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干部中为什么还有许多人生活在清朝呢?


 
 
王鹏被解除刑事拘留后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12月2日摄)。12月2日零时许,宁夏吴忠市市委、市政府向新华社记者通报,决定纠正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分局跨省刑事拘留王鹏错案,并处理了有关责任人。新华社记者 王鹏 摄
 
 
 
说实话,中国共产党建立的新中国有60多年了,从辛亥革命到2010也快100年了。但中国社会上发生的一些事情,老让人想起封建的清朝呢?
 
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分局跨省刑事拘留举报人王鹏的行为,真让人想不通,不管是从人身权、举报权、话语权等任何角度讲,公安局怎么有权跨省刑事拘留举报人呢?举报是违法行为吗?给13亿中国人和世界65亿人的印象就是——中国人太缺乏自由了。
 
如果从中国的干部队伍看,中国的确要再搞一次“文化大革命”;的确要“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确需要实行民主法制制度;现在这样搞不如象台湾一样搞大民主。因为,中国大陆这种制度对当官的有利,台湾那样搞对老百姓有利。不管是什么主义、什么党,只要老百姓说话算一点儿数,而不是当官说的错话也算数,就基本是好主义、好党。
 
本人通过长期观察,写过一篇《昨天、今天和明天的干部》一文,看来,我们的干部队伍里,好多人不仅仅是生活在昨天,而且是生活在前天,因为昨天是民国,前天是清朝。
 
我主张,县以下的干部全部实行民主选举,从县委书记起,年龄限制在“80后”(80前的人封建意识太浓),学历限制在本科(指普通统招、全日制)以上(指县级)。党的干部党内选,党外干部群众选,一人一票。一个岗位,党委组织部门推荐两人,社会有权选举人联名推荐两个,票选选到谁就是谁。从制度上,让生活在昨天和前天的人,不能对社会起任何作用。
 
不然,老百姓老靠“宁夏吴忠市市委、市政府向新华社记者通报跨省刑事拘留王鹏错案,并处理了有关责任人”恐怕不行,今天是宁夏吴忠,明天是那儿还不知道,反正这样的事例太多了。
 
人民的权力要还给人民,不要老让党来代表我们行使权力,我不希望任何人代表我。
 
 
 
                                    2010年12月2日
 

延伸阅读:

    最高检指出,各地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过激言论尚不构成犯罪,何况王鹏的用意指向的是举报。

    据报道,11月23日,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民警赴甘肃省将在甘肃省图书馆工作的图书馆助理馆员王鹏刑拘。利通公安分局刑警队负责此案的石姓副队长对记者证实,王鹏涉嫌的是“诽谤罪”,之所以要动用“公诉”程序,是因为王鹏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从媒体的报道中看,王鹏的举报有其“合理怀疑”的事实依据。一是马晶晶在校表现与公务员考试中力压四百多考生而荣登两个第一,异乎寻常;二是宁夏所有拟录用公务员名单都在人事厅网上公示,但马晶晶上班半年后其录用情况仍未在招考部门网站上公示,这也异乎寻常;三是有多份自称招考工作人员的举报材料称,马晶晶卷面近一半没做,相关面试人员被“打招呼”……

    笔者也无法证实以上举报是真是伪,但种种异乎寻常的确易引发怀疑。更何况,媒体还披露,马晶晶的父亲马崇林曾任宁夏固原市泾源县委副书记、县长,现任宁夏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其母丁兰玉曾任宁夏吴忠市委常委、总工会主席,分管妇联和团委,现任吴忠市委常委、市政协主席。马家具备影响公务员考试结果的基础条件。

    应当说,“马晶晶在公务员招考中作弊”仍然是一个待证实的判断。仅凭王鹏的一面之词确实不能“证实”,但公民在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批评权和监督权的时候,并不要求“绝对真实”。“诽谤罪”的成立,以行为人“虚构事实”或“捏造事实”为前提。警方可以去查证王鹏所列出的“事实依据”是否属实。如果属实,王鹏显然不构成“诽谤”。

    在逻辑上,即便上述事实为真,也并不能证实马晶晶就“作弊”了。“作弊”是王鹏的推断,有关部门理应对照王鹏所述的事实,为公众解疑释惑。比如,在有第三方见证的情况下,调取马晶晶的笔试试卷予以核对;由招录部门公开解释不及时公示的原因。

    可以说,我们在王鹏的发帖举报行为中,并未看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警方以此刑拘王鹏,缺乏事实依据,也是对公民批评权和监督权这两大宪法性权利的不法侵害。今年8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下发通知,将诽谤案件的批捕权上提一级院审批,并提出了三项具体要求。最高检指出,各地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过激言论尚不构成犯罪,何况王鹏的用意指向的是举报。

    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把握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的界限。属于自诉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或者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同样的法律依据,最高检在适用时,就能保持谦抑。有的地方警察却任意解释,借此向更高的权力献媚,这哪是法律惹的祸,而实是恣意妄为又难以问责的权力在向公民监督权“寻衅滋事”。更为紧迫的解决路径,显然还在有效问责。(王刚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