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新古典黑板经济学只关注的价格机制以外,现实中的市场运作一定还有组织(它是目标导向的)、还有决定了市场如何运作的法律规则以及其他的协调规则(它们是非目的或目的中立的)。科斯的1937论文针对的是“组织”问题,而他的1960论文针对的是法律规则(以及更宽泛意义上的政府政策)的问题[科斯把法律规则问题和政府政策问题不加区分。他采取的基本上是一个“泛政策的”视角,也就是把涉及到的法律规则问题也当成是政策问题。但实际上,前者与后者在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因此,科斯的这种做法其实是值得讨论的。]。
同1937年论文采取的策略类似,科斯也是出其不意地给经济学界、乃至他并未意图影响的法学界带来了“惊奇”:科斯在1960年的论文中一上来就宣称,传统中“谁伤害了谁”的问题,应该理解成“如何避免更大的伤害”的问题,因为,允许一方的行为会给另外一方造成伤害而禁止这种行动却又会给本来想实施这种行为的一方造成伤害。总之,伤害无法避免,因此,(理性地看问题的视角应该是)要决定的问题是,如何避免更大的伤害。
科斯的做法之所以给人们带来了惊奇,或者说,智力上的冲击,原因是:一方面,他对于问题的重新表述似乎是合乎情理的,并且与新古典教科书中谆谆教导我们的思路完全一致,那就是,把问题表述成一个所谓的稀缺资源配置问题——同一种资源潜在地存在着多种不同用途,因此,需要在各种用途之间进行优化配置(通常这样的问题也象征性地表述成“黄油或大炮”、“粮食或肉类”之间的权衡);但另一方面,他的这种做法直接与我们的本能、或常识相悖——我们的本能或常识是,某人的行为如果伤害了其他的人,那么,首要的问题是,到底谁有错?谁应当为造成的伤害负责?等等。
我们不能说科斯有意识地想颠覆常识,或者说,希望依靠颠覆常识来唤起大家对于他的观点的重视。但,客观上,科斯的做法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经济学界像Gordon Tullock,Walter Block等都对科斯关于“损害是相互的”感到迷惑,都觉得似乎既正确但又似乎又有哪里不对。
逻辑上讲,其实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我们认可科斯对于问题的重新表述,但就得同时承认,我们把问题看成是“谁对谁错”的常识思维是不理性的、是应该放弃掉的;要么,我们坚持常识思维是有道理的、不应该放弃的,但同时我们就得拒绝接受科斯对于问题的重新表述(当然也同时意味着,必须从学理上搞清楚,为什么科斯对于问题的重新表述是有问题的)。
这其实是科斯留给我们的智力挑战。至今没有人把这个智力挑战本身明确化,并直面这个挑战。
当然,仔细阅读科斯作品的人会发现,科斯是把基本的法律上产权制度作为给定的来进行“泛政策问题”的研究的。这也多少意味着,科斯本人很可能并不主张直接把他提倡的做法(指:根据最大化的结果来反推应该如何进行法律上的责任分配)应用到产权问题本身。而科斯一直以来对波斯纳将“财富最大化”的逻辑广泛运用到法律的各个领域的做法含糊其词,也很可能与此有关。而从1960年文章中涉及的问题而言,也确实都不是直接性的产权或人身权的侵犯行为,而是“源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正常交互作用而产生的损害”(这在法律上称为“妨碍”,是一个非常让法学界头疼的法学领域)。妨碍问题的特殊性本身可以说为科斯运用经济学思维、从对称性的利益相互依赖(symmetric interdependence of interest)、而不是传统的“谁对谁错”的角度提供了合适的“土壤”。
不过,考虑到科斯思想客观上对于经济学界、法学界产生的影响,上述关于“科斯本人到底是如何做的”可能就不是那么重要了(要对“科斯本人到底做了什么”予以指控除外)——虽然科斯本人很可能并不同意把他的思想运用于法学的各个领域,但,既然科斯本人也没有明确说明他的思想适用的界限在哪里、以及为什么应当有这样的界限,那么,也就不能怪人们把科斯的思想完全顺着它的逻辑进一步加以推广应用。而实际上,就科学思想发展的内在规律而言,一个思想一旦出现,只有当人们把它推广运用时它的力度、它的可适用范围、它内在的逻辑缺陷等才能逐渐被发掘。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原创性思想的提出者,他自己并未明确意识到其思想的重大意义、它的缺陷,或者它与其他重大问题的关联性等等,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就科斯对问题的重新表述对经济学理论、尤其是对经济学界(包括法学界)对于法律规则的认识产生的影响而言,我认为,确实是远超出了科斯本人的意料,而这客观上要求我们对于科斯带给我们的“惊奇”加以反思,尤其是,通过正视上面提到的智力挑战,使我们的思想能够做到更高程度的逻辑自洽——至少,我们总不能同时认为“谁伤害了谁”是一个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问题,但同时又不放弃传统的“对错”和责任观念,或者相反,坚持传统的对错观念,但同时仍然对那种从“最优资源配置视角”出发对问题进行重新界定的做法无条件地接受吧?
最后,再次提及一下斯蒂格勒的意思:一个人的贡献不在于他本人意图表达什么,而在于他客观上产生了什么效果。科斯按照这个标准来看,我倒是觉得,他对于经济学本身、经济思想史的贡献应该可以比现在人们对他的认识更大一些。之所以我这样讲,是因为现在的人们往往更多地关注他到底意图表达什么或者实际表达了什么(我认为,科斯表达了很多“单独地正确”的观点。),而实际上如果我们超越科斯本人,基于逻辑一致性的要求去审视科斯的有关重要主张,我们就一定会去迎接科斯带给我们的智力挑战(不管科斯本人有没有意识到它们的存在),而这,自然也意味着,我们可以更加深入连贯地思考许多重大的经济学理论问题,不管是组织问题还是规则问题。而如果我们能够做到这一点,那么,反过头来,自然地我们就会发现,就科斯客观上对于经济学理论产生的有益影响而言,一定会比今天大得多——至少,今天,同许多人一样,我并不认为科斯真的已经就给出了理解企业和制度/规则的钥匙。