一句我个人的心里话来结束我的总点评。对于刑事辩护,对于律师事业,对于司法公正,我们不要着急,不要抱怨,不要焦虑,我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奋斗,通过自己的努力,通过自己的智慧和奉献,不断推进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
    有人说,我们每个人无法决定自己生命的长度,但我们可以通过后天的努力来拓宽自己生命的宽度。同样,在律师事业发展当中,我们无法决定个案的结局,也无法决定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我们的努力,通过我们的智慧,实现我们的使命,丰富我们的司法制度乃至发展我们的律师制度。
    让我们用今天的努力来期待美好的明天吧!
    谢谢大家!

京城名律齐聚一堂言“程序”话“实体”
——2010第二届北京律师论坛刑事法律分论坛在京举办

发布时间:2010-12-03 17:18:06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刑事法律分论坛现场

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杨矿生作主题演讲

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钱列阳主持分论坛

在前排就座的部分演讲律师

点评嘉宾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

点评嘉宾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

点评嘉宾《民主与法制》副总编刘桂明

与会律师与嘉宾现场交流

   11月28日上午,2010第二届北京律师论坛刑事法律分论坛在北京会议中心举办。钱列阳、张青松、杨矿生、焦鹏、刘卫东、石红英、刘文元等一批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北京知名律师纷纷在分论坛上发表演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应邀为演讲律师作嘉宾点评,《民主与法制》副总编刘桂明应邀作分论坛总点评。分论坛吸引了200多名北京律师参与。

    分论坛上,9名演讲律师围绕律师程序性辩护实务探索、受贿罪辩护、经济犯罪与死刑适用、刑辩律师的思维和语言、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刑辩律师的风险与防范、刑事辩护的核心及价值等多个刑事领域引人关注的题目,发表了精彩演讲。

    北京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石红英演讲的题目为“刑辩律师的思维和语言”。她认为,刑辩律师就是要学习、要思考,要用语言反应出法律人的思维、法律人的智慧。刑辩律师的语言是严谨的,思维是敏锐的;要能够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检察官与刑辩律师思维模式的对抗性,才让裁判者之裁判所寻找的法律真实更接近客观真实。北京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刘文元在演讲时,强调了刑辩律师调查取证中的风险与防范。他认为,由于目前立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观念、律师自身职业道德等原因,刑辩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风险、职业风险、人身或人格风险,对此,律师应高度重视。

    北京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杨矿生、副主任刘卫东的演讲题目更为具体。杨矿生在谈“受贿案件定性辩护中的若干问题”时,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权钱交易是一种抽象的特征,不具备参照性和对比分析性,不能作为定罪的标准。只有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对具体构成要件和行为特征进行分析和判断,才能得出某一行为是否具备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才能判断出该行为是否构成受贿。”刘卫东的演讲题目为“死刑能遏制腐败吗——我国刑法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思考”。他从刑法修正案(八)废除13个死刑罪名谈起,介绍了我国死刑的产生与发展。他认为,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符合罪行均衡原则、不符合人道主义要求、不符合国际潮流。他主张,应正确认识适用死刑对经济犯罪的威慑作用,正确看待民意对适用死刑的影响。

    据分论坛组织者介绍,此次刑事法律分论坛由北京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和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其主体为“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分论坛的特色在于以律师演讲为主,采取特约主持人、专家点评、参会人互动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